其他

专项动态 | 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05-09 锐动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12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凝练布局和任务部署已经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咨询评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该专项指南提出的国别、领域和方向的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修改完善该重点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反馈和回复。


电子邮件

重点专项名称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lej@most.cn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重点专项2017年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和《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71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和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的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


本专项按照同发达国家、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细化任务部署。通过支持重大旗舰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撑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各项重点工作。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中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国家科技领域外交主张、倡议和承诺落地,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全球创新合作网络,提升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重大共性问题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016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多)边政府共识,本专项共支持了我同美国、新西兰、加拿大(安大略省)、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国、匈牙利、以色列、荷兰、泰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白俄罗斯、俄罗斯、丹麦、比利时、波兰、捷克、奥地利、葡萄牙、德国、法国、芬兰、欧盟、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国际组织、第四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GIF)国际组织和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国际组织等3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的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推动开展了实质性科技创新合作,对于促进科技外交、推动开放创新、提升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能力、全面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发挥了旗帜性、引领性作用。


2017年,本专项继续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签署的有关政府间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各类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任务涉及政府间科技合作层面共同关注的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以及通过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的有关问题等。针对政府间关注的重大议题和共同挑战,同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致力于共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为新型大国关系注入科技特有内涵。以科技创新领域交流合作为先导,围绕互联互通和其他民生科技领域,推动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与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协同发展。积极参与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促进创新领域的多边科研和技术合作。推进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加速推动国内外大型研究基础设施开放共享。鉴于国家外交工作需要和本专项定位,对于2016年度签署的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家新近做出的重大外交承诺任务,本专项2017年度指南一并予以支持。


2017年第一批项目已于日前对外发布,支持我国与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塞尔维亚、欧盟、德国、希腊、以色列、蒙古、印度尼西亚、南非、埃及、金砖国家等14个国家、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合作。


二、国别、领域和方向


经与有关合作方政府磋商议定,2017年第二批项目将支持我国与12个国家和多边合作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任务数143-145项左右,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为2-3年。对应安排如下。


1.1

中国和芬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芬兰共和国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关于中国-芬兰科技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领域方向:

——清洁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及能效、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空气污染控制和管理、低碳产业)。

——信息通信技术(包括但不限于5G及物联网技术与平台、垂直行业应用合作、新商业创造和服务创新)。

——城镇化(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城市、智慧交通、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与废物、废水管理,如废物管理设计、废物循环利用、生物燃气收集,废水解决方案)。

——创意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城市规划及设计,如智慧城市概念、绿色和可持续建筑和建设,智慧交通、体育场概念和设计、建筑设计和工业设计等)。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12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1)本指南优先支持在以上四个领域中有产业化潜力的科研创新合作,尤其是产学研结合及技术示范项目;2)鼓励企业参与,鼓励多家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3)中芬双方的合作单位投入力量要基本平衡;4)中芬合作单位要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5)中方申报单位需提交芬方合作伙伴递交给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的英文版申请书。


1.2

中国和法国政府间产学研创新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法国奥赛欧集团关于创新合作的实施协议》


领域方向:航空航天、空间、能源、交通、医药。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1)中法双方均由中小企业牵头申报项目,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参与。政府仅为双方企业提供资助,要求企业至少提供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2)中方中小企业的标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法国中小企业要求雇员人数小于2000人。3)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1.3

中国和比利时(瓦隆)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合体间的经济、工业、科学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领域方向:信息通信技术与微电子、空间与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和纳米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1)对有企业参与并配套出资的项目优先进行资助。2)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1.4

中国和英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研究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自2013年12月2日签署之日起有效期5年)、《中国科技部与英国卫生部关于中英两国抗生素耐药性科研与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6年12月6日签署之日起有效期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关于中英研究与创新行动计划的谅解备忘录》(自2016年12月6日签署之日起有效期3年)。


领域方向:抗生素耐药性、农业科技。


拟支持项目数:抗生素耐药性领域不超过14个,农业科技领域不超过15个。


拟支持经费:1.2亿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1)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的英方合作伙伴需向英方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单方申报无效。2)抗生素耐药性和农业科技领域项目申报采取“2+2”合作模式,即中方项目参与方需至少包括一家中方企业和一家科研机构、英方项目参与方至少包括一家英方企业和一家科研机构。中方项目牵头单位既可以为企业,也可以为科研机构。3)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4)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



1.5

中国和匈牙利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七届例会议定书》


领域方向:生命科学、生物与材料、环境保护、农业、信息通讯技术、能源利用等


拟支持项目数:4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400万元人民币左右。实施期限:2—3年。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1.6

中国和波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波兰共和国科学与高等教育部关于共同资助联合研发项目的合作意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例会议定书》


领域方向:

——工程与技术领域,包括机械工程、仪器仪表技术、动力与电气工程、矿山工程技术、冶金工程技术等;

——能源科学技术,包括新能源发展、清洁煤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材料科学,包括生物材料、纳米材料等;

——环境科学技术,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水资源管理、污染防治、森林采伐等;

——食品科学技术,包括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等;

——医学,包括健康和医学技术;医学技术工程,包括生物医药、文明病诊断和治疗、个性化医疗、新药等;

——信息通信技术;太空研究;无人机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6-8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2400-32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实施期限:2—3年。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根据《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波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国科外发[2015]458号)要求已提交中波联合项目申报材料的中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同时需请波方合作伙伴向本国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1.7

中国和澳大利亚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大利亚工业部关于中澳科学与研究基金管理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与澳大利亚工业、创新与科学部科学与商业化政策司关于中澳科学与研究基金联合研究中心项目的合作意向书》


领域方向:

 ——先进制造

·包括大数据在内的天文相关技术;

·制造业中的新材料;

·能够使制造业产品降低风险、增加产量、提高附加值的交叉领域相关技术;

 ——医疗技术与医药

·个人健康管理技术;

·更好的医疗保健及服务模式;

 ——资源与能源

·低排放的化石能及其他资源产品生产;

·新型清洁能源资源、储能技术、以及应对需求的节能、低廉且可靠的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6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3200万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1.8

中国科技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


拟支持项目数:5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日方合作伙伴须为日本国内具有开展海外活动资质的中小企业。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1.9

中国科技部与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领域不限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日方合作伙伴须为日本理化学研究所下属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0

中国科技部与日本科技振兴机构(JST)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日本科技振兴机构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环境和能源


拟支持项目数:1个产业联合研究平台项目和10个联合研究项目


拟支持经费:4000万元人民币左右(联合研究平台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联合研究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1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大型产学研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韩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议定书》


领域方向:生物(含传染病、脑研究)、ICT(含高端制造产业)及可再生能源


拟支持项目数:3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27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2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科技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韩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议定书》


领域方向:生物(含传染病、脑研究)、ICT(含高端制造产业)及可再生能源


拟支持项目数:8个


拟支持经费:8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3

中国和韩国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大韩民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关于加强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韩国产通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启动2017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的纪要》


领域方向:电动自动车、智能船舶、物联网家电、机器人、生物健康、航空无人机、高端消费品、新能源、高端材料、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新一代显示器、新一代半导体


拟支持项目数:5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125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4

中国和泰国政府间双边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农业、科技创新政策、能源、公共卫生、信息通信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5

中国和泰国政府间三边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


领域方向:农业、信息通信技术、能源


拟支持项目数:2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2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合作必须由中泰双方联合第三方开展,第三方以东盟国家优先。中泰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6

中国和越南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国—越南科技合作联委会第九次会议议定书》


领域方向:医药卫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拟支持项目数:4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8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2.7

中国和以色列政府间产业技术联合研究项目

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研究和开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协定》、《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与以色列创新署关于2017年度联合资助计划的的合作备忘录》


领域方向:领域不限


拟支持项目数:10个左右


拟支持经费: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其他要求:合作项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要求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双方合作单位须分别向本国主管部门申报。


检校:李建荣

审核:韩士德

美编:杨帆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点击以下标题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工具】

工具︱科研人员及科研财务助理科技创新政策手册(全集)

【项目管理】

申报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这些你应该懂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相关政策和管理文件汇编 | 要赞也要转

厉害了!关于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限项问题的解答这都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向哪些人倾斜?三分钟速读给你划重点 

【新政聚焦】

看过来!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政策文件汇编(全集),没有比这更全的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图解 | 一张图看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新政

教育部终于定了: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新政聚焦︱再下一城!北京28条摘掉科研人员收入“紧箍咒”





你们最贴心的动源君如有疑问,可在对话框给动源君直接留言,或加入锐动源交流群
加入方式:先加动源君的微信号:kjrb_rdy,备注写明工作单位、姓名、动源君会为您提供更加权威贴心的“一对一”服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