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柴差,欢迎来到“柴差胡说”这个小栏目。人生不过百年,一切皆为笑谈。这里没啥大道理,乐呵乐呵得了。
不忙的时候就来听我胡说八道一通,觉得好玩就夸我一顿,不好玩就骂我一顿,没啥大不了的。
世界虽然很荒诞,仍愿你归来是少年
“以下是正文”
估计很多人都已经知道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一些内容。
其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引起了广泛讨论,很多人都在质疑这俩条例的合理性,包括我。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应当是有条理、有逻辑、有据可依的。
那么,感情和精神这俩玩意儿,该怎么界定、怎么细分、怎么具象呢?
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无可厚非,可要是真的按照这两个条例来进行治安管理,会不会导致狭隘的民族主义思维的泛滥呢?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行者大多是基层执法者,他们的思想和认知参差不齐,这会不会导致基层权力的滥用呢?
执法者说你违法你就是违法,让你交罚款你就不能辩驳。
什么样的叫有损,什么样的叫伤害?
什么是中华民族的精神?
什么是中华民族的感情?
什么样的物品和言论会伤害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
什么样的服饰和标志会伤害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
这两条法律表达出来的意思如此模糊,逻辑如此混乱,界定如此不清晰,是绝对不能用来治理我们的社会的。
这不是在治安,而是给了执法者一套助其腐败的工具。
我说的再直白点,如果这两条法律真的施行,起到治安的作用会很小,只会增加腐败分子的罚款收入。
以至于会造成这样的局面: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治安只有处罚。
我甚至觉得,提出这两条法律的相关人员都没带脑子。
这两条法律模棱两可,有很大的语言发挥空间,其后果可能导致执法者怎么说都是对的。
这能叫法律吗?你们的法律是在幼儿园学的吗?
既然国家征集广大群众对这两条法律的意见,那我就直说:麻利的删掉吧!
制定法律,就如同盖房子打地基。
地基不牢,房倒屋塌。
为何我们国家的贪污腐败分子络绎不绝,如此猖獗?
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地基没有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