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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何时不再是“纸上工资”

2017-07-26 法治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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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在城市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包括建筑工人、绿化工人、交通协管员等,大多对高温津贴表示“不知道”,少数表示“知道了也不敢要”。一项“是否领过高温津贴”的调查显示,4000多名被调查者中,领过高温津贴的不足300人,超九成被调查者表示从未领过,其中近三成表示从未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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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要纳入工资总额,早在文件中就有规定,但实践中却鲜少被执行。图为在高温作业中的工人

资料图。

面对7月初以来的持续高温,有网友如此调侃道

“我与烤肉之间只差一撮孜然。”。

近日,中国气象局启动最高级别的高温应急响应。而每年伴随酷暑引发热议的,都少不了被媒体称为“低温发放”的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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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项被称为体现劳动保障水平的津贴该如何发放,炎炎酷暑下,如何保障高温津贴不沦为形式?

绿豆汤常有而津贴不常有

7月23日下午3点,程刚(化名)终于歇了一口气,在路边的凉皮店吃了一口饭。


作为北京一家外卖公司的外卖小哥,入职两年来,用程刚自己的话说,“最难熬的日子就是这个7月”。


每天早晨9点30分,程刚和伙伴们从潮热的地下室出来集合,队长开始一天的例行早会,之后,每个人骑上自己蓝色的外卖小车,开始一天的工作。


为了赶时间,上楼梯时会一步两个台阶,如果要送到写字楼或者医院,15层以下,程刚往往选择爬楼。“因为电梯太难等了”。程刚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尽管天气炎热,程刚在送餐的时候很少喝水。“不喝水是为了不去厕所,这样会省不少时间。”程刚说。


此外,一单接一单的巨大工作量,也早让他忘记了口渴,只有闲下来时才会觉得渴得难受,赶紧喝水。

不过,稍感欣慰的是,虽然天热,公司在每个站点配备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药品,每天给他们提供冰镇饮料、雪糕和西瓜等。


同时,公司直接补贴防暑现金,以每单为单位,补贴金额是一单一到两元。

程刚也是到了外卖公司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个新鲜的词汇,因为和他同样来北京打工的在建筑工地的同乡们,并没有这个待遇。


程刚听工地的同乡说,工地中午也会给提供绿豆汤喝,前段时间给发了降温物品和药品,至于高温津贴还没领。


在城市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包括建筑工人、绿化工人、交通协管员等,大多对高温津贴表示“不知道”,少数表示“知道了也不敢要”。


一项“是否领过高温津贴”的调查显示,4000多名被调查者中,领过高温津贴的不足300人,超九成被调查者表示从未领过,其中近三成表示从未听过。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大部分企业的高温津贴并不以货币形式发放,而是代之以饮用水、饮料、药品等防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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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统一发放标准

高温津贴最早出现在部门文件中是在10年前。


2007年6月,原卫生部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高温条件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之后,到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出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津贴发放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60年,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在技术、保健和组织三个方面规定了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在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露天作业的基本要求,包括热源处理、通风情况、饮料供应、休息制度等方面。受当时产业结构影响,该办法并未覆盖到第三产业,也没有提出以高温津贴的形式补贴户外工作者的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算上2015年的最新规定要求,国家针对高温作业作出的防暑降温的规定通知五十六年来有4个,涉及高温津贴的有3个。


然而,由于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以气温作为参考标准,且我国南北温差较大,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对象、方式并未作全国统一性规定,而是以各地人社等部门发放的文件规定为准。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各地的高温补贴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所不同。


从发放时间上看,由于我国南北方气温差异较大,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长短不一。


据统计,在明确发放时间的30个省份中,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为4月至10月,共有7个月。紧随其后的为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广西自治区,时长为5个月;北方地区的多数省份发放时长为6月至9月,共4个月;发放时长最少的为3个月,有北京、新疆、安徽和山西4个省份。


这其中,河南省发放高温津贴没有天数的限制,规定以当地气象台公布的气温为准,当地气温露天在35℃以上时,就可发高温津贴。


同时,各地发放的金额和发放方式也各不相同。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30个省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发现,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有17个,按日发放的有13个。在按月计发放高温津贴的省份中,山西省和江西省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标准最高,为每月240元;在按日发放高温津贴的省份中,天津标准最高,每天补助26元。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尽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对于高温津贴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还是工资的两种不同理解。而这部分“纸上工资”也迟迟得不到落实

应适时调整也要强化落地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但部分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多年未涨。


比如,广东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制定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沈建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比较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在执行层面,地方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高温津贴动态调整规则,成为地方的法定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查阅近5年关于高温津贴的资料发现,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媒体的持续关注,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有所好转。


除了建筑工人,环卫工、送餐员等户外劳动者都拿到了数量不一的高温津贴。不过,对于没有领到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来说,维权意识依旧比较淡薄。


据了解,很多劳动者往往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相混淆,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单位福利,如果不发也无所谓。其实,根据相关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职工福利费范畴。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也是导致高温津贴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关于高温津贴的法律规范,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只是在第56条中原则性地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至于职工究竟该怎样维权,却没有具体规定。


尽管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监管问责方面的规定也过于模糊。


有专家认为,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应在科学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动态的调整机制,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每年都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物价指数的浮动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沈建峰认为,防暑降温费的落实,主要涉及救济制度的完善。虽然现行法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救济,但防暑降温数额少、取证难,涉及劳动者人数多,标准明确,更应该通过行政执法来落实。


沈建峰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严格意义上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无法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的违法成本比较低,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提升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威慑力”。

小知识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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