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栗审结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人被判刑,并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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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场
日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巢某某、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70000元,共同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和公益诉讼评估费合计人民币3950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2018年3月20日,上栗县环保局在上栗镇斑竹村妙岭一花炮厂内,发现一冶炼制铅加工窝点,现场查获废旧电瓶电极片料54.9吨、铅渣49.01吨、炉灰15.847吨。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浓度严重超标,现场土壤含铅浓度也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
经调查得知,早在2017年10月,巢某某、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商议合伙非法冶炼铅锭,并由乐某寻找厂址。2018年1 月,非法冶炼厂开始筹建、投产,巢某某负责购买废旧电瓶电极板片料等原材料,并雇请郑某等山东籍工人从事生产,铅锭制成成品后由其销售至外地,乐某负责厂里日常生产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巢某某、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建厂时尽管采取了一些污染防治措施,但未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明知非法冶炼铅锭会对大气、土壤造成污染,且明知所购买的废旧电瓶电极片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非法生产25天,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电极片料达500余吨,提炼铅锭400.19吨并已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此案可以说是2名被告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也是因为金钱的诱惑而做出的犯罪行为。”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给予法庭寄语。
作者:邓群群 欧阳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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