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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存银行,5年后只剩1元!法院这样判

红星新闻 2022-11-2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红星资本局 Author 红星资本局记者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桩离奇的案件。


2009年,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向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然而5年后再去查看,这笔钱只剩1元!与银行交涉,孙女士竟然反被银行起诉,遭到刑事拘留。


甚至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方面仍未赔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保安:用户伪造存折

公安查明:她没有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山东枣庄孙女士将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银行支付自己100万元的存款及利息。


原来,在2009年7月、9月,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两次存入50万元,总计100万存款。2014年,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商行承担。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持存折到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取钱,却被告知自己只有1元钱存款。孙女士与银行方面起了争执,争吵中银行方面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并告知孙女士去法院处理。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枣庄农商行报案,称孙女士仿造金融证券。


2017年1月6日,针对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薛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


枣庄农商行指出,孙女士提交的存折存在严重瑕疵,是伪造的。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行存入了100万元,因此银行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枣庄农商行还辩称,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且从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然而,就在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存款被他人取走

法院这样判决


刑事侦查卷宗显示,原来孙女士将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就被一个名叫田艳的人取走了。


2009年7月,田艳在客户签名处签下了孙女士的名字,分多次取走了30万;2009年9月,田艳又用同样的方式,分多次取走了50万元。另外,2009年7月,孙女士的账户还支取了20万,田艳称并非自己所为。田艳陈述称:“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也就是说,孙女士的100万元,都在存入后不久便被分批次全部支取了。


法院指出,田艳确实取走了存款,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和田艳之间串通欺骗。枣庄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该判决书发布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按此时间计算,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应于2020年12月内支付资金,但银行方面却一直未支付。


2021年7月1日,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万元。


红星评论:

存100万5年后只剩1块,银行被骂冤不冤?


在银行存100万元,不见利息增长反而只剩1块钱;去法院起诉,银行却说存折是假的,报警举报她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孙女士这一连串的遭遇,既令人同情,更令人诧异。而所有的争议和不解,都指向了该案一个核心事实,即:孙女士有没有存入100万元的事实?如果有,这个钱又是怎么没的?


虽然枣庄农商行经过改制,但要查清孙女士是否有存入100万元,显然并不困难。但银行方面却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且称孙女士“持有的存折经鉴定系伪造”。此外,枣庄农商行质疑孙女士案涉资金的来源,并以“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抗辩。银行如果怀疑储户资金有问题,当初就该即时处理,而不是存款出了问题,再来质问储户资金来源,储户也没有汇报的义务。反过来想,如果孙女士真伪造了存折,100万元存款纯属伪造,还敢堂而皇之去法院起诉,恐怕才真的不符合常理。


其实,此案的关键,既不是存款是否存在,也不是存折是否造假,而是客户的100万元存款,究竟是怎么没的?警方查明的情况是,储户资金被田某取走,银行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女士之间串通欺骗。每笔5万元以上取款,银行理当履行相应审核义务,枣庄农商行却没有核实储户身份证原件,存在明显过错。


虽然该案被银行“弄”得很复杂,甚至一度上升为刑事案件,但本质却很简单,那就是: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案再清晰不过了,当然应该。


案涉存款被田某取走,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如何追究这笔存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后,大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这也是另一桩案件了。


回到本案,枣庄农商行虽没有故意黑了储户的存款,但在网上被骂却一点都不冤:一者,储户存款可随便被他人取走,这无疑是巨大的系统风险,必须及时填补操作漏洞;二者,存款被储户之外的人取走了,就否认储户曾经存款的事实,这样的逻辑及抗辩行为可谓十分恶劣。


一言以蔽之,储户的存款没了,银行非但不打算负责,还让储户自证“我真的存过款”,否则就以伪造存折之名报警,这样的“奇葩逻辑”让人无法接受。倘若连这点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谁还敢往这家银行里存钱?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实习记者 陶玥阳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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