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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 中国扫黑除恶历史回顾

2018-02-03 任文岱 民主与法制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从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到如今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从未停歇。如今,党和国家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也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扫黑除恶成常态


我国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境外黑社会势力就开始对中国渗透。在我国历次的严打中,涉黑犯罪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

  

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决定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我国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仍呈发展蔓延之势,气焰十分嚣张,在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老百姓有案不敢报、有冤无处申。各种黑恶势力犯罪已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稳定。

  

同年,公安部成立了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001年4月,中央在召开的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延长到2003年4月,并且将其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

  

但自2004年起,公安部门改变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斗争进行“专项打击”的办法。这一年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决定,起始于2000年的全国性的“严打”斗争结束,而“将严打的方针贯穿于日常各项打击犯罪的工作中”。

  

2005年,中央有关部门在分析“打黑除恶”的形势,指出面对今后一段时间黑恶犯罪处于高发期、危险期的严峻形势,面对打黑除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的复杂情况,应该充分认识到黑恶犯罪是腐败的衍生物和催化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心腹之患,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障碍。

  

同时,中央明确了打黑除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即决不能让黑恶势力在我国内地发展坐大,决不能让国外、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立足扎根。这个总目标和要求是一项长期的硬任务,一刻也不能放松。打黑斗争形成常态化,公安部门要求对黑恶势力的打击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

  

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之后,每年都召开一次全国会议,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

  

近年来,全国多地开展大规模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列为政法工作常态,并逐步建立“打黑除恶”长效机制。原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廖进荣曾表示,虽然现在打黑除恶仍以专项斗争的形式出现,但这项工作实际上已经日常化、常态化。每年对打黑的部署,对线索的摸排、查处,案件的办理,都形成了一整套长效机制。


秉持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打击


此次《通知》要求,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通知》指出,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从此可以看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依法”。事实上,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我国立法一直在不断调整,使打黑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从2000年底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时,最高法院就于2000年底适时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作出了细致规定,明确其具体特征,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了法律保障,给予司法实践更多的可操作性。

  

为了更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依托,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加了财产刑。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都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2015年,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法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如何认定黑社会、如何认定黑社会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以及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内容。

  

这一文件还要求,“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放宽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标准,将扫黑除恶扩大化,甚至为了完成某些指标,参与某些排名,以追求政绩的态度对于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瞄准基层腐败


因黑恶势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组织形式、犯罪手法和领域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态势,“打黑除恶”一直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的工作,也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中。

  

此次《通知》规定,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早期黑恶势力,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是最基本的犯罪形式。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组织头目也已转向“幕后”;从暴力转向“软暴力”,比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等;从采砂、建筑等行业,转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放贷平台等领域。

  

例如,近几年盛行的校园贷、现金贷等,有的由黑恶势力操控,进行“软暴力”催债,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

  

除了这些特征和变化以外,“保护伞”一直是助长黑恶势力蔓延、猖獗的重要因素,也一直是我国打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重点对象。

  

例如,2014年公开审理,引起社会关注的刘汉案。四川最大的民营企业汉龙集团董事局原主席刘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一审被判处死刑。而刘汉在“保护伞”的庇护下,还曾担任政协委员等身份。

  

此次《通知》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结合,规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在涉黑的腐败领域,基层腐败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毒瘤”。中国社科院2016年的一份抽样调查结果显示,45%以上的农村村委会,是由黑恶势力组成的。2016年11月,陕西、山西、广西、湖南、辽宁等地先后发生5起村民刺杀村干部案件,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通知》要求,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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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王  镡

编辑:白易凡

审核:阮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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