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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接“大单” 一天流水达上千元 | 抢单作弊软件引诱滴滴司机走捷径

2017-07-14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报

作者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罗聪冉


互联网



一些司机为了走捷径,获取非法利益,会铤而走险使用抢单软件。而该起案件被提起公诉,将对作弊软件市场起到震慑、警示作用


全文2640字,阅读约需3.8分钟

在滴滴出行APP上,乘客输入所在地、目的地,发送订单;平台根据司机的行程距离、评价分数等因素进行派单,这是滴滴司机接单的基本流程。但凭借一些作弊器,有些司机就可以只挑自己喜欢的单、一天内频繁接到大单……

据了解,2016年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滴滴司机助手”的软件,可以修改“滴滴司机”软件(系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软件)与服务器间传输的数据,实现“拒单”“改变接单地点”等目的而不受平台处罚。


近日,庞某等5人因销售并推广这款软件,被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媒体报道,这是全国首个抢单作弊器大案。




据检方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庞某成立银川市金凤区极限通讯中心,后招募被告人陈某、贾某、肖某为其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庞某伙同陈某、贾某、肖某,从他人处购买“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后通过银川市金凤区极限通讯中心对外销售。其间,被告人刘某负责代理、推广并销售上述软件。经核实,上述5人因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违法所得共计48200元。


经检方鉴定,“滴滴司机助手”软件是基于“滴滴司机”手机应用开发的软件,完全包含“滴滴司机”的全部功能,并且完全一致;在实现“滴滴司机”全部功能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设置虚拟位置”“接单、拒单”“乘客筛选”三大功能,并可以详细设置参数,达到改变接单地点、拒绝接单、筛选乘客的目的。

检方认为,庞某5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据此,检察机关提出追究庞某5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滴滴通过大数据监控发现异常后,在网上注意到这款作弊器及其制作者的踪迹;通过收集作弊器样本并分析源码,滴滴出行发现此款作弊器是在掌握滴滴派单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可以修改正常司机端APP软件,插入其作弊功能的代码,扰乱滴滴出行的派单管理,并致使平台奖励被无资格人员骗取。

滴滴出行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根据该作弊器技术原理,滴滴迅速制定策略模型对作弊订单进行识别,一旦发现司机使用作弊器,会立即封禁。

“在互联网信息的世界里,信息皆有迹可循,2016年7月,在接到滴滴报案后,北京公安局网安总队快速侦破案件,‘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已被成功‘打掉’。”该负责人表示。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除了已被“打掉”的“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在一些滴滴司机QQ群、“滴滴快车吧”贴吧上,仍有不少卖家打出出售“抢单器”的广告,加微信可进行了解、交易。


记者以司机的身份向一位号称“专业代办注册”滴滴业务的卖家咨询,该卖家介绍,现在抢滴滴实时单和预约单,一般都用“荣耀辅助”软件,司机可以设置公里数,到手的单子都是三十公里甚至五十公里的大单;首次安装是600元,每月续费300元。

“现在好多司机都在用,用抢单器抢单,到手的都是大单子;每天可以无限制抢单,一天的流水跑到一千多元都很正常。”该卖家说,除此之外,还有YY软件、AK47软件可以用来抢单,YY软件可以抢顺风车和快车的预约单,首装400元,每两个月续费300元;AK47软件一年费用600元即可。

记者在该卖家的朋友圈看到,在“荣耀辅助”抢单软件中,可以设置“起点关键词”“终点关键词”“行程距离”“与我相距”等关键词;其还发布了一位使用“荣耀辅助”抢单司机的“战绩”:在线11.9小时,接单9个,流水1153.92元,成交率100%。该位卖家还在招收徒弟,声称“自动抢大单,收徒,2888元包教全套技术,最多一个星期回本”。

另一位销售抢单器的卖家向记者介绍,市面上还有“雷神双挂抢预约单”“安卓出租车抢单”“极速出租抢单”等软件可以用来抢“好单”。

猎豹移动安全专家李铁军介绍,这类作弊软件,类似于游戏中常见的外挂程序,如果破解了滴滴司机端和服务端的通信,就可能会制作出一个非官方的APP连接到服务器上,自动执行某些操作,对官方程序的数据产生不良结果。

“官方只能不断提升数据运营能力,发现异常数据,筛选打击作弊软件;这是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滴滴需要不断提升技术难度,增加作弊成本。”李铁军表示。

滴滴出行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使用作弊器的行为损害了平台上大多数诚信经营司机的利益,使得优质订单集中在少数的作弊司机中,破坏平台规则的公平性,也极大地影响了乘客的乘车体验;针对作弊器行为,滴滴一直以来都有专业的反作弊团队进行跟踪和把控;滴滴目前已经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对类似作弊器软件,将共同进行打击。




“滴滴等打车软件的便利性,吸引了诸多用户使用;一些司机为了走捷径,获取非法利益,就会铤而走险使用抢单软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问法网法律顾问李在珂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案件对于作弊软件市场起到了震慑、警示的作用。”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介绍,根据刑法第286条,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后果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廖天虎表示,“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对“滴滴司机”软件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增加的操作,符合刑法第286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滴滴司机助手”软件提供的“接单、拒单”“乘客筛选”等功能,对滴滴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乘客的乘车体验造成了恶劣影响,这种行为是具有破坏性的。

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中,庞某5人的犯罪情形,被认为是“后果特别严重”。廖天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28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上述5人因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违法所得共计48200元,因此被检方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犯罪成本低、安全漏洞多,是导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猖獗的主要原因。”廖天虎表示,“市场上一部分滴滴司机购买‘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后,通过使用该款软件恶意刷单,筛选、拒载乘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接单的司机的利益,涉及到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提醒一些想走捷径的司机,应有守法意识,否则将会面临刑法或行政法的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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