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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踹伤逃跑的猥亵者被刑拘,“曾被索赔20万”

红星新闻 2020-09-06

把猥亵女伴的男子踹伤,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澎湃新闻记者:魏凡 编辑:沈鹏华 素材来源:网络 相关人士 责任编辑:蒋格伟


据澎湃新闻8月24日报道,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小雪(化名)在商场被52岁男子雷某肘袭胸部。随后小雪报警,并和同行男友胡某将雷某带到商场监控室。因雷某逃跑,为将其控制,胡某用脚踹了他。


经民警协调,小雪和雷某达成调解协议,雷某赔其300元。雷某因被踹伤住院,构成轻伤一级,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向胡某索赔20万元。


令小雪和胡某没想到的是,8月21日,永州警方向胡某出具《拘留通知书》,于当日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胡某刑事拘留。警方称,胡某的行为不属见义勇为。


8月25日,@冷水滩公安 发布案情通报:雷某跑出监控室后,被胡某追赶至停车场,胡某对其连踢三脚,两脚踢空,造成雷某两处粉碎性骨折。



踢伤猥亵者男生父亲:

曾被索赔20万,望检察院监督重新调查


25日,@东方今报 记者专访当事男生胡林(化名)父亲胡师君。


记者:对案情通报怎么看?

胡师君:案情通报中,对雷两次猥亵女性行为只字未提。而且听我小孩陈述,他只踢了他(雷某某)一脚,没有对他(雷某某)进行二次攻击,也不存在二次伤害。案情通报中,缺失当事女生在报了警的情况下,雷某某明知自己犯法才逃跑的细节。到目前为止,警方承诺的对他(雷某某)行政拘留还是一纸空谈,实际上他7月2号已经出院。



记者:是否曾给雷某某垫付1万元医药费?


胡师君:是的,出于良知,我们也希望他(雷某某)早点好起来。


记者:您是否在医院亲眼见到雷某某?


胡师君:见到了,他骨折,不能动了。我记得伤情报告是轻伤。


记者:事发后,当事女生是否接受赔偿300元,这300元是什么名义?


胡师君:孩子事后讲的,赔偿了300元。当时派出所把猥亵人带到派出所,并让当事女生检查身体,这300元是女生医院检查费和打车费等。他们双方之后签了份协议,以后互相不追责。


记者:协议在哪里?当时警方如何处理雷某某的?


胡师君:协议没有给。没有追究他的责任,让他(雷某某)走了。


记者:在派出所协商时情况如何?


胡师君:当天我带着律师陪孩子一起去的,对方有个自称是他亲戚的男的,一看就是社会上的人,我担心孩子受影响,就向警方提出不让孩子和对方面对面接触。后来对方提出索赔20万,我家里条件一般,也觉得不合理,没谈拢。




记者:监控视频中,两个孩子是手挽手的,警方通报称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是吗?


胡师君:他们可能是比较聊的来。


记者:下一步您有何打算?是否考虑请律师或要求保释?


胡师君:希望检察院监督重新调查。这几天几乎没有睡,进食都困难。律师请了,但是没有考虑起诉公安,我们也不懂,如果要求保释,是否意味着承认自己孩子有错?我不敢去想。


记者:您有何心里话?


胡师君:思念孩子。我孩子爱音乐,爱弹吉他,爱唱歌,想当音乐老师。这几天我一直看他的照片,难受的很,他没吃过苦(痛哭流涕)……我担心他在看守所,也焦虑他的未来。孩子因为这件事高考已经受影响,现在被刑拘,以后的人生怎么办?早知道这样,我当时应该砸锅卖铁答应赔偿他(雷某某)20万!事情了结了,也许我儿子就不会被拘留了。都怪我!


记者:您的期待是什么?


胡师君:我期待有关部门秉公处理。我同时希望,另外那位被猥亵的女性(当天另一位被袭胸猥亵的女生)能够站出来指证雷某某。


律师:受害者在维权时也应讲究方式方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故意伤害罪是针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见义勇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见义勇为系合法行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主要表现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其时效性要求比较强。


赵良善分析,本案中,如果雷某正在对女生猥亵时,胡某脚踹雷某,造成轻伤的,胡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


但本案的事实是,女生被雷某肘袭胸部后,和胡某已选择报警、并调取监控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雷某侵害女子的猥亵行为已终止。在监控室指认时,胡某踹伤雷某的行为是为阻止雷某逃跑,而不是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胡某行为造成雷某轻伤的损害,属于故意伤害,而非见义勇为。


赵良善认为,虽雷某违法在先,但受害者在维权时也应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采取不具有攻击性的措施拖住侵害方或寻求其他帮助,切勿意气用事,否则得不偿失。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在司法的认定中,“轻伤”实际上已经是较为严重的伤,具体到本案而言,雷某的两处粉碎性骨折其实已经属于伤情较重。可以认为,胡某的脚踹行为用力较猛,甚至过猛。判断胡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结果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将成为本案的关键点之一。


邢鑫还分析,我国《刑法》中并无“见义勇为”的规定。《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明确,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雷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即使胡某系怀疑雷某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脚踹雷某,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事前防卫或假想防卫。而这两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邢鑫坦言,社会提倡见义勇为,但若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则应当注意阻止行为的力度。


来源:澎湃新闻、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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