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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亦奇 唐世平:北约与华约的命运为何不同?

周亦奇 唐世平 国政学人 2022-06-24


“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机制辨

别——北约与华约的命运为何不同


作者:周亦奇,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比较政治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唐世平,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12期


摘要 

在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正负面案例比较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但是,此方法并不能有效地甄别因果机制。传统的案例比较法假定,正面与负面案例在因素上的差异将决定这一机制能否在相应的案例中得到激活和运行。在正面案例中,机制未受阻碍,并导致相应结果的出现。而在负面案例中,机制受到阻碍,从而无法导致该结果的出现。但是,传统的案例比较方法并不能真正确认其认定的机制是否真实运转,因为也可能多个因素加上机制导致负面结果。为此,作者创新性地提出“半负面案例比较”的方法。此方法可以清晰地展现因素、机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更有力地论证机制的作用。为了体现此方法的实际作用,它被用于分析冷战时期美苏各自联盟的不同结局:解释为何冷战时期的北约维持了基本的稳定并最终发展为安全共同体,而华约并不稳定并最终解体。通过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可发现联盟内和解是理解此问题的关键机制。影响此机制的重要变量是该联盟成员的国内管理体制。在联盟成员国具备有限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管理体制时,联盟内更容易实现和解,反之则更不容易实现和解,而这会影响联盟最终的发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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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在实证社会科学中,确立机制的必要性已经成为基本共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寻找和确立机制。本文开创性地提出了“半负面案例比较”的方法。半负面案例比较能够充分展现不同因素组合对核心机制的影响。这种方法类似于在化学和生物学实验中加入“阻抗剂(inhibitor)”,从而使相关生物过程能够停滞在某一个阶段。相比较传统方法,此方法可以让研究者更有效地在案例比较中识别出因素对于机制的影响,从而更加有力地辨别出机制。为了进一步体现此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本文以美国和苏联在冷战时期在欧洲大陆建立的两大联盟组织为案例,以这两大联盟的最终发展结果为研究对象。在冷战期间,欧洲大陆的两端出现了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为代表的西方阵营与以华沙条约组织(华约)为代表的东方阵营,北约和华约互以遏制对方为目标,以超级大国为核心,并辅以相应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机制。不过,这两个联盟虽然具有类似的初始条件,但最终结果却大相径庭。北约最终发展成安全共同体,而华约则最终走向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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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负面案例比较与机制辨别


在实证社会科学中,确立机制的必要性已经成为基本的共识。机制定义是:(1)机制是在真实的社会系统中,驱动变化或阻止变化的真实过程;(2)机制和因素的互动产生了社会系统的结果,因此机制和因素是相互依赖的。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寻找和确立机制。本文开创性地提出了这样一个方法:半负面案例比较法。该方法在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基础上,将机制辨别作为重点,利用相同机制会在不同影响变量干预下导致不同结果的特点,使得研究者可以确定某项机制的存在。
半负面案例比较能够充分展现不同因素组合对核心机制的影响,即某些特定的因素组合能使得机制走完整个进程,而某些特定的因素组合则会让机制停在某一阶段,阻止机制走完整个进程。这种做法类似于在化学和生物学实验中加入阻抗剂,从而使得被观察的过程能够停滞在某一个阶段。在自然科学中,最著名的阻抗剂可能是大部分读者都还有印象的来自中学生物学教程中的秋水仙素(colchicine)。其基本作用原理是,秋水仙素能够和纺锤体的微管蛋白结合,从而破坏细胞有丝分裂的纺锤体,阻止染色体的分离,而将有丝分裂停滞在分裂中期。因此,通过加入秋水仙素可以让我们看到有丝分裂的进程的一部分,进而允许我们确立有丝分裂作为一个机制的存在。类似的用阻抗剂来确立的化学和生物学中的机制还非常多,特别是许多非常复杂的机制(有时生物学称为回路,pathway),从大家熟悉的代谢中的三羧酸循环到发育中的细胞凋亡。在这些自然科学的案例中,其对于机制的发现通常都依赖于在一组对比的案例中加入阻抗剂,从而使两个相似机制在相似的初始环境下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并分析其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本文提出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方法正是借用了这种机制辨别的思路,并将其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
(一)社会科学中的因果机制及其辨别
在实证社会科学研究中,机制的重要性已成为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共识。鉴于机制的重要性,在社会科学中辨别机制也成为方法论探索的重点,美国学者悉尼·泰罗(Sydney Tarrow)将机制辨别理解为一种对于机制的测量,并提出两类测量方式:一是将机制理解成一系列的中介变量,使用事件史等定量研究方式进行讨论。二是使用人类学的观测方式,通过叙述的方式将机制的过程描述出来。总体而言,目前研究者主要采取了第二种机制测量方式。例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认为机制是一种主观叙事的话语,其关键在于学者对其的描述;戴维·克莱尔(David Collier)则提出了过程追踪的研究方法,主张应根据机制提出的假设并寻求相关证据来对有关理论主张进行检验。本文认为以上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存在以相关性代替因果性、以主观叙述代替客观发现、以单案例研究代替推广性的问题。首先,因果机制是一个连续不断并且客观存在的进程,加入更多中介变量而得出的相关性也无法勾勒出因果机制的本质。其次,主观叙述的机制无论多么复杂,也无法论证出因果机制的真实存在。最后,如果研究者只是简单地在单一案例中进行过程追踪检测,在可推广性上也存在缺陷。
此外,以上各项方法都还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即把机制和因素彻底割裂,在讨论机制的时候忽视了因素对其的重要影响,而在讨论因素时也并未重视机制对其的驱动作用。机制和因素虽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研究对象,但是对于机制和因素的讨论需要放在一个整合的分析框架之中,脱离机制讨论因素或者脱离因素讨论机制都会使我们难以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本文认为,因素与机制的关系有三个特点。
第一,机制是一个驱动变化的过程,而因素必须依靠机制才能产生影响。社会科学中的因果机制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不同于一般定量研究中的中介变量,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将不同因素联系起来进行驱动的变化。
第二,因素可以作为环境(context)为机制的探索提供一个具体的限定范围。在传统的讨论中,由于社会科学家常将因素和机制隔离开来,故而实证社会科学只重视因素,而将机制的探讨视为一个抽象层面的问题。这一将因素与机制割裂开来的现象对社会科学的讨论十分不利。正如既有研究那样,因素组成的一系列初始条件是讨论机制的具体范围,对于具体机制的讨论不能离开对其外部环境的讨论。 
第三,因素和机制作为一个整体都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但两者的可观测性和判断其是否存在的标准并不相同。因素可观测、可测量并且当研究者观察不到某一项因素或者观察不到其导致的结果时,研究者基本可以判定这个因素是不存在或者对相关的研究结果没有影响。而对于机制则难以观测也无法测量,对于机制的判断只能是起作用和没有起作用这两个指标,并且与因素不同,当我们看到一个研究对象中机制并未呈现出相应的结果时,研究人员也不能判定机制是不存在还是并未发生作用。这点也是后文所提到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核心思想。故而,在社会科学的讨论中,需要将因素与机制相结合进行讨论,才可以更加完善地论证所希望讨论的理论假设。
(二)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正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区别
目前,正负面案例比较法被认为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讨论机制的方式。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是指寻找出一组具有相应的初始条件,并且在理论上可能具有实现某种相似结果的案例(以下简称为正面案例与负面案例)。在其中,正面案例是指其实现了相应理论所指向的结果的案例,负面案例则是指并未实现相应结果的案例。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正负面案例比较法中,正面和负面案例都是符合理论预期的:按照理论预期,那些具备研究关注的初始条件的案例应该出现某些结果,而那些不具备相关初始条件的案例应该不出现某些结果。因此,负面案例不是指不符合理论预期的案例。为了防止混淆,我们用“支持理论的案例”和“不支持理论的案例”来特指那些支持理论预期的案例和不支持理论预期的案例。在本文中,正负面案例比较法与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的负面案例都是指“支持理论的案例”。只是在支持理论的效用上,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可以更有效地支持与辨别机制,而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无法有效地辨别机制。
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拥有非常久远的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所提出的逻辑五法中的求异法。在求异法中,密尔提出需要通过对具有相似条件却存在不同结果的案例进行分析,以确定相关因素的因果关系。而在随后的社会科学发展中,许多经典作品与研究方法都遵循了密尔的求异法逻辑。例如,比较政治学中的“最相似系统设计”就是对求异法的发展,此逻辑采取了“控制比较确定因果”的方式。通过正负案例本身的相似性,控制各种对结果有影响的因素,从而辨别真正对结果有影响的变量。同时,此方法也符合因果分析中用“匹配方法(matching)”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思路。
近年来,对正负面案例法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负面案例的标准上。过去,研究人员通常将负面案例理解为未出现相应结果的案例,并不严格要求对比案例需具备相似的初始条件,导致负面案例选择含混不清。因此,目前研究人员对负面案例提出了明确的标准:首先,负面案例必须是没有发生理论预测结果的案例。其次,负面案例必须要与正面案例存在相似性。相似性是指负面案例除主要的解释变量之外,必须要具备与正面案例相似的必要条件,使其具备出现正面案例结果的可能性。
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是目前常用的案例比较方法,虽不乏对其的批评,但由于此方法可以最小化案例之间的差异,并且最大化结果之间的区别,故而依然被认为是在社会科学中辨别机制的重要工具,也是本文提出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基础。不过,我们认为此前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并无法真正辨别机制,原因有两点。
第一,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并没有理清因素与机制之间的关系。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通常将机制视为因素与结果之间主观设想出的过程,并且将重点放在论证出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形式逻辑关系上。此类研究的重点在于论证出变量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充分、必要、充分必要、INUS等形式逻辑关系。由于这一思路混淆了因素和机制,并用抽象逻辑关系代替了对具体因果机制的讨论,因此其即便论证了相关因素对于结果存在必要或者充分的关系,也无法知道这种必要和充分关系在具体情境下是如何影响结果的。因此,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虽然可以证明结果与因素之间在形式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却无法表明从因到果之间的中间机制是在真实运作。事实上,如果我们对负面案例比较法所倡导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进行深究,可发现其恰恰体现了一种因素与机制的结合的思路。某一个因素之所以是充分或必要的,是因为此因素可以激发某一种有关的机制,从而驱动/阻碍相应的结果。例如,我们说太阳是各种生命存活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太阳可以激发植物的光合作用机制从而制造氧气,我们除了要证明太阳是生命的必要条件之外,还需要有方法辨别出光合作用这个机制的存在,而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并不能实现这一点。由于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缺少对于中间机制的讨论,从而使得相关研究人员其实无法论证因素与结果之间的真正机制。在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下,即便研究者发现了A是B的充分必要条件,也不能确定此研究者所说的A导致B的中间机制是真实存在并运行的。比如,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发现国内体制差异是导致美苏两大阵营最终呈现出不同的联盟转型结果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但是如果仅停留于此,其实也无法了解这一因素产生影响的真正机制。根据传统比较方法,虽然我们可以提出民主和平、价值吸引、相互和解等多种机制的解释,但无法知道哪一种机制真实存在并产生影响。实际上,在目前的讨论中,已有学者提出,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必须要加入对于中间机制的探讨,例如詹姆斯·马宏尼(James Mahoney)就认为要论证某一因素是结果的充分或者必要条件,关键在于确立原因和结果之间的中间机制,然后对这一机制进行相应的检验,从而确定这其中的逻辑关系。
第二,传统的正负案例比较法不能真正区别其他机制和其他因素可能对结果产生的影响。在加入了机制的考虑后,可发现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中正面与负面案例由于其他因素组合或者不同的机制而导致不同的结果,第二种情况中的正面和负面案例中则存在相同的机制,但因为该机制受到某因素的阻碍,从而变成不同的结果。举例而言,对于冷战时期美国的联盟转化为安全共同体而苏联阵营最终分裂的结果,研究者至少可以找出三种不同的原因:其一,可能是负面案例内国内体制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了联盟发展的不同结果,与国内管理体制因素并没有关系。其二,虽然国内管理体制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但在正负案例中这是依靠两种不同的机制,才会最终导致不同的结果。其三,两个案例中的机制其实并无差异,只是国内管理体制的差异会导致相同的机制在正面案例中得到激发,而在负面案例中被阻碍。从最终机制辨别的角度而言,这三种解释对于机制的辨别作用并不相同。在第一种与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两个案例机制不同并有可能出现一个潜在未被观察到的变量,研究者其实并不能通过案例论证出某项机制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正面与负面案例都具有相同机制,研究者可以通过负面案例了解机制受到限制的原因及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从而更加信服地辨别出某一机制的存在。
(三)半负面案例比较法
在此情况下,本文提出半负面案例比较法。此方法以正负面案例比较法为基础,故而也是一种对具有相似初始条件、不同结果的案例的比较方法,并且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也依然存在着正面案例和负面案例的比较。但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对其中的负面案例提出了更高的选择要求。与传统比较方法相比,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将因素与机制的结合作为论证的核心。并且将焦点集中于在负面案例中拥有与正面案例相似机制的那一部分案例,从而更为准确地辨别机制的存在。因此,如果说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由于侧重对因素的作用的逻辑推理而忽视了机制的话,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则聚焦于其中只存在相同机制的正负案例中,可以说只分析传统负面案例中的“一半”;在本方法中,正面案例是指一个机制得到完全实现的案例,负面案例则是指一个案例中因为某项因素(阻碍剂)而使得机制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的案例(实现了“一半”)。因此,从较为形象的角度,我们将其命名为半负面案例比较法。

本文所讨论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相比较于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有三个优点。第一,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可在案例比较中发现因素和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与传统方法相比,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将比较的视角从单一的因素扩展到因素与机制的比较上。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只强调因素的比较,其所谓的相关案例只是强调具备了相似的必要条件因素。但是在半负面案例比较之中,除了要考虑初始条件和必要因素的讨论之外,还加入了对机制的讨论。研究者在正面和负面案例中讨论的不仅是某一个关键解释因素的有无或者程度高低,还要讨论这两个案例中是否存在一个相同可比的机制。故而,在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中,只要具备了相似的初始和必要条件便可作为负面案例,而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构成负面案例的标准除了具备相似的因素,更要具有相似的机制,才可称为相关负面案例。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的重点是不同的因素如何导致不同的结果,而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我们的分析重点是不同因素如何对相似机制产生不同的促进/抑制作用,最终导致不同的结果。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如果不在案例比较中控制相似的机制,会导致负面案例比较中可能出现两个独立的不同机制或者不能排除其他因素或机制对结果的影响。这样的负面案例比较就不是可控的比较,而是两个案例的简单堆砌,这样的比较本质上就和单案例的效果一样,并没有办法论证出某一机制的推广性和外部效度。
第二,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对于因素分类的理解也与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有所不同。在传统的比较方法中,因素的分类通常为必要、充分、必要充分、INUS条件等。传统方法理解的机制是在确立了必要和充分条件之后,再对其中间过程进行主观的描述。正如前文所言,这样的思考方式其实并没有将机制理解为一个客观存在的过程,并且人为地割裂或者混淆了因素和机制。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一切因素都被理解为对于机制起到催化或者阻碍的必要或充分条件,而机制本身也变成了需要由因素来推动的必要条件。研究者不必过度纠缠于因素本身对最终结果的充分性与必要性,只要通过直接观察因素与机制的互动,便可分析因素是如何逐步驱动结果的发生或未发生的。因此,如果说传统的方法所讨论的充分必要条件都是针对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的话,本方法所提出的充分必要条件则是针对机制而提出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更为综合与准确。 
第三,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对于机制的认识也不同于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法。由于传统的案例比较法将机制更多视为中介变量或者一种叙事,故而会产生一种误区,认为机制只存在于出现结果的正面案例中,而不存在于负面案例中。事实上,这种对于机制的理解是一种过于决定论的思考方式。机制是否存在并不依赖于结果是否出现,机制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机制所处的具体环境。这里所说的具体环境是指能对机制产生阻碍或者催化的相关因素。因此,在传统方法中,负面案例关注某项不存在的因素对未出现的结果的影响。而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中,负面案例的作用除了关注某些不存在的因素,更要关注一些虽然存在但被遏制的机制。 
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具体操作上,需要遵循四个原则。 
首先,根据既有案例比较原则,选择一批具有相似初始条件和不同结果的案例进行比较。例如,相似的前现代国家,但出现不同的革命结果; 相似的族群矛盾,但出现不同的冲突情况。 
其次,在提出自身的研究解释与假设时,要采取因素加机制的解释模式。要将正负面案例的解释统一为相同的机制解释,并通过此机制而非单纯的结果来确定相关研究因素的影响,分析有关因素如何促进或者阻碍相关机制的运作。 
再次,在提出假设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案例之前首先需要说明为何这两个案例是具备相同机制的。在传统的正负面案例比较中,通常将焦点放在具有相似初始条件、不同解释变量和不同结果的案例上,而半负面案例比较法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之外,还需要确保两个案例拥有相似的机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负面案例中这一机制通常被抑制,并不能被完整地观察到,因此研究者需要采取类似于传统正负案例比较中所提到的可能性原则的方式,用正负案例相似的初始条件来推断该机制在负面案例中存在的可能性,并在之后的过程追踪中提出这一机制的存在(部分存在)的经验证据。
最后,在每个案例中,要根据自身研究的问题和理论假设提出相应的理论机制,以此对每一个案例描述进行规制,并利用过程追踪来对相应的机制进行检验,从而在不同案例中分析阻碍因素对机制的影响。在对案例过程追踪中,需要重点观察本文所讨论的机制及其过程的运作情况。 
在下文中,笔者将采用由和解机制与国内管理体制这一因素组成的理论框架,并以美苏在冷战时期同盟体系为案例,展示半负面案例在具体研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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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内和解:机制与影响因素


在冷战时期,欧洲大陆的两端出现了以北约为代表的西方阵营与以华约为代表的东方阵营。这两个阵营都以遏制对方为目标,并分别在内部发展出了相应的军事、政治联盟组织,可谓互为镜像,但是这两大拥有相同初始条件的联盟最终发展结果却完全不同。为什么冷战时期的北约最终发展成了安全共同体,而华约却没有?这一问题除了作为历史学和区域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外,也是国际关系理论讨论的重要问题。 
既有对此问题的理论解释主要是从联盟与安全共同体构建两个角度展开。联盟理论将此问题视为联盟维持问题,认为该联盟面临的外部威胁、内部实力对比与互动情况是影响此问题的变量。该理论认为拥有共同敌人、内部实力不均衡,并存在较多互动的联盟体系更易持续。但联盟维持理论并不能有效地解释北约与华约这两个案例之间的差异性,因为这两个案例都满足拥有强大对手、内部存在霸主并有较多互动等条件,故而根据联盟维持理论,北约与华约的联盟体系都应该可以长期维持下去,并且根据此理论预期,如果华约解体,北约也应该随之解体。而这都与实际观察到的现实并不相符。
与联盟理论相比,安全共同体理论可以更为动态地理解这一问题。其认为联盟演进是一种内部成员身份认同变化的过程,安全联盟可以通过成员内的和解而演进为共同体。不过,安全共同体理论虽然意识到了联盟的动态演进性,并且认识到了和解的重要作用,但在本问题的研究中,此类理论只能为北约的案例提供一定的解释,但却无法解释华约的案例。事实上,无论是北约还是华约,其联盟中的主导国都试图将自身的联盟体系建成更为稳定的安全共同体。北约的宪章就明确表示其希望能够建立基于共同历史和传统的共同体,而华约也提出过建立“社会主义大家庭”的理想,并且,根据安全共同体理论,在塑造共同体的过程中,如果有一个主导国可以起到锚点的作用,会极大地推进共同体建设。从这一角度而言,无论北约还是华约都存在类似可能性。因此,这些理论也不能为本问题提出恰当的解释。
除此之外,在对此问题的既有讨论中,基本上都未采用较为严谨的方法,而是用简单的案例堆砌或者轶事性案例(anecdotal case)的方式进行讨论,这就使得研究者要么只关注北约这一成功的正面案例,要么仅关注华约这一失败的负面案例,缺乏更为科学的系统性比较,也没有对其中的机制进行深入探索。基于以上讨论,本文试图论证联盟内部能否实现有效和解是决定其发展结果的一项关键机制。本文所说的联盟内和解是指内部成员在重大冲突后管控并消除对于其他国家的安全恐惧与敌意,实现从“冷和平”走向“热和平”的进程。和解与其他机制(如战略示善等)一样均属于国家间的合作进程,但其重点在于强调国家在重大暴力冲突后实现道歉与原谅的过程。和解机制是联盟中弥合冲突创伤、构建共同身份的关键,是联盟维持与共同体构建的链接重叠环节。通过和解可使联盟内形成对彼此意图的高度信任以及共同的叙事和认同,并为之后更为深度的共同体的构建建立基础。另外需要澄清的是,本文虽然重点讨论和解机制,但并非主张此机制是决定联盟最终结局的唯一机制。影响联盟崩溃的机制有许多,而直接导致华约解体的原因必定是苏联对领导权的放弃和自身的政策决定。不过,其他机制的存在虽可以成为本文讨论的背景,但是并不能否定和解机制在联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认为与其他机制相比,和解机制在既有研究中缺乏足够的理论关注,也没有足够好的论证方法,故而将研究焦点集中于和解,从而推进我们对联盟发展结果的理解。
(一)联盟内和解机制的前提与组成部分 
和解机制是一项需要心理因素与政治因素综合考虑的机制。和解需要国家克服自身“族群中心主义”而进行道歉或者宽恕,其通常需要一国政治领袖与民众共同担当,防止“国家神话制度化”,改善集体记忆,从而实现最终和解。 
和解机制的前提与具体过程如下:和解机制的前提是国家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暴力冲突,并在冲突后取得了浅和解。这里的冲突通常是一方施加在另一方之上的伤害行为(侵略战争或殖民)。这些冲突矛盾都需通过和解进行化解。和解机制的行为主体是加害国与受害国,其关键涉及加害国道歉与受害国谅解之间的互动。 
根据唐世平对于和解理论的研究结果,本文认为联盟内部的和解机制可分为浅和解与深和解两个阶段。 
第一,浅和解阶段。此阶段的特点是指受害国与加害国在进入相同的联盟后,迫于联盟战略需要、依靠强力进行和解。浅和解是各种和解机制的第一个环节,存在如下特点:首先,从加害国道歉而言,浅和解存在不够深刻、难以持续、功利性强等特点。此阶段加害国对受害国的道歉和补偿通常停留在表面,是在外部威胁和联盟内主导国的要求下被迫进行,并未深刻反思其过去的历史错误。其次,受害国在浅和解阶段也难以真正宽恕加害国。在此阶段,受害国进行的宽恕也通常出于共同的战略需要或者第三方强制的原因,并非主动愿意进行宽恕。同时此类宽恕通常只停留在政治精英层面,并未完全扎根于社会之中。
第二,深和解阶段。受害国与加害国通过进一步的互动,可逐步将初期的浅和解过渡到深和解。要实现这一点,除了必不可少的时间之外,还需如下步骤:首先,加害国需在其内部展开对历史的深入讨论与深刻反思,并且这类反思需逐步转化为国家新的集体记忆。这需要加害国对自身的侵略历史进行全面反省。这些反思通常由知识分子发起,并逐步从单纯的学术讨论扩大到对于全社会民众的启蒙与教育,并逐步沉淀积累为全社会接受的观念。此类反思需要通过相应的政治或者代际轮替的方式逐步成为该国在政治上的主导观念。初期强调浅和解和一批不愿意直面侵略历史的政治家被边缘化,而新上台的领导人可以做出更为深刻、发自内心的反省与道歉。其次,受害国方面也需要真正地原谅加害国才可获得和解。这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加害国的彻底道歉;其二是受害国内部准确客观地获知并了解加害国的内部反省进程,避免受到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操控。这通常需要受害国内部存在一个理性自由的舆论空间。 
除以上的核心环节外,和解进程还需一系列辅助机制,分别是受害国与加害国保持着相互妥协的政治关系、互惠和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和人员自由交流的社会关系。这些辅助机制可以帮助相关国家的政治精英和社会民众进一步加强了解,增强互信,推动和解。
(二)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与联盟内和解机制的调控因素(催化剂与阻碍剂)

根据对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讨论,此方法需在正负案例中确立相同机制与不同的调控因素。在本研究讨论的案例中,北约和华约均属于非对称联盟。这一联盟内部已具备了引发和解机制的初始条件(如相同的意识形态、核心国家、联盟之间的制度建设),并且,在冷战的历史格局下,推动联盟内的和解也符合美国与苏联这两个联盟主导国的利益,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和解机制存在于北约与华约这两个案例中。而接下来的任务是确定需要加入的因素(催化剂或阻碍剂),其必须是能够直接影响和解机制的调控因素。本文认为联盟内部的国家采取的国内管理体制是影响和解的关键,而这在北约与华约两个案例中也呈现出了不同的模式。
从定义上,本文所提出的国内管理体制是指联盟内部国家所采取的政治经济制度。一般而言,在一个拥有主导国的非对称联盟中,联盟内国家通常会采取类似的制度体系。而这种变量属性有三个维度,分别是其边界性、轮替性和开放性。当联盟内部国家的体制呈现出有限边界、竞争轮替和开放交流的特点时,这些因素可以催化和解的发生;而在联盟内国家如果采取了缺乏边界、垄断僵化和封闭保守的国内管理体系,这些因素就会成为和解机制的阻碍剂,影响和解机制的运作。
第一,制度的边界性维度分成有限边界和无限边界两个特征。有限边界的制度明确国家、市场、社会等相关场域的边界,允许独立的非国家行为体(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在有限边界制度的国家内,国家尊重政府之外的社会领域产生自发秩序,采取柔和的调控模式。而无限边界的制度并没有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构建明确的边界,相关决策者直接利用指令与强制力对各个领域进行管控。 
第二,制度的竞争性维度分为竞争和垄断两个特点。竞争性的制度鼓励内部竞争,将此类竞争规范化,并保持人员和政策的变化空间。由于其政策多为各方博弈产物,故而妥协空间也较大。而垄断制度则较为僵化,不允许政治竞争,缺乏轮替机制,政策与人事变动空间较小。 
第三,制度的开放交流维度分为开放交流和封闭保守两类。此处,开放交流既指金融、贸易等经济层面上的相互交易,也指思想和文化上的自由交流。在拥有开放交流制度的国家内,有关决策者不能垄断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政策制定需广纳民意,非国家行为体的意见和想法可有较多的渠道沟通。而封闭保守的制度体系则限制社会层面的相互交流与自由思考,封闭性较强。 
本文认为,国内管理体制的三个维度对和解有重要影响,但在和解的不同阶段,国内管理体制对和解的影响并不相同:在和解机制的发起阶段(浅和解阶段),国内管理体制并不会对和解机制的发生产生特别明显的影响。这是因为此阶段的和解推动力通常来自第三国的强力或应对共同威胁的需要,而当和解进入深度阶段,国内管理体制的作用就格外重要了。 
其一,彻底和解首先须有加害国内部深刻的反思,并且此反思需得到受害国的积极回应。实现这点的前提是独立自由的社会讨论与联盟内充分的人员、信息交流。制度的有限性和开放性可以促进联盟内部社会的相互交流,形成和解所需的社会基础。
有限性的国内管理体制可使该国有较为独立的社会和思想交流市场,这可确保该国民间对过去的历史进行较为自由和独立的反思与研究,并为联盟内民间自发的历史交流确保独立自主的空间。由于历史问题的敏感性,与政府相比,民间交流可以更为自如与细致地处理这些历史和与之有关的社会心态问题,而政府则可扮演此类思想讨论的中立观察者,不直接干涉,使得国家间更易实现深刻和解。反之,无限性国内管理体制会导致一国缺乏讨论空间和思想市场,可能对相关历史讨论设立禁区,阻碍对此类问题的深刻反思。此模式会使加害国方面越发遗忘自身过去的历史暴行,甚至正当化此类行为,使得两国间仇恨进一步延续下去。
其二,深入的和解需要在对历史进行深刻反思后,让相应的精英与社会群体通过相应机制进入政权,从而巩固对历史的反思,并释放深度和解的信号。具有竞争性国内管理体制的国家更容易实现这一点。历史经验表明,在经历暴力冲突后,相关国家新上台的领导人在初期并不能做出非常深入的和解和道歉,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与政治轮替后,对历史深刻反思的精英才可能进入政权。而这便需要一国存在定期的政治竞争制度。当联盟内国家采取比较垄断僵化的国内管理体制时,其国内政策与人事的变动空间相对较低,导致坚持浅和解、排斥深入和解的势力更容易垄断政治地位,阻碍深度和解的实现。
其三,实现深入和解还需要在联盟内部实现平等、充分、相互依赖的人员和经济交流。具有有限性、竞争性和开放性体制的国家也更容易推动这一机制的运作。在具有有限性和开放性的联盟内,经济与社会交流可以自由开展,更易形成民众间的相互往来和经济相互依赖。同时,具有有限边界性的国内管理体制可塑造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市场、社会领域,自发解决本领域内的冲突,避免政府直接介入而导致矛盾升级并冲击国家间关系。而在一些缺乏有限性制度的国家组成的联盟中,民众之间无法深入自由交流,相应的经济矛盾也容易由于国家本身的介入,而导致低政治矛盾上升为高政治冲突。
总之,本文认为国内管理体制是调控和解机制的重要因素。下文将以北约和华约作为正面案例和负面案例,分析在两个具有相似初始条件并且都存在和解机制的案例中,不同国内管理体制特点如何对两个案例的和解机制产生影响,并最终形成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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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应用:苏美冷战时期的联盟体系比较


下文将对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在欧洲地区构建的两大同盟体系——北约和华约——进行比较,利用半负面案例比较法来辨别和解机制对联盟体系转型的作用。北约和华约均存在和解机制,但由于相关调控因素的不同,和解机制在北约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行,最终使其形成安全共同体,而和解机制在华约案例中受到阻碍,最终使其走向崩溃。

(一)案例选择理由
根据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原则思想,要应用比方法需要我们寻找具有相似初始条件、相似机制和不同结果的正面案例和负面案例,而北约与华约符合这些要求。

第一,从最终的结果来看,美苏两大联盟体系在向共同体的演变过程中有明显差异。在北约方面,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该阵营一直维持团结,并成功转型为共同体。即便在冷战后失去共同敌人,北约也并没有如有些国际关系学者预测的那样分崩离析,而是保持了稳定。而反观华约阵营,即便在其联盟较为稳定的阶段,其构建共同体的相关努力也屡屡受挫,往往需要苏联通过强力直接干预才可维持稳定。北约和华约在转型结果上的差异使其符合半负面案例的比较条件。
第二,北约与华约有相似的初始条件。从联盟目标而言,两大阵营互以对方为目标,并且在实力对比上基本保持一致。此态势使得两大联盟都面临着强大的外部威胁。根据联盟理论,这样有利于联盟内的团结与和解。从联盟结构而言,两大联盟都是非对称的联盟,美国和苏联都在军事和经济实力上拥有压倒其他国家的绝对优势。因此,作为联盟主导国的美国和苏联都有实力和权威来推动联盟内的和解。 
第三,两大联盟体系内都构建了相应的多边机制。美国先后建立了以北约为代表的军事联盟体系和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代表的经济制度。在苏联主导的体系中,其先后在政治上建立了共产党与工人党情报局,在军事上建立了华约,同时在经济上建立经济互助委员会(经互会)等组织,也试图在阵营内部建章立制,从而有效地规范联盟内部互动。
第四,在两大联盟中都有和解的诉求和尝试。北约和华约两大联盟内部都存在成员国之间的历史恩怨。在北约内,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和冲突是此联盟必须面对的重大历史恩怨,华约也存在很多需要和解处理的历史包袱。故而,两大联盟都将内部的和解和团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北约方面的跨大西洋联盟倡议和华约方面的社会主义大家庭都体现了双方政治精英对于内部团结与和解的追求。 
第五,在和解机制的调控因素上,两大联盟体系则呈现出差异性。在本研究提出的国内管理体制变量上,冷战时期,北约内部大多采取了选举和市场经济制度,而华约阵营采取了集中和计划经济制度。这使得北约的制度更具备有限边界、竞争轮替和开放交流的特点,而华约同盟内部则缺乏这些因素。本文的案例分析就是要解释这一差异对北约和华约的内部和解机制的影响。


(二)北约的和解进程:法德和解 
在北约阵营中,和解的核心在于德国问题。冷战前,德国长期与其他北约成员国为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更是直接占领法国,并对在欧洲的犹太人和其他民族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瓜分,联邦德国进入北约阵营,与法、英、美等前交战国建立盟友关系。在北约阵营内,联邦德国与法国的和解就成了该阵营内和解的关键。
北约建立之初,出于对抗苏联的需要,美、英、法决定再次武装联邦德国。在美国的推动下,法国与联邦德国实施了初步的和解。1955年,法国同意联邦德国加入北约,并在1957年向联邦德国归还其之前占据的萨尔保护领。联邦德国也相应地对其过去的侵略历史进行清算,采取了包括审判纳粹战犯、制定刑法第86条a项法案等方式,清除纳粹遗迹。
不过此阶段法德之间的和解还停留在较为肤浅的层面。在联邦德国方面,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政权基本上采取了“遗忘过去”的态度,将重点放在讨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遭遇德累斯顿大轰炸等事件上,强化其“二战受害者”形象。在法国方面,其内部对联邦德国也是忧心忡忡。戴高乐曾表示,德国一旦复苏,必然要再次进攻法国。当时法国民众之中也缺乏对联邦德国的信任。1951年的社会调查显示,超过60%的法国人对德国人怀有敌意,直到联邦德国进入北约之后的1956年,民意调查依然显示超过60%的法国人对德国的未来不乐观。并且由于国内强烈的反德情绪,法国议会还否决了法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提出的包含联邦德国在内的欧洲防务共同体方案。故而,虽然在冷战初期,法德在北约内部大国的主导下,实现了名义上的和解,但这样的和解是非常肤浅和脆弱的。 
过在法德两国高层对敏感的历史问题讳莫如深的同时,法德两国的民间社会开始了对历史的反思。两国的知识分子率先展开对法德历史问题的讨论。早在1945年,法国牧师让·日屋(Jean du Rivau)就建立民间机构国际档案局( International de Liaison et Documentation)开始民间历史交流。1948年,卡洛·施米特(Carlo Schmidt)和希尔多·何塞(Theodor Heusee)建立德法研究所,致力于推动德法民间交流。在两国采取的舆论自由的民主制度保护下,此类交流可不受限制,较为自由地交流相关敏感问题。同时,在联邦德国方面,由于对阿登纳政府遗忘历史的不满和对纳粹思潮的担忧,以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W. Adorno)为代表的德国知识分子开始深刻反思历史,形成多次对纳粹历史的大讨论,深刻反思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罪责,尤其是反思普通德国人对纳粹的支持,并最终在20世纪70年代汇聚成了著名的“史家论战(Historikerstreit)”,推动了联邦德国的历史反思。
联邦德国社会对于历史的深刻反省也不断通过其国内管理体制转化为外交政策。德法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双边历史教科书委员会,共同讨论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德国民间的反思运动还在1968年引发了针对当时右翼的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政府的学生运动。该次运动针对当时右翼政府对纳粹历史的含混不清的态度,要求彻底清算历史、防止法西斯主义回潮。1968年的学运极大影响了德国政局的走向,为20世纪70年代左翼社会民主党的上台打下了基础。最终在20世纪70年代,对历史有着更深刻反思的左翼社会民主党上台,维利·勃兰特(Willy Brandt)担任德国总理,采取了更加积极主动的道歉姿态(包括在波兰的“惊天一跪”),使得德国道歉更为真诚,也更加推进了法德之间的和解。
在德国变化的同时,法国也逐步改善对德的看法。到20世纪70年代,法国已认为德国是其最好的盟友。法德两国因其各自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推动两国的经济社会相互交流,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法德和解,而且先后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市场、欧洲经济共同体等机构。法德交流呈现出明显的政府与民间协调的特点,在确保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相互协作。当时法德之间的民间交流大幅度提升,1950年到1962年法国和德国市镇之间建立了125对伙伴关系。在这些经济与社会交流的帮助下,法德两国之间的和解变得更加巩固。 
总之,在北约阵营的和解进程中,其国内管理体制的边界性使得法德两国都可率先在民间对政府层面讳莫如深的历史问题进行了坦诚的先行交流,同时其制度的竞争性使得相应的反思力量通过政治轮替开始进入政府,转变政府的外交政策。国内管理体制的开放性也使这些国家可通过民众间交流加强互信,最终实现和解并发展为共同体。
(三)华约的和解进程:波兰与民主德国、苏联与东欧 
与北约相对应,苏联在冷战时期也构建了华约这一庞大的联盟体系,华约中同样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历史问题。首先,与北约一样,德国问题也存在于华约之中,其中焦点是民主德国与波兰之间的矛盾。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入侵波兰,并在波兰设立大批犹太人集中营,屠杀了大量波兰犹太人和普通平民。其次,与北约不同的是,华约中还存在着联盟主导国苏联和其追随国之间的矛盾。其中的一个焦点就是苏联与东欧国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之间的历史怨恨。自沙皇时代以来,苏联与东欧国家曾爆发过多次严重的军事政治冲突(例如沙皇俄国参与瓜分波兰、与奥匈帝国开战、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与德国共同瓜分波兰)。除了这些历史冲突外,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在东欧建立相应政权时,采取取缔多党制、推动农业集体化等政策,强硬处理了这些国家不满意苏联政治模式的反对力量。这些历史与现实的恩怨都成为华约与苏联需要达成和解的重要内容。
自华约建立以来,内部和解就是其关注重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也力推波兰与民主德国和解。通过扶持波兰工人党与德国统一社会党两个执政党,苏联试图以党际外交替代国家外交,通过意识形态的一致来消弭彼此的世仇。此外,苏联还推动民主德国对波兰进行领土补偿。为了补偿波兰,苏联支持波兰与民主德国按照奥德河与尼斯河西岸为界进行划线,使波兰获得了本属于民主德国的11万多平方千米土地。在划界之后,苏联与波兰强行驱逐了大批原本生活在此地的德国普通民众,使其成为无家可归的移民。经过这些安排,民主德国与波兰达成形式上的和解,当时的边界也被宣传为“和平与友好的界限”。
与波德问题类似,苏联与东欧国家间也有大量需要和解的问题,但直到斯大林逝世,苏联与波兰并无太多机会开启和解进程。1953年斯大林去世后,新上台的赫鲁晓夫召开了苏共二十大,开始了苏联与东欧的和解。当时赫鲁晓夫提出“三和外交”,推动自由化。波兰也在其支持下开展平反运动,释放大批政治犯。但是国内舆论的自由化导致波兰内部对苏联既有的历史怨恨被释放,最终爆发波兹南事件。该事件后,波兰统一工人党采取更为民族主义的政策,推举瓦迪斯瓦夫·哥穆尔卡(Wladyslaw Gomulka)为党的总书记并试图逐步边缘化苏联在波兰的代理人康斯坦丁·罗科索夫斯基(Konstantin Rokossovsky)元帅。这些举动导致了苏联的不满,但是在多方斡旋下,苏联最终妥协,主动承认犯下了大国沙文主义的错误,维持了与波兰的和解。
不过与北约相比,华约阵营实现浅和解后,未能向更深的层次发展。在波德关系上,两国虽然表面实现和解,但是依然存在强烈的互不信任。在波兰内部,依然认为德国即便是由社会主义政党执政,也会将自身的利益放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利益之上。当时的波兰统一工人党总书记瓦迪斯瓦夫·哥穆尔卡(Wladyslaw Gomulka)更是直接宣称:“德国就是一匹战马,无论这匹马是由纳粹骑还是由社会民主党人来骑,我们都要把它的四个蹄子弄断。”而民主德国也对当时的和解非常不满,在签订奥德河—尼斯河边界的时候,德国所有政治势力都表示反对,以至于协议签署之后,民主德国都没有在国内宣传此协议。在苏联的影响下,民主德国与波兰都建立起了相当严格的国内舆论审查机构,对于涉及边界和与之有关的德国移民问题都采取了严厉管制、禁止讨论的压制政策。故而在此期间,波兰与民主德国在公开的舆论中只能大谈双方的友谊和所谓共同纽带和团结,但是这并不能消弭彼此的真实敌意。在私下的场合中,波兰多次流露出对民主德国的厌恶。根据解密资料,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次华沙军事演习中,波兰军队依然在私下把民主德国军队比为希特勒的军队,而英国《泰晤士报》在苏联解体前的一次新闻报道中指出,波兰的媒体当时还抱怨民主德国使用类似“纳粹式”的方式来处理与波兰的经济纠纷。根据相关研究,在整个冷战时期,波兰和民主德国都还经常在新闻报道和日常外交往来中隐晦地相互抹黑,互相鄙视。与法德结成的深厚友谊产生鲜明对比,波兰在冷战期间与联邦德国的实际外交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比与民主德国的关系更加友好。
与波兰和民主德国的关系类似,由联盟主导国苏联发起的和解进程也难以依靠其本身的强大实力和影响力来推动。在苏联和波兰就波兹南事件取得初步和解后,赫鲁晓夫在此问题上表达了较为温和、妥协的态度,但是其依然不愿意推动苏联与波兰对历史问题的彻底反思,因这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卡廷森林事件等敏感问题。苏联政府命令有关部门强制禁止讨论卡廷森林等敏感问题,甚至直接从地图上删去卡廷森林的地名,认为公开这段历史事件无助于促进苏联和波兰的友谊。即便有类似波兰波兹南事件这类的和解,在华约的国内管理体制下也难以进行大范围的推广。因为华约国内体制的原因,其内部政治博弈呈现出要么没有竞争、要么残酷竞争的悖论。故而,即便是对历史的初步反思,在该联盟内都可能升级为严重的政治冲突。在波兹南事件后不久,匈牙利爆发了类似的改革呼声,匈牙利党内改革派纳吉·伊姆雷(Nagy Imre)联合基层裴多菲俱乐部举行游行,抗议匈牙利党总书记拉科西·马加什(Rákosi Mátyás)过去的强硬镇压,并将矛头直指苏联。对此,赫鲁晓夫一开始也试图采取波兰的模式,准备宣布从匈牙利撤军,但由于各种内外因素,赫鲁晓夫最终决定出兵匈牙利,直接用武装力量平息匈牙利事件,恢复拉科西·马加什党内领导地位,处决了纳吉·伊姆雷。另外,由于华约成员国没有良好的政治轮替机制,故而领导人要么终身制,要么遭遇政变下台。在具有一定的和解意愿的赫鲁晓夫被政变推翻后,上台的勃列日涅夫采取了更加强硬的联盟管理模式(有限主权论),并在1969年强力打压了捷克斯洛伐克民众发动的反苏改革运动,进一步阻碍了苏联与东欧国家的和解。
此外,虽然苏联阵营内部有经济互助委员会,试图以此促进苏联阵营内部的和解与共同体意识构建,并且通过了大量相关文件和政策。不过由于苏联体制的原因,经互会内部并非一个如欧共体一般的市场经济体系,而是以苏联为中心驾驭和控制成员国经济命脉的体系,对促进阵营内部的人员交流和经济相互依赖都十分有限。经互会建设的实际结果非但没有促进内部成员的团结,相反还导致其内部的经济矛盾升级,进一步加剧了苏联阵营的内部冲突。在这些因素的积累下,苏联在经历了勃列日涅夫执政的20多年后,在联盟内部积累了大量的怨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戈尔巴乔夫上台提出“新思维”,试图再次推动和解,但却释放出联盟成员国乃至苏联国内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情绪,最终导致苏联阵营在民众运动的冲击下土崩瓦解。
从华约的案例也可看出,即便在联盟层面华约有与北约相似的和解诉求并都实现了浅和解,但由于国内管理体制的不同,和解在华约内进行得很不顺利。首先,国内管理体制在华约缺乏边界,难以形成民间对历史的独立思考,对相关的历史问题始终由于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而难以有效反省。其次,苏联体制导致竞争性、轮替性缺失,故而阻碍和解的政策都被长期化,难以通过制度化方式进行化解。最后,由于其经济体制原因,华约内国家间民众与经济交流难以平等进行,导致经济问题政治化,最终影响了相互的好感。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和解机制在苏联阵营的发展,最终导致联盟的崩溃。
(四)案例总结与半负面案例比较法的效果讨论
从以上北约和华约的案例比较,我们可看到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对理解与辨别和解机制的作用。 
第一,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使我们更有信心辨别和解机制,并理解其重要性。以上案例表明,和解机制在北约与华约都存在,两大联盟都进行了相当的和解努力,并均运行至浅和解阶段。只是由于调控因素的不同,在北约案例中,我们观察到了运作完整的和解机制与其带来的转型成果;而在华约案例中,我们观察到了一个被阻碍的和解机制及其导致的另一种结果。半负面案例比较法清晰地展示了相同的机制由于受到阻碍而导致不同的结果,使我们确信和解机制的存在且对联盟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二,通过半负面案例比较法,本研究更加确定了国内管理体制因素对联盟转型的作用方式。在描述了和解机制的作用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对历史问题的自由讨论和政治轮替是和解进行的必要途径,人员之间在文化经济上的自由交流则是辅助这一进程的重要机制。而这些条件的实现需要相应的制度体系的支持。在北约体系内,制度体系基本上完全具备了本文所说的有限边界、竞争轮替和开放交流特性,也带来了深度和解;而在华约体系下则几乎不存在这些特点,故而和解失败。这种“根据机制确定因素”的方式可加深我们对因素作用方式的理解。
第三,由于半负面案例比较法可以有效地辨别机制,我们还可在众多似是而非的解释中选择更为可信的解释。如果没有机制的辨别,只观察国内管理体制因素与结果的关系,其实我们也可以得出类似于“民主和平论”或者“美国善意霸权稳定论”等相关的解释,但是这类解释的问题在于其所提出的机制在负面案例(华约)中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也不能知道其是否可信。而由于半负面案例比较法所辨别的和解机制同时存在于正面与负面案例之中,故而更为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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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本文所采取的半负面案例比较法从方法论上来看是关于机制的非常有效的研究工具,通过相关案例研究,论证了和解机制对联盟发展的重要性,并讨论了国内管理体制对和解机制的作用。本文认为,当联盟体系由有限、灵活和开放式的国内管理体制组成时,这些因素可以对该联盟内部的和解机制起到催化作用,从而使该联盟更有可能实现和解,并转化为共同体制度。当一个联盟体系的政治体制偏向于绝对权力、僵化和封闭时,该联盟体制内的和解机制遭到了制度因素的阻碍,从而只能运行到浅和解这一初级阶段,无法继续深化。这一方法体现了该机制及相关因素对联盟内实现和解并向共同体过渡的影响作用。本文所论证的和解机制除了应用于北约和华约这类联盟体系,还有相当的推广性。一方面,当前世界依然存在着本文所讨论的联盟内成员的和解问题(如美国在东北亚联盟体系中的日本与韩国会解、海合会体系内的沙特与卡塔尔的和解问题),这些问题可应用本研究所提出的和解机制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在更广泛的国际关系领域,和解依然是许多国家间关系面临的重要挑战(如阿塞拜疆与亚美尼亚问题、巴以问题、印巴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上,本研究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另外,本文的研究还对思考联盟的转型及其与共同体的关系有所启示。在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中,联盟与共同体被认为是泾渭分明的不同的体系。而本文表明联盟与共同体存在演进的关系。这种演进关系需要哪些步骤,除了和解机制之外还需要何种机制,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当前,中国正处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阶段,所采取的是以不结盟为主要特点的伙伴关系网络模式,这一方式在构建共同体过程中与联盟体系构建共同体方式有何异同、能否更好地推动和解,都需要我们进行更加仔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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