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检察 正义莆田


近日,仙游县检察院办理了莆田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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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上午,由仙游县检察院提起的县畜牧兽医局、发展和改革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在仙游县法院公开审理。这是福建省原非试点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证据进行分组,制作了系统、详尽的PPT,以多媒体示证方式,将案件书证、照片等证据予以当庭播放,全面直观展示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论辩。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所提质疑与回答,从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多方面进行积极的回应。


日前,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仙游县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确认仙游县畜牧兽医局、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及申报莆田市xx畜牧有限公司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储备建设项目的行为违法;

仙游县畜牧兽医局、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采取措施会同仙游县财政局追回中央投资资金80万元。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对于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具有深远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