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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
政治为魂
“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党内法规不是一堆枯死的条文,而是洋溢着生命、有活的政治灵魂的,集中体现着党的政治理想、政治目标、政治纲领、政治任务。贯通《条例》的政治灵魂就是服从服务于党的使命任务,更好保证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把推动全党坚定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范;把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政治纪律之中,而且充分体现在其他纪律的各项规定之中,着眼于推动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以政治为魂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把握了这一特点就能更好把握《条例》的政治内涵、政治意义和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对防止“七个有之”、结交或充当政治骗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条例》都作出明确规定。 全面系统
辐射广泛、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是保持《条例》权威和效力的内在要求。全面系统主要体现为:对象全覆盖,坚持和贯彻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党纪约束没有例外,党纪执行没有特权,任何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域全方位,不仅从总体上作出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而且重点对党员在履行职责、社会交往、日常生活、网络空间等各个方面的言行列出清单。可以说,党员八小时内外、网上网下、境内境外的言行都不能越过纪律底线。情形全包含,违反六项纪律基本上涵盖了当前条件下违纪的主要类型,并且每一种违纪的具体情形都有详细规定。此外,对其他违纪情形,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还作了兜底性规定。时段全周期,不仅对在职党员进行规范,而且对离职、退(离)休党员的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之中。 科学精准
制度规范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就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次《条例》的修订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党的纪律建设规律,贯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明确具体规范等要求,既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又根据实践发展新要求不断完善发展,及时把那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严管与厚爱结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通篇贯穿着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但严管并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为了促进广大党员健康成长、更好干事创业。《条例》将厚爱寓于严管之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重要原则,规定“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十七条详细列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滥用问责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些规定对促进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防止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激发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积极性,意义重大。 纪严于法、纪法贯通
违纪容易导致违法,违法必然触犯党纪。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党员,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纯洁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必然要求。《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执纪执法有机衔接、有效贯通,形成监督管理合力,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条例》注重同刑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这是总体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有嫖娼或吸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是根据执纪过程中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对党的形象损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而专门列举出来的,对有效防范和惩治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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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求是网
编辑:韦 艾
责编:沈苑苑
编审:叶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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