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应关注“废旧渔具”、“非法电捕鱼”和“塑料污染” | 绿会海湿组就《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3条建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4年5月底发布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发会、绿会)“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工作组积极响应号召,组织召开讨论,积极服务科学决策。经认真研究,提出3条建议,供科学决策参考。
建议一、建议将清理水体中的“废旧渔具”的相关内容纳入《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目前《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全文缺乏有关清理水体中的“废旧渔具”的内容,不得不说是一个显著的遗憾和湿地治理的盲点。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不仅承担着水资源调节、污染物降解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功能,同时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然而,废旧渔具的存在对湿地环境和公众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废旧渔具,尤其是遗失或废弃的渔网和鱼线,常常滞留在水中,难以自然降解,长期以来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的污染。这些塑料制品会逐渐分解成微塑料,被水生生物误食后进入食物链,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废旧渔具容易缠绕水生动物,导致它们受伤甚至死亡,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不仅如此,废旧渔具对人类安全也构成了直接威胁。游泳者、潜水员和参与水上活动的游客可能会被水中的渔网缠绕,增加溺水风险,甚至导致致命事故。最近济南鹊山龙湖湿地公园发生的17岁少年溺水事件(被水底渔网困住溺亡),就是一个痛心的例子,突显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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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湿地保护条例时忽略“废旧渔具”问题,反映出在湿地治理过程中存在盲点。全面的湿地保护法规应当涵盖所有可能影响湿地环境和安全的因素,尤其是那些已经被证实对生态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问题。因此,建议《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应补充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管理和清理废旧渔具的责任和措施。
建议二、建议明确禁止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的行为
1)建议在第三十条中增加一条专门针对非法电鱼、毒鱼、炸鱼行为的禁止性条款,例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毒、炸等方法进行捕捞,严厉打击非法电鱼、毒鱼、炸鱼行为。
2)建议在第五章监督保障中增加以下内容:加大对非法电鱼、毒鱼、炸鱼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形成严打非法电鱼、毒鱼、炸鱼行为的强大合力。完善湿地保护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议在第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对举报非法电鱼、毒鱼、炸鱼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建议三、目前上面的建议稿全文没有提到“塑料污染”,建议增加相关的内容。
例如:可以考虑增加有关诸如此类的内容: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抛弃一次性塑料制品、造成塑料污染。加强对湿地周边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的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限塑措施。定期组织清理湿地周边和水体中的塑料垃圾,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在湿地内违法排放、倾倒塑料垃圾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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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湿
本文为日常工作记录,供了解和参考。
整理 | Wendy
编辑 | Samantha
排版 | 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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