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一名非法使用警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人被湛江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介绍,王某康(男,24岁,湛江市人),任职于某信贷金融公司。工作中,他突发奇想,认为在放贷宣传卡片中植入公安警用标志应该可以增加可信度。
为了提高个人贷款业绩,王某康通过在网上预订上方印有“湛江民警温馨提示”并带有警徽标识,下方则印有“无抵押,免担保,银行贷款”以及联系方式等的宣传卡片,张贴于市区大街小巷进行“广而告之”。
对于此类非法使用警用标识,有损公安形象,误导群众的行为,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警察公共关系科查明案情,而办案民警通过拨打广告电话“按图索骥”获取线索后,立即联合霞山公安分局工农派出所依法传唤了违法行为人王某康。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厉害了,我的哥!利用警察打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告诉你!
来源:碧海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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