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杨明斌:向湖南省人大内司委实名举报王建民

2016-12-15 罗修云,髙進 髙進


 
点击上方“髙進”关注我们





尊敬的湖南省人大内司委李平主任: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洞口镇公民杨明斌,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电话:13873906966。在这里,我要实名举报省人大代表王建民干预司法、妨碍个案公正审判执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呼吁湖南省人大内司委予以核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对王建民予以追责。
  被举报人:王建民,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湖南岳阳湘阴县人,住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3楼,现任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董事长。
  



基本事实:

         我和挂靠华龙公司的刘洋因借贷纠纷起诉到洞口县人民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28日刘洋接受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参加贵州六盘水市第二十二中学建筑工程招投标,由刘洋垫资并建设,华龙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刘洋以工程流动资金需要为由对外融资。法院判决由刘洋、湖南省华龙公司偿还我们本金和利息(详情见判决书)。案件审判后,被告刘洋上诉至邵阳中级法院,我们积极应诉,这原本是我们双方应有的权利,无论是胜诉或者败诉,我们都能坦然接受审判结果。然而,王建明为了“搞掂”官司,利用省人大代表身份四处活动,多次对邵阳中院领导和省高院领导及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施加压力,千方百计干扰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作为省人大代表的王建民拥有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也有对省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投票表决等权力,但他没有权利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司法。以往有事实表明,个别人大代表利用其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权和投票权,变相要挟法院领导和法官,干预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从而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乃至造成冤假错案。另外,据我们调查,省高院代表联络办工作人员彭波承认王建民周三(12月7日)下午联系了省高院院长秘书刘珂和有关审判部门的领导,当面就案件审理强推他的看法,要求邵阳中院按照自己的意图对本案进行审判,请求省高院在邵阳中院前来汇报时“予以关照”。后来的情况表明,在王建民与刘珂秘书沟通之后,邵阳中院于周五(12月9日)到省院汇报案件,时间节点配合得非常到位。因此,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省人大代表王建民上蹿下跳,就他本人的案件与法院相关领导和主审法官进行“勾兑”和干预,由此我们担心本案受到王建民的干预之后会出现偏袒性的审理。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判决,我们请求省人大内司委对该人大代表干预司法个案审理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调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建民是否联系过邵阳中院负责该案件审理的二审承办人、庭长、院领导;王建民是否联系过康院长的秘书刘珂以及是否和刘珂和有关庭室领导见面;核实王建明是否存在过问案件审理的事实(提醒:其调查方式可询问有关领导和人员,调取有关通话记录,调取有关视频等等;有的问题通过拨打电话就可以核实;视频可在邵阳中院和高院的数据库里调取;通话记录可以首先问他本人和康院长秘书刘珂等人)。
  2、如存在王建民过问干预案件审理的事实,请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王建民作为省人大代表干预个案审理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3、如不存在王建民过问干预案件审理的事实,我们愿意按程序接受审判结果。最高法院已经对于挂靠纠纷的案件作出裁判(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该案件有两点关键提示:一是自然人私刻公司公章不能成为公司不担责任的理由;二是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部分借款用于工程,则可让当事人产生其他款项用于工程的合理信赖。而在我们的案件中,借款额度远远在工程款以内(借款一千余万,工程款八千余万),我们完全相信刘洋的工程款是用于工程建设的。为稳妥起见,债务当事人进行了借款用于工程的补充说明,且借条上盖有印章。
  4、建议省人大内司委行使职权,对本人有个案在法院审理的人大代表,本着“利益相关时公权力应当回避”的法理原则,暂停行使相关代表权力。就本案而言,建议省人大内司委要求王建民作为省人大代表在即将来临的两会期间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行使投票表决权时予以回避。
  以上诉求,请湖南省人大内司委李平主任予以考虑。
  同时,我们有将该“湖南省人大代表司法干预事件”予以进一步举报、揭发的决心和信心!
  实名举报人:杨明斌 电话:13873906966

综评:

       不知从何日起,在人大代表中形成了一种极不好的风气,就是一些代表挟公权以自重,动不动就说要“搞死”谁,尤其是在干预司法的问题上,有些代表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们披着人大代表外衣,利用代表身份干预司法、插手个案,以图影响公正判决的典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们不得不提醒王建民的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人大和人大代表确实有权监督法院,但这种监督,应该是体现在对其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某类事务的监督、质询等等,而对具体个案的判决和评议之权力,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法官手里,如果人大代表对个案的判决强推个人的具体意见,那实际上就是取代了法官的职能,是典型的越俎代庖,也干扰了司法公正制度。


     在国家层面致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当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得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王建民作为人大代表,理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各项工作,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努力为人民服好务。周薄徐等违法犯罪高官相继被查处,再次表明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与这些大老虎相比,王建民又算得了什么呢?!
  但愿湖南省人大内司委能认真对待人民的实名举报诉求!


谢|谢|阅|读


长按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点击‘阅读原文’,感谢您的支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