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一项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政府间会议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日益引起国际关注,也是国际海洋法领域最为前沿的研究议题之一。谈判主要围绕4个议题: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基于区域的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然而,自2018年第一届政府间会议以来,文书尚未达成。各国预计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五届政府间会议(BBNJ ICG5)的续会。
笔者将梳理一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一项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政府间会议(BBNJ IGC)的简史,仅供参考。
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在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保护海洋和沿海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提及海洋生物多样性,但它被普遍认为是为所有海洋活动建立了法律框架。
根据大会2004年第59/24号决议设立的研究海洋生物保护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特设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工作组就以下问题交换了意见:机构协调、采取短期措施解决非法、不管制和不报告(IUU)捕捞和破坏性捕捞做法的必要性、海洋遗传资源、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保护区、以及环境影响评估。从2006年到2010年,该委员会召开了三次会议。
2011年5月31日至6月3日,在纽约召开的工作组第四次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一套建议,通过确定差距和前进途径,包括通过执行现有文书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多边协议等途径,启动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的法律框架的进程。这些建议还包括在这一进程中要整体处理的“一揽子”问题,即:
·海洋遗传资源(MGRs),包括关于惠益分享的问题
·基于区域的管理工具(ABMTs),包括海洋保护区(MPAs)
·环境影响评价(EIA)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CB&TT)。
2012年6月20日至2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各国承诺在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在联合国大会第69届会议结束前,紧急解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问题,包括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一项国际文书作出决定。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工作组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文书的范围、参数和可行性进行了互动实质性辩论。在第九次会议上,工作组就建议在第69届联合国大会上作出决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BBNJ的新文书,并为此启动谈判进程达成共识。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9/292号决议设立了筹备委员会,其任务是考虑到联合主席关于工作组工作的各种报告,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草案文本的要素向大会提出实质性建议;大会将在第72届会议上决定是否召开政府间委员会以制定案文。筹备委员会审议了一项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的范围及其与其他文书的关系、指导方针和原则以及一揽子措施的内容。尽管各方意见不一,绝大多数国家认为筹备委员会已尽一切努力以达成共识,但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筹备委员会结果包括:
·使大多数代表团趋同的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文本草案的非排他性内容
·一份存在意见分歧的主要问题清单,表明这两个问题都没有反映共识
·建议联合国大会尽快就召开政府间委员会作出决定。
经过十多年的讨论,联合国大会在2017年12月24日第72/249号决议设立了政府间委员会,其任务是召开四届实质性会议,并在2020年上半年前完成工作。
IGC组织会议于2018年4月16日至18日举行。代表们同意将IGC-1的重点放在基于一揽子计划要素的实质性讨论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零草案的编写过程作出决定,并授权IGC主席编写一份简明的文件,确定进一步讨论的领域,该文件不包含条约文本,不构成零草案。
IGC-1
在2018年9月4日至17日举行的IGC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对一揽子要素的立场,并提出了关于基于区域的管理工具进程的更详细选项。主席建议准备一个文件,以促进基于文本的谈判,包含条约语言和反映包的四个元素上的选择,IGC-1以及筹备委员会的报告。
IGC-2
2019年3月25日至4月5日召开了IGC第二届会议。代表们根据IGC主席的谈判计划进行了审议,该计划包含了与2011年一揽子计划相一致的选项。代表们阐述了他们对先前确定为分歧领域的问题的立场,在一些领域取得了一致,例如:需要促进与其他框架和机构的一致性、互补性和协同作用,惠益分享作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部分,评与其他文书相互支持。在闭幕会议上,几位代表呼吁IGC主席准备并散发一份包含条约文本的“无选项”文件,并修改会议形式,呼吁建立更加非正式的机制,以促进深入谈判。
IGC-3
2019年8月19日至30日召开了IGC第三届会议,代表们首次根据由IGC主席制定的包含条约文本的“零草案”进行了文本谈判。该文件的结构涉及一般性条款和跨领域问题,以及2011年一揽子计划的四个要素。
各代表团在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通过在线讨论平台远程工作,就案文草案中更具争议性的问题交换意见。闭会期间的工作不会取代IGC-4的谈判,而是可以澄清立场和增进相互理解。
IGC-4
2022年3月7日至18日再次面对面召开了IGC第四届会议。考虑到公共健康问题,每个代表团一次只能有两名代表在场,而且观察员的参与极其有限,代表们讨论了协议的修订草案。各代表团第一次多次联合编写和提交案文建议,以便在案文草案方面取得进展。在建立惠益共享机制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在环评问题上,代表们同意在未来谈判的基础上提出一项跨区域提案,采用分级方法进行环评,尽管他们无法就谁将最终负责决策达成共识。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一些代表支持建立能力建设机制,由一个区域集团提议建立合作与协调机制,处理协定的所有相关条款。
ICG-5
2022年8月15日至26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了IGC第五届会议。关于海洋遗传资源,基于区域的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跨领域问题和制度安排方面取得了进展。许多人认为这将是国际文书的最后一轮谈判。但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取得了进展,但代表们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而是暂停了会议,将在2023年复会。
IGC-5续会
预计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五届政府间会议的续会。
任增颖.关于推进全国海洋公益机构创新与发展的建议,第6卷第1期,2021年3月,ISSN2749-9065.
马勇、秦秀芳.《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系列标准》应践行“生态恢复”理念.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第5期,2022年4月,ISSN2749-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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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YJ 审核/绿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