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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规”生效 数千万自媒体账号哪些会迎来灭顶之灾?

2017-05-31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


新闻背景  

明日(6月1日)起,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都将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各类新媒体都会纳入到管理范畴。而涉及到通过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也就是说,没有拿到“许可牌照”的新媒体,都将无法再采写和发布《规定》内明确的新闻信息。



那么6月1日新规实施后,新媒体到底该如何发新闻,哪些雷区不能趟,又必须遵循什么样的规定呢?


红星新闻专访了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全面解读新规内容。


▲王四新 资料图/新华社


围观群众直播新闻现场是否违规?


根据《规定》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一起突发新闻事件发生了,如果第一排围观群众在现场当主播直播新闻,按照《规定》,是否就已经违规了?


对此,王四新解释,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直播资质、直播平台的内容管理、网络直播信用体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于加强互联网直播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比如说,一个互联网的直播平台,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从事新闻直播活动的。此外,直播平台上的发布者,在从事新闻直播这类活动时,同样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这是双资质的问题,不管是发布者还是平台,要进行新闻类直播活动,各自都要有资质有资格。


王四新说,内容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还是内容的制作者、发布者。如果直播平台,自己的直播人员在直播工作的时候出现了问题,那它就是第一责任人了。如果是一般用户借助微博、微信、知乎这样的平台,那它就不是直接责任人。


《规定》实施之后,对于平台的责任有几块需要强化。首先第一是实名制,第二是平台要确保用户的隐私、尊重著作权。第三就是内容合格。责任强化之后,就会对这个平台影响力比较大的人提出严格要求,这些要求反过来就会影响利用这个平台发文章、做直播的人提出规范。


王四新说,《规定》实施之后,作为大型互联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优势在于平台优势,是聚合转发的平台。《规定》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因此互联网公司,作为传播平台,即使转载新闻类的内容,也必须是转发有互联网信心信息服务许可单位制作的新闻,有许可的媒体记者做的报道。同时,在转发的过程中,互联网平台要尊重原新闻制作生产单位的版权。


▲互联网平台要尊重原新闻制作生产单位的版权 图据网络


新规会形成自媒体的灭顶之灾吗?


新媒体如火如荼发展了将近四年时间,根据相关统计,2016年,中国仅微信公众号数量就超过1200万个,预计2017年这一数据将增长至1415万个。


那么《规定》实施之后,对于大量的自媒体来说,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会形成自媒体的灭顶之灾吗?


王四新说,其实《规定》对于自媒体的影响并不是很直接,因此不会对其形成灭顶之灾。《规定》针对对象主要是新闻单位和传播平台,并不直接针对某一个公号。


带有个人性质的自媒体账号,主要由平台规范和管理,而不是网信办对它进行管理。自媒体账号可以不要求许可,也可以自己提供服务,但是他们提供的服务里面,比如他们发内容、要转载,需要符合规定。


王四新说,规定对自媒体会存在间接影响,《规定》会让平台加强对信息的管控。因为各类自媒体号在以后的发布经营过程中,各个平台对发布者的内容和资格审核都将更为严格。以前手续没有完善的,要完善相应的手续,内容方面也会加强管理。本身《规定》是要加强新闻信息的管理,包括对于新闻信息类的发布内容。因此平台就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最近文化部和广电总局都对大的视频平台播放活动进行了规范约束,要求进行整改,还有多家直播平台被关停。


那么时评类的自媒体账号,在6月1日之后还可以继续发表相应的文章吗?


王四新说,如果只是一个观点而非新闻信息的发布,目前不是《规定》的直接管理范畴。对于这类文章内容的审核,都是平台根据相关规定来进行。如果一些自媒体文章内容,并不是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影响不会太大。


但是涉及到相关行业领域,可能会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比如,发布财经类文章内容,央行可能引起注意。行业主管部门会和网信办就一些具体行业的发布做沟通。当然如果涉及到一些账号的关闭,平台还是需要有一个直接具体的原因。


公司媒体没拿到许可还能进行经营活动吗?


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几年中,一些自媒体大V逐渐成立媒体公司,旗下很多机构媒体账号进行内容生产。比如,某一个城市会有和这个城市日常有关的自媒体账号。那么在《规定》出台后,会对这样的媒体公司存在什么影响呢?


王四新说,如果成立的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如果涉及到新闻信息类的内容,在6月1日之后,根据《规定》可能也会面临许可问题。这种以新媒体为主的媒体公司现在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没有得到许可,那么属于违规,可能就踩红线了。


当然,如果地方政府为了推广当地旅游业做的一些自媒体账号,这种将来危险性不会太大。但如果有资本进入,又是公司化运作,做相关新闻信息类的报道,都需要取得许可。许可是能够从事相关采写活动的前提,如果没有许可的话,随时都有可能存在违规运作的问题。


不过,王四新说,如果成立公司的媒体,做体育、娱乐类的报道,并不涉及到公共事件,那么受《规定》影响不大。


引入外来资金的新闻单位该如何运作和管理?


按照《规定》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规定》第八条也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而实际近年来,腾讯、阿里等互联网企业都投资大量媒体,一些新闻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引入了外来资金,包括国有资金和民营资金,这些新闻单位今后要如何运作和管理呢?


王四新说,目前国内媒体发展过程存在的状况无法一下就发生改变,所以《规定》出台以前形成的格局还要继续维持。根据《规定》精神,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我国这两年对于新闻类平台监管的政策走向,应该是逐步用特殊管理股制度取代过去形成的格局。


但是在特殊管理股制度实施之前,还要按照之前的管理方式来运作。当然,这个时间估计会比较长,因为特殊管理股制度还有制定一个具体的办法,这个办法也存在实施的问题,估计调整的时间大约需要两年。


王四新还提到,《规定》出台之后,就不允许新增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比如说,如果现在成立专门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或者平台服务的机构,此类模式就不会再允许。对于新的非公有资本投资的媒体也将进行严格约束,而对于非公有资本已经投资的媒体也可能会采用特殊管理股制度监管。


王四新说,因为经营媒体内容形式比较多样,流水线也比较长,目前《规定》管理最重要的是新闻的采编和发布,媒体领域其他方面不会管的那么多那么死。《规定》里提到,新闻信息是指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非公有资本投资的媒体还是可以涉及到娱乐、体育报道领域,但不能采写时政类新闻。



记者能把自己写的稿子发表在个人自媒体上吗?


作为拥有记者证的记者,如果对某一个新闻事件进行采写过程中,在供职媒体发表相关文章,那么文章能否发布在记者个人在平台上设置的自媒体账号上呢?


对此,王四新表示,记者根据职务行为采访并撰写相关报道,可以其供职新闻媒体单位的平台发布,包括单位的公号等等。但是履职要符合单位的规定,这种需要许可才能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如果文章发布在个人自媒体账号上,会涉嫌违规。


个人还能不能匿名发布信息?


王四新说,《规定》正式实施之后,可以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减少谣言传播,确保信息平台上信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当然《规定》会增加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责任,平台需要对发布信息的每个人进行身份登记。这样,任何发布者在平台今后发布不负责任的东西,都有可能被找到,这也减少了很多人侥幸和投机心理。


从这个角度来讲,《规定》实施,对于净化网络空间的环境,减少诽谤性信息的传播会有一定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规定》的实施,对网络环境能够更加净化。


▲新规实施之后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减少谣言传播 图据网络


当然,王四新也认为,在《规定》实施之后,以往资本追逐一些自媒体大号投资的情况会更谨慎了。因为规定更严格之后,平台变现率会有所下降,资本因此会更加慎重考虑。


按照《规定》,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是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申请主体是中央新闻单位,由国家网信办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王四新说,通常国家网信办主要受理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中央级媒体的申请。而包括百度、腾讯等大互联网企业,会按照在哪里经营在哪里管理的原则。比如百度总部在北京,申请由北京市网信办受理。



关于新规你还需要了解的内容

针对明日起正式实施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此前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出台背景:微博、微信、客户端出现和普及 


就《规定》出台背景,有关负责人回应称,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


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


此外,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修订重点内容:规定个人信息保护


就《规定》修订重点内容,有关负责人回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修订。


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


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


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采编发布、转载、传播平台 三类活动需要获许可


就《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有关负责人回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


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非法网络公关、水军  明确禁止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还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违反规定  将处万元以上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回应,《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


三是针对违反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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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 赵倩  实习生 李媛媛 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丨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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