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发布监测象牙和其他大象标本的非法贸易的通知
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国际部获悉,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秘书处在官网上发布监测象牙和其他大象标本的非法贸易的通知,数据上传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中国绿发会国际部现将相关内容编译发布,供读者参考。
1. 秘书处提醒缔约方向大象贸易信息系统(ETIS)报告在其领土内查获的每一件非法象牙和其他大象标本。根据《大象标本贸易决议》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的规定,该组织成立,旨在追踪象牙非法贸易的趋势,并为大象管理、保护和执法需求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ETIS由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与CITES秘书处合作管理和协调。
2. 在第19次缔约方大会上,缔约方通过了对关于大象标本贸易的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的修正案,包括对关于监测象牙和其他大象标本非法贸易的附件1的修正案。
3.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附件1第4节指出:所有缔约方应通过其CITES管理机构,在与适当执法机构保持联系后,以规定的格式向秘书处或直接向TRAFFIC提供关于象牙或其他大象标本的查获和没收情况的信息,或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前一年查获情况的数据。此外,请非《公约》缔约国的执法机构提供类似的资料。
4.缔约方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交与查获和没收象牙和其他大象标本有关的信息:
a)直接在ETIS在线系统(https://etisonline.org)上输入数据。
b)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数据收集表格可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给TRAFFIC (etis@traffic.org)或CITES秘书处(info@cites.org)。CITES秘书处将把收到的所有意见书转交给TRAFFIC。
5.还鼓励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年度非法贸易报告报告大象标本的查获或没收情况。秘书处将对《CITES年度非法贸易报告编写和提交准则》提出修订建议,供常务委员会第77次会议审议,以确保与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附件1中商定的数据范围保持一致。
6.请缔约方在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与2022年缉获物有关的ETIS数据。
如果尚未报告,也应提交与前几年缉获有关的ETIS数据,以确保这些报告中的数据可以纳入即将进行的2023年ETIS数据分析。
7.各缔约方应向ETIS通报过去一年(2022年)或任何其他报告年度在其领土内未查获象牙或其他大象制品的情况,以区分“无数据报告”和“无查获”。ETIS在线上的一项新功能允许缔约方报告2022年或此前未收到缔约方报告的任何其他年份的“未查获”情况。
8.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附件1中关于数据范围的第2节规定了在ETIS中输入缉获案件时应提交的与缉获有关的最低限度信息,如果可用于非法象牙趋势建模,则应提供额外的贸易路线信息,以及用于了解非法象牙贸易活动的可选信息。第2节进一步澄清,无论查获是在国际边境,还是在国内,例如在搜查私人或商业财产或在国内市场检查期间,所有涉及象牙和其他大象标本的违法查获数据均由TRAFFIC与CITES秘书处合作收集。
9.各领域的说明至少需要以下信息:
-资料来源
-检获日期
-负责查封的机构
-检获国家
-象牙种类和数量;
-非象牙大象标本的种类及/或数量。
未提供上述信息的案例不能进入ETIS。在这种情况下,TRAFFIC将不得不向有关当局索取进一步的细节。
10.在报告象牙查获情况时,要求缔约方特别注意确定所涉象牙的种类。ETIS识别出两种象牙:“生象牙”和“加工象牙”。这些象牙种类的定义见本通知的解释性说明。未能说明查获象牙的确切类型是最常见的问题,这阻碍了象牙查获案件的数据录入,并且与管理当局澄清这一问题通常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11.秘书处希望提请缔约方注意,为加强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第22至26段所述的可追溯性,在“象牙种类和数量”问题上增加了一个新的数据收集领域,要求缔约方说明是否对500公斤或以上的大规模象牙查获进行了法医检验。鼓励缔约方考虑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中关于分享法医检验所获象牙标本来源或年龄相关信息的规定。
12.鼓励缔约方登录ETIS在线并审查与其国家有关的任何其他记录。如发现任何不符之处,缔约方可使用现有链接提出修订建议。
13.秘书处将于2023年晚些时候根据第10.10号决议(CoP19修订版)附件1第2节的规定发布通知,邀请缔约方验证与其国家有关的查获数据。
编译/YJ 审核/S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