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或可成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一种选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发会、绿会)“海洋与湿地”工作组积极响应号召,经认真研究、讨论,针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5点建议。以下为【建议3】。
【建议3】建议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涉及到生态环境方面,考虑增加“恢复”这一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
【建议理由】
尽管针对农村严重污染的黑臭水体,让其“自然恢复”的可行性较小,在很大程度上需借助外力来进行人工修复;但鉴于一直以来国内各地频发的粗暴式河道清淤和黑臭水体错误治理方式,绿会海湿工作组借此契机提请注意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中人工修复的同时,秉承生态文明的思想,给自然留下休养生息、自我恢复的余地和空间,也为河道及周围的生物多样性留一方栖息地。
“修复”与“恢复”都涉及生态环境的过程,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使用错误,可能导致缘木求鱼、耗费大量资金去“修复”却违反自然之道,结果事与愿违。具体来说,
生态修复(Ecological Repair):这个词通常描述的是人类对生态系统受损或遭破坏的地方进行人为的修整,更多地强调人工干预。
生态恢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这个词则强调利用自然的解决方案,来恢复其生态健康状态。
"修复"更强调人类干预和恢复过程中的改进,而"恢复"更强调自然过程和系统自我调节的能力。
之所以强调应为“恢复”而不是“修复”,意味着:不是人为的大规模地干预,而是以最小的人为干预来推动自然的恢复。在中文的语境中,“修复”的主体是人类,是一种人为作用,并且“修复”的思想和主张常常站在了生态文明的对立面,以生物多样性破坏为代价。而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无论是生态系统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其生态治理都应是基于自然的恢复而非人为的“修复”。能让其自然恢复就别再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况且人工修复往往会因为某种自然因素而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成效。
(更多系列建议,敬请关注后续报道。)
整理/Samantha 审核/绿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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