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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 《顺德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顺德经彩 2023-09-23


政策发布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德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顺德区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顺德区高质量发展。以下为《顺德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原文。



顺德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顺德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顺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以及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供应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为依据,符合顺德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产业政策措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工业用地项目准入相关要求如下:


(一)工业用地项目应符合我区环境保护、产业布局和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经济贡献)要求。


上述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经济贡献)要求由顺德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牵头制定并在征询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


(二)工业用地出让可以设置竞买资格条件。重点产业项目竞买资格条件可按经审定的遴选方案设置。


一般产业项目竞买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产业准入行业类别、从事准入行业年限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参与工业用地的竞买,不得申请新项目供地。


(四)工业用地项目原则上须自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五条 工业用地供应前须通过项目遴选,遴选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般产业项目遴选(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遴选的项目外,均按一般产业项目遴选)。一般产业项目遴选流程如下:


(一)项目初审:由招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项目,拟定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初稿,并报办公室初审,提交初审的资料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评估报告;

3.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初稿;

4.意向选址地块的相关资料;

5.初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会审:办公室草拟初步审核意见,并连同初审资料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审。


(三)项目终审:用地面积100亩以下的项目在会审完毕后由办公室出具审核通知书,审核通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产业方向和竞买资格条件等;


用地面积100亩(含)以上的项目在会审完毕后,由办公室将审核意见连同项目资料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招商单位可以向办公室提出按重点产业项目进行遴选:

1.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10亿元(含)或用地面积100亩(含)以上的项目;

3.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提供区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4.经区委区政府研究认为属于重点产业项目的项目。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流程如下:


(一)项目征集:土地储备单位将拟出让工业用地信息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拟定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块基本信息、拟引入产业要求以及经济指标要求等,并组织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征集项目,公告期为7个自然日。


(二)项目初审:由土地储备单位会同招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项目,拟定项目遴选方案草案及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初稿,并连同其他项目资料报办公室初审,提交初审的资料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3.项目评估报告;

4.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初稿;

5.意向选址地块的相关资料;

6.项目遴选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项目建设要求,包括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纳税强度等;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土地供应方式、期限等;土地竞买资格条件。


(三)项目会审:办公室草拟初步审核意见,并连同初审资料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审。


(四)遴选方案公示:会审完毕后,由办公室将项目遴选方案组织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第三人对遴选方案存在异议的,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异议进行处理。

    

(五)项目终审:遴选方案公示完毕后,由办公室将审核意见、遴选方案连同项目资料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通过遴选后进入供地环节,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按照土地公开交易的相关流程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带方案”出让用地。


第九条  工业用地成交前,土地储备单位须保障用地达到以下标准:

(一)“三通一平”,即通施工道路、通基建用电、通基建用水至宗地红线外围,地块达到平整状态;

(二)权属必须清晰无争议,并不得附有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三)做好地下管线探测及管线迁改计划,如需迁改的,须完成迁改。如不需迁改的,应在土地出让时将管线情况清晰告知竞买申请人。


第十条  鼓励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弹性出让年限届满,达到合同(或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条件并完成相关考核条款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鼓励先租后让供地,采用一次招拍挂确定租金和出让金,租赁期满,达到合同(或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条件并完成相关考核条款的,付清地价款后协议出让给承租企业。


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可按20年期或30年期出让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可按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设定,出让年限与已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第五章 供后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在工业用地公开交易时一并公示。用地成交后,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与土地受让人签订。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是项目服务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专门监督档案,对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其中顺德高新区内土地出让合同由杏坛镇政府负责),及时解决项目落地、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投资额较大或用地较多的项目,在其投产后应组织开展全面的效果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履约情况、产业带动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等。


项目执行期间,确有特殊情况影响履约的,由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主体拟定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未经监管单位同意,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上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


第十四条  加强工业用地项目的协同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区税务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一责任主体做好项目的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反馈和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工业用地使用权,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开发建设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建设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回购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镇两级财政出资回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开交易的工业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其他性质用地,政府挂帐收储和直接征收以外的村改模式工业用地,以及拟设置包含经济贡献或投资强度等经济指标的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的供应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区内原有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


 政 策 解 读 

 一、政策背景 


区领导在顺德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行‘三个优先’精准招商。把招商选商扶商作为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优先扶持主导产业发展、优先满足本土企业增资扩产、优先引进高科技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保障优质项目顺利落户,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区出台了《顺德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22〕2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以及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业用地项目相关准入要求。一是工业用地项目应符合我区环境保护、产业布局和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经济贡献)要求;二是工业用地出让可以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三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参与工业用地的竞买,不得申请新项目供地;四是要求工业用地项目原则上须自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


(二)要求工业用地项目须通过遴选。遴选分为一般项目遴选以及重点项目遴选,并明确了相应的遴选流程。


(三)鼓励多种用地供应方式。除公开出让50年使用权的常规性供地模式外,鼓励弹性年期出让用地,鼓励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另外,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提高产业用地效率。


(四)强化项目供后监管。明确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是项目服务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开发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同时明确了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定规定未经监管单位同意,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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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官网

编辑:本文由顺德区企业服务直通车微信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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