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即日起严查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出炉!快去考证、上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秩序整治,我市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对全市辖区内无牌无证电动车(含非标电动自行车)统一实行登记临时标识牌,办理强制保险,驾驶人员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前,仍然有不少市民对电动车上牌持观望的态度,未积极主动到交警部门进行登记办理临时标识牌,还继续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凡持有尚未办理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含非标电动自行车)的市民,请尽快到交警部门办理好临时标识牌,才能上路行驶。交警部门将于近期开展对摩托车(电动车)交通秩序进行从严查处,对各类摩托车(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严查,并顶格处理。
各类涉及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1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扣车、扣驾证 |
2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 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无人替代驾驶的拖移机动车 |
3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 | 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无人替代驾驶的拖移机动车 |
4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 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扣车 |
5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 罚款100元并记1分,扣车 |
6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 罚款100元并记1分,扣车 |
7 |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罚款200元并记2分 |
8 |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罚款200元并记3分 |
9 | 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罚款200元并记3分 |
10 | 摩托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 罚款200元并记3分 |
11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 | 罚款1000元并记6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无人替代驾驶的拖移机动车 |
12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 符合的车辆的 | 罚款1000元并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无人替代驾驶可拖移机动车 |
13 |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罚款200元并记12分,扣车 |
14 | 伪造、变造摩托车号牌的 | 罚款5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牌证 |
15 | 伪造、变造摩托车行驶证的 | 罚款5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牌证 |
16 | 伪造、变造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罚款3000元,处10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标志 |
17 | 伪造、变造摩托车保险标志的 | 罚款3000元,处10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标志 |
18 | 伪造、变造摩托车驾驶证的 | 罚款5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牌证 |
19 | 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的 | 罚款5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牌证 |
20 | 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罚款3000元,处10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标志 |
21 | 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保险标志的 | 罚款3000,处10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标志 |
22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 罚款5000元,扣车,收缴牌证 |
23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罚款5000元,扣车收缴标志 |
24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 罚款5000元,扣车收缴标志 |
25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 罚款5000元,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牌证 |
26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 罚款5000元,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牌证 |
27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 罚款5000元,记12分,处15日以下拘留,扣车,收缴牌证 |
28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 罚款5000元,记12分,扣车,收缴牌证 |
29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 罚款5000元,记12分,扣车,收缴牌证 |
30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 罚款100元 |
31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 罚款100元 |
32 | 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 | 罚款200元 |
电动车上牌指南
办理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工作日办理)
茂名市区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车管所人民南便民服务站(即河东妇幼医院对面)
茂名市高水公路车管所茂名大道综合服务站(即高水公路丽晶新城西侧对面)
茂名市河西红旗中路通大机动车检测站内
电动车临时办牌地点增加茂南公安分局河东、西粤、官渡、城南、站前等五个派出所。
办理流程
提交资料、复印资料、交拓码照相
排号(等待叫号办理)
拓码
照相
验车(电动车的后视镜、灯光、刹车、喇叭等安全设备均齐备有效,并符合安全要求)
提交电动车所有资料及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每一年80元,三年共交保险费用240元。
受理录入车主的所有资料
车主领取行驶证及号牌,并现场免费安装号牌。
办理要求
1、办理电动车临时标牌需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须含D、E、F准驾车型,办理电动三轮车登记须含D准驾车型)。车辆属于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电动车属于单位的,提交单位身份证明、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驾驶人驾驶证及复印件。
(2)电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等)。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作为来历证明;售车企业也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可以凭所有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并填写《电动车来历承诺书》作为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或生产、销售企业出具的书面说明、实际车型目录资料替代。
(4)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将电动车交由车管所工作人员查验。
2、电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车登记和业务,单位代理人申请电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车所有单位的书面委托。
3、电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上牌登记:
(1)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改装、拼装的、被盗抢的。
5、电动车临时标识号码按照顺序号领取,不得挑号和跳号领取号牌(已排除数字4)。
注意事项
1、个人限办理一辆非标电动车临时登记。
2、电动车临时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
3、电动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登记电动车的转移登记手续。
5、已登记的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1)电动车灭失;
(2)电动车报废解体;
(3)电动车临时号牌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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