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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的简称的思考

王芊佳(编译) 海洋与湿地
2024-08-22

本文共计400字,阅读约2分钟


“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小编注意到发表在mongabay上的一篇文章,讨论了关于《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或BBNJ)的命名问题。在谈判结束后,该协定被一些人简称为“公海条约”(High Seas Treaty),现在有学者明确表达了不同意见。

由罗德岛大学海洋事务系的副教授Elizabeth Mendenhall、海洋治理问题的律师和顾问Fuad Bateh撰写的这个文章指出:“公海条约”这个名称存在误导,因为它不准确地表示该协定仅涉及公海,而忽略了国际海床。

同时,它强调了“海洋自由”原则,对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产生了不利影响,并排除了协定的核心焦点——生物多样性。所以,该文作者建议重新思考并采用更为准确和公正的名称,强调协定的核心目标是扭转生物多样性损失。文章强调,在实施该协定的过程中,名称对于塑造人们对协定的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
https://news.mongabay.com/2024/02/high-seas-treaty-name-is-inaccurate-and-should-center-biodiversity-commentary/


摄影:Joys ©绿会融媒·“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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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

本文仅代表资讯,不代表平台观点。供参考。


编译 | 王芊佳

编辑 | Linda
排版 | 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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