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深度融合体制机制障碍如何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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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石油策
本文首发于《中国石油报》
作者:吕建中
近日,华为“芯片事件”再次牵动国人的心,也再次敲响科技自立的警钟。放眼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风起云涌,世界经济格局正重新洗牌。如何破除科技发展中的藩篱?
建议在下一步的深化改革中,能够同步落实企业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支持产学研合作向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延伸、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等,加快构建产学研相融相合的创新共同体,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生态。
自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产学研合作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为此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国家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产学研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技术攻关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产学研合作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展,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质量、效率、动力,制约了在类似“芯片”这样的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里,更好地发挥作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起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我们认为,能否顺利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既是建立完善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关键,也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构建协同创新生态,突破核心技术瓶颈的重要途径。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破除制约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
产学研合作,主要是基于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需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优势互补的原则,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推动这种产学研结合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牵线搭桥”作用,并由此形成了“政产学研”模式。后来,进一步强调“用”,又演进形成了“政产学研用”模式。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一批有影响的产业技术联盟,逐步凸显企业作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目前,国内高校科研经费中已有30%来自企业,规模是10年前的3倍;各类科研机构来自企业的经费更是达到10年前的4倍。中央企业牵头或参加的国家及地方技术创新联盟近500个,年度经费支出约10亿元;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多达1.36万个,已累计支出经费150多亿元。
长期以来,隶属于不同系统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由于客观上受到体制藩篱的制约,往往只能在体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作,强调“企业出钱、学校和科研院所出力”,采取“点对点”的技术转让、委托研究和联合开发,多以“短、平、快”的合作项目为主,以局部的、阶段性的合作方式为主,以解决一般性、临时性的技术问题为主,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锤子买卖”,各方合作人员、机构、项目、经费等都不稳定,难以实现对某些重点技术领域的持续稳定联合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相应的知识创造、积累和共享,无法有效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和重大技术难题。
我国的产学研合作已从“结合”进入到“深度融合”的新阶段,迫切需要拆除产学研之间的体制藩篱,冲破各自内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中介服务、金融等机构相融相合的创新共同体,着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生态。
综合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制约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在“政产学研”合作模式下,存在着不利于企业发挥主导作用的障碍
在政策驱动、政绩导向下,地方政府对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比较高,许多大型产学研合作主要依靠政府“牵线搭桥”,甚至直接“拉郎配”和“包办”,一些企业被动地参加当地的产学研合作或技术创新联盟,部分企业将其视为履行社会责任、处理政府关系、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而对从合作中受益并不抱太大希望。由于政府掌握着一定的引导资金,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比较高。
从对部分参加产学研合作的企业调研访谈来看,普遍反映企业在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方面的主体地位较为明显,而在创新决策、科研组织方面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在由政府牵头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中,企业有主体地位、缺主导作用和足够的话语权。在国家科技计划与项目论证中,评审组大多由政府官员和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来自企业的专家较少,不能充分反映和体现企业的需求。一些重大科研攻关项目也主要交给高校和科研院所牵头,要求企业提供资金配套、现场试验。比如,在国家实施的十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中,只有一个项目由企业牵头。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借助产学研合作获得技术突破的信心不足、积极性不高,宁愿选择“拿来主义”,根据生产需求直接引进成熟技术。根据浙江省对近年来产学研合作情况的调查,产学研合作占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仅有10%左右,同时只有不到40%的企业认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对企业帮助较大或有所帮助。
2.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接近产业化的创新链后端,存在着竞争性冲突的障碍
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接近产业化的创新链后端,无论是技术或产品开发、技术服务还是成果转化都属于竞争性领域。由于合作各方对知识和技术掌握程度不同、拥有资源和信息不对称以及参与形式和工作方式有差异,容易导致合作中的“偷利”行为,影响各方的信任。产学研合作项目未来产生的收益与当初的预期可能存在着较大差异,双方在收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归属上容易产生冲突与矛盾,也会影响到双方合作的持续性、稳定性。
目前,高校普遍把产学研合作项目独立在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之外,在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很少,导致合作成果的创新性不足,有影响力的新理论与新认识偏少,核心专利偏少。高校往往不愿意毫无保留地将知识或技术转让给企业,而企业在科研成果创效后也不愿意更多地与合作单位分享,因此一些高校宁愿自己直接进行科研成果转化。近两年,在全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交易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数量年增长超过20%。有的高校组建了大批股份制学科性公司,科研人员直接入股,参与成果推广和利益分配。
3.产学研合作各方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存在着制度协同的障碍
由于高校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教学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常常“一刀切”,缺乏合理的分类管理,又把产学研合作项目简单地作为横向项目对待,在晋升职称、人才评价、成果奖励中占的分量较轻,高校人员宁愿多写几篇论文,也不乐意参与产学研合作项目。另外,企业与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之间在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制度模式和待遇水平都不同,产学研合作中一旦涉及跨行业、系统的人才流动,往往无法顺畅地办理调动、转移社保关系,特别是目前从学校到企业的流动,还会造成一定的福利损失。长此下来,形成产学研各方人员内部自我循环,隔阂越来越深。
针对客观存在的制约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同步落实企业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
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是强化和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并能够真正发挥主导作用。让企业既扮演科研项目的“出题人”,又能成为合作项目的管理者,负责决定研究方向和参与成员,有效组织开展创新活动。推广实施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政策,把决策权交给企业,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创新。
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提升企业的话语权,加强自下而上地进行选题,多向企业征集具有科学意义且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研究课题。在国家科技项目申请、验收等环节增加来自企业的评委,促使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脚踏实地与企业实际需求及国家产业技术瓶颈结合。鼓励并支持提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拥有丰富科技资源和科研机构的大型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引导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在大型企业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首席科学家不同于企业分管科技的副总、首席专家、总工程师等,他们了解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技术发展前沿及趋势,具有全球化的视野,较高的学术权威及影响力,不仅能够引领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而且具备从产业需求提炼出科学问题的能力、与高校/科研机构沟通交流的能力、承接最新研究成果的能力等。
2.支持产学研合作向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延伸
在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开展产学研合作属于竞争前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目标冲突最小。目前,我国应用基础研究的参与或执行主体是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开展产学研合作,可以借助企业对应用基础研究的现实需求,促进高校、科研机构提升研发效率和知识生产速度,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研究成果,加快具有较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知识成果向生产应用的转移,反过来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基础研究能力。同时,国家应多鼓励高校与产业界联合申请各类基金项目,并对由企业介入投资研发的项目实行重点资助。美国国家科学基金自1971年就陆续制订了多个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计划,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未来产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可在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专门的“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计划”,对产业共性技术问题,以形成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由国家财政拨款持续稳定地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选择有能力的行业骨干/领军企业牵头、相关企业参与,依托科研能力突出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作为研究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产业联盟和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承担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行业共性技术研发。
3.完善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
调整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与激励办法,打破“一刀切”的评价标准,形成可以与企业相通相融的体系。特别是在高校,应建立鼓励产学研合作的考核体系,改变以项目来源划分项目性质的做法,对在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与来自国家的纵向基础研究项目同等对待。在人才评价、晋升职称、成果评奖等方面,提高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分量;改革完善科研信息数据保密制度,科学界定信息数据的保密类型及等级,鼓励产学研之间以签订信息数据许可使用保密协议的方式,解决相互保密、相互封锁的问题,提高科研信息数据的共用共享效果。
鼓励产学研单位之间人员的有序流动是实现深度融合的关键,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建立这种“旋转门”机制。在当前无法彻底解决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在工资、职称、福利、养老体系等方面的有效衔接的情况下,可重点引导高校、科研院所设立面向企业科技人员的客座教授、兼职研究员岗位,不受编制、学术成果限制,可以获取一定报酬;引导并规范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服务,不受用工指标、工资总额限制,也可以获取一定报酬。将产学研合作中的人员交流、兼职及从业经历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引入到人才评价体系之中,通过广泛的人员交流和良性互动,实现产学研的深度融合。
(作者吕建中为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杨虹、毕研涛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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