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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技术转移体系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8-02-01 远望智库 战略前沿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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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军民融合技术转移平台、论文网

摘要:国防技术转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特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计划和政策清除障碍。美国在强大的私营工业基础上建立了平战结合的国防工业体系,其在成果转化、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关注。我国的国防技术转移效果明显,但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除了要健全体系、丰富手段,破除体制障碍仍是根本问题。

关键词:国防,技术转移,美国


美国国防技术转移政策经历了军技民用和军民双向技术流动两个发展阶段。冷战时期,美国政府出于军事需要在互联网、卫星图像、合成材料等领域研发了大量尖端技术。冷战结束后,联邦政府开始探索利用国防部门长期形成的科技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途径。“军技民用”(spin-off)成为国防技术转移早期阶段的主要方式,“星球大战”计划产生的技术成果有9%用于民用,对美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随着国防经费削减和商业技术的发展,美国政府认识到:必须建立平战结合的新国防工业基础,通过从民用部门获得可用技术,降低国防采购成本,提高国防技术装备水平。美国将国防技术转移重新定义为“知识、技能、设施、设备和其他应用于军事和非军事系统的资源的有意识的交流”;认为国防技术转移包括军技民用(spin-off)、民技军用(spin-on)和两用技术三个方面(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ition,DoD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Transition Opportunities),国防技术转移的内涵从最初的由军向民单向流动,转变为军民双向互动。1993年,克林顿政府制定的国防转产战略体现了这一转变,即,国防技术转移的三项核心任务是:第一,推动军用技术商业化,保护美国国防工业基础;第二,在武器采购中大量使用民品,降低采购费用,加速武器发展;第三,支持政府的各研究机构与产业界,特别是军工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其根本目的是促使传统的国防科研体系更加开放,使国防科研和生产更紧密地与全社会科研生产力量相结合,建成军民一体的国家科研和工业基础。

一、美国国防技术转移的计划和政策

通过一系列的技术转移计划和政策,美国国防部门不仅建立了军民共同生产的国防工业基础,也促进了产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一是通过国防实验室与民间部门的合作,使民间部门充分利用国防积累的研究资源和力量,享受军事部门先进的技术成果。二是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这两点是联邦法律和政策对所有联邦部门的要求,国防部门负有同样的责任。


(一)较为完整的技术转移计划体系

1.技术转移责任层层落实。国防部于1993年设立了国防部技术转让办公室(OTT),专门负责国防部的国内技术转移计划(DTTP),制定技术转移和两用技术政策,协调技术转移相关的科技信息收集与传播工作。在国防部指导下,各军兵种负责自身的技术转移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国防部所属国家实验室是最主要的基层技术转移工作执行者。联邦法律和国防部政策从任务说明、职业发展、绩效评价等方面规定了国家实验室及其科研人员的技术转移责任,每个国家实验室都必须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对应这一组织体系,国防技术转移计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联邦法律层次的计划,如小企业创新计划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是每个联邦机构必须执行的法定计划;其次是国防部制定的技术转移计划,国内技术转移计划(DTTP)和两用技术开发计划(DUTD)是指导国防部门技术转移的两个主计划,这两个计划又派生出一系列子计划;再次是陆海空军根据国防部计划制定的各兵种技术转移计划。

2.主计划层层分解。国内技术转移计划和两用技术开发计划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分别设立了一些子计划:

一是军技民用。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国防部已有技术和技术基础更广泛地应用于非国防用途。主要有联邦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等。

二是两用科学技术活动。美国民间部门已经具备了很强的研究能力,很多领域的民用技术水平已经不低于甚至高于军事技术。因此,国防部在1995年的《两用技术,旨在获取经济可承受的前沿技术的国防战略》中提出,加强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是建设经济可承受的国防工业的关键。主要包括先后实施的技术再投资计划(TRP)和两用科学技术计划(DUSTP)等。

三是民技军用。主要通过和产业界合作研发,带动民用部门对国防科研的投入,以及改革国防采购制度来扩大供应商基础,从而更快地将新技术整合到军事系统中,实现降低国防采购成本的需要。主要有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独立研究开发(IR&D)、技术成果转化倡议(TTI)、启蒙计划等。

值得一提的是,这三个过程往往是相互融合,互有促进。从数量看,美国当前的技术转移计划多用以支持民技军用和两用科技活动。

(二)针对不同环节解决主要问题

为满足对武器装备研制和生产各个阶段的不同需求,国防部设立了各种转移计划。

1.按照武器系统采购生命周期四个阶段划分。武器系统采购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①概念和技术开发,②系统开发和验证,③生产和配备,④支持(维护和运行)。两用科学技术计划和独立研究开发计划针对前两个阶段,国防采购挑战计划针对第二和第三阶段,制造技术计划覆盖第二到第四阶段。

表1 国防部主要的技术转移计划

2.按照技术转移环节划分。这些计划则可分为两大类:

(1)支持立项和研发活动的计划。一是针对所有企业的独立研究开发计划(IR&D)和两用科学计划(DUS&T)。对由企业自行计划、执行和资助的独立研究开发活动,国防部门从研发的开始阶段就与企业交流信息。如果企业提出的项目符合国防部“潜在利益要求”标准,则该研发支出最高可获得100%的补偿。

两用科学计划的目的是通过采用民用技术、产品和工艺,降低军事系统的作战和保障费用,重点支持传感器技术、先进的推进燃料效率技术、材料和制造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等约8个领域。

另一种是针对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计划。有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和指导计划(MPP)。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和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都是联邦统一的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鼓励小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大学、研究机构或联邦资助研究中心进行合作研究,促进实验室成果的商业应用。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面向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不资助进入成果转化阶段的项目。指导计划(MPP)鼓励主承包商给作为分包商的小劣势企业(SDBs)提供无偿技术援助,建立与主承包商的长期业务联系,增加分包机会。MPP计划允许主承包商将技术援助的支出计入国防项目的间接成本。

(2)支持成果转化的计划。成果转化是民技军用的关键环节,但往往遇到技术标准、适用性、资金等问题,因此支持计划较多。有以下典型计划:一是解决计划间衔接问题的技术成果转化倡议(TTI);二是解决实验验证问题的制造技术计划(MANTECH);三是解决工程化和质量测试问题的商业技术嵌入计划(CTIP)和商业运作和支持节约动议计划(COSSI);四是增加中小企业采购机会的国防采购挑战计划(DACP)等。

国防部科学技术计划(S&T)的成果一般需要2到3年才能获得国防采购资金的支持,很多项目因此过时或被取消。为此,美国国会于2002年批准设立了技术成果转化倡议(TTI),以填补科技计划的成果在示范和生产环节间的缺口。资助标准是:①由科学技术计划资助开发的技术;②产品在未来几年有买主;③最好由2个以上的部门联合支持;④本计划和技术采购部门分担转化成本;⑤每个项目的资助期不超过4年。

解决实验验证问题的制造技术计划(MANTECH)。该计划针对高风险的军事产品开发和生产缺乏成熟制造方法的问题,集中于能直接给国防部门带来利益的技术、工艺和制造能力,验证商业方法的有效性和效益。如,干涉式光纤陀螺、行波管等技术。该计划注重发挥杠杆作用,用较少的投资带动产业界投入。支持对象包括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硬件和软件提供商、产业联盟、大学和研究机构。

采购环节的国防采购挑战计划(DACP)。国防采购挑战计划设立于2003年,目的是识别和引入有创新性且节约成本的技术和产品,为更多的潜在国防供应商增加机会。该计划实施面很广,面向元器件、子系统和系统各个层次。其一大特点是主要面向中小企业,70%的计划项目是中小企业承担的。每个项目的计划执行期不超过3年。

商业运作和支持节约动议计划是通过开发、测试和嵌入商业技术并应用于军事系统,减少国防运作和维护成本。对企业而言,该计划的管理机制比联邦采购管理合同的约束和负担小,给非传统的国防制造商提供了更多机会。主要支持商业电子和软件技术,以及材料、诊断和检测设备,设计和制造技术等。

商业技术嵌入计划支持首次用于军事用途的商业技术进行工程化和质量测试,减少其在军事运行环境下的风险。该计划采取企业分担成本的方式,更强调首先满足军事需求。

(三)提供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和工具

除了政府专项资金和各类政府合同,美国国防部还利用其他政策工具解决军民合作中的一些特有问题。主要有:专利许可协议(PLAs)、合作研究开发协议(CRADAs)、使用设施(USE OF FACILITIES)、设备贷款(LOANED EQUIPMENT),TechMatch(提供国防部实验室成果的互联网检索服务)、人员交流、合作中介协议(PIA)、联盟(ALLIANCES)、其他交易授权(OTA)等。军技民用活动常用手段有:专利许可协议(PLAs)、合作研究开发协议(CRADAs)、使用设施、设备贷款,TechMatch(提供国防部实验室成果的互联网检索服务)等。

民用技术转军用的主要方式包括人员交流、合作中介协议(PIA)、联盟、其他交易授权(OTA)等。  从数量上看,合作研究开发协议应用最频繁,民间部门主要通过与国防实验室签订这种协议来利用国防科技资源,而使用专利许可协议的并不多。专利许可协议包括排他、非排他和部分排他协议。

(四)严格且合理设置保密门槛

国防技术转移必然涉及国家秘密,美国于1993年颁布了《国家工业安全方案》,基本统一了对联邦政府委托合同的保密管理规定。《国家工业安全方案》中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1.承包商的保密资格等级审查。涉密合同承包商必须接受相应安全等级的设施安全审查和人员安全审查,合同招标时会优先考虑高安全等级的承包商,至少应不低于秘密信息的安全等级。拟参与涉密合同的承包商人员还要经过相应等级的人员安全审查(PCL),包括参与涉密合同谈判、投标、报价的员工。非美国人不允许参与涉密合同。

2.交易行为限制。为防止外国获得敏感技术和秘密信息,秘密信息的国际间转移必须通过政府途径,由国家间对等披露和保护涉密信息。未经联邦政府批准,承包商不得擅自出口。如果承包商欲与外国企业谈判合并、接管等事宜,或准备吸收外国人,需事前向安全审查机构提交报告,由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反间谍评估和技术转移风险评估。

3.独立研发中涉密信息的处理。若承包商在独立研发中使用秘密信息,未经书面认可,不得将秘密信息泄漏给其他承包商。如果承包商的独立研发成果整合了秘密信息,应进行派生定密。

(五)致力双赢的知识产权政策

美国没有国家秘密性质的国防知识产权。国防技术转移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都服从“联邦版权法”、“联邦采购法案”、“国防采购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国防部的知识产权政策遵循以下原则:(1)高技术采购战略要通盘考虑知识产权问题,保证国防部的核心利益。(2)尊重和保护私人开发的知识产权。鼓励使用美国专利执行政府合同和转包合同,政府原则上只获得最小必需的权利。(3)区分并合理利用“可交付的知识产权”(IP deliverables )和许可授权(license rights)。允许承包商享有在国防合同中开发的知识产权,政府则得到非排他的许可授权,包括拥有使用、复制、修改、转让、执行、展示或披露的权利。在有些情况下,政府也可以只获得某种产品,但不拥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许可授权,这被称为“可交付的知识产权”(IP deliverables)。(4)寻求灵活有效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总之,国防部知识产权政策要能体现政府与产业界的利益平衡,达到双赢目的。这些原则和宗旨适用于国防部门与所有国防承包商的合作,既包括基于联邦采购法的合同,也适用于合作协议、合作研究协议、资助和其他交易方式(OT)等技术转移方式。

二、对我国的启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任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和法律降低了民口部门参与国防科研生产的门槛。但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仍然存在。美国的经验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完善国防技术转移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和政策

要从建立更广泛的国防工业基础、降低国防采购成本、提高本国产业创新能力的高度重视国防技术转移工作。建立安全、开放、竞争的国防技术转移体系,包括层层负责的国防技术转移组织体系和多层次有重点的计划及政策,使技术转移成为国防部门和国防科研院所的法定职责,为技术转移奠定稳定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军技民用政策要调整支持重点,鼓励开展多种形式合作。首先,重点支持军转民技术的研发和中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其次,鼓励国防科研院所与民口部门开展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特别是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介入。民技军用过程中,会遇到资金、适用性、安全性和技术标准等诸多问题,因此要针对民技军用过程各阶段的特点和问题,有针对性的设计支持措施,运用多种手段吸纳民间部门研究成果。

(二)实现有序开放,公平竞争

国防和民口科研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横向协作;国防技术转移计划应不限于国防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有步骤地扩大参与范围,在立项、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各个环节实现公平竞争与积极合作,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交流和共享;形成公平竞争的技术转移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民间研究机构和企业介入。

(三)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也不同于美国保密政策,根据《国防专利条例》,我国的国防专利属于国家秘密。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在实际工作中,要本着既保证国家安全又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并有利于技术转移的宗旨,合理界定国防知识产权和一般知识产权。对军技民用来说,属于国家秘密的国防专利要根据保密原则,限制技术转移的对象和范围。对适用于民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则根据政府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合理确定政府、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的权利,明确各方的技术转移责任。民技军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也要根据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不同性质和原则分别对待。

(四)推进国防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

长期存在的国防科研院所管理体制不顺问题,使我国国防科研院所集研发、投资和经营功能于一体,在发展方向、激励机制、资源配置等方面遇到诸多制度障碍。必须积极推进国防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明确各类科研院所的功能和责任;加快国防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发挥国防科研院所在国防技术转移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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