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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认定新规来了!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惠东警讯 2021-10-09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错误倾向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



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姜启波表示,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便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



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说,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认真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鼓励见义勇为,积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根据最高检12309公开网文书统计,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


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




值得关注的是,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规则。比如,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刑罚裁量等。




哪些是正当防卫?

哪些是防卫过当?

十方面规则带你读懂《指导意见》

图源:@人民日报

  •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加以纠正。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谈及赵宇案:不应苛求正当防卫反击强度要精准

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日最高法发布7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这其中备受关注的“福州赵宇案”在列。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提到,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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