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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中, 什么才是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意识”?

2018-04-15 陈瑞华 姚亮 蝌蚪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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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学者专栏。

来源:公众号天下borderless,本文原题为《如何选择研究课题》,摘自陈瑞华 著《论法学研究方法》。


所谓“大处着眼”,就是指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有一个宏观的理论视野,能够创造出一种理论,而所谓“小处入手”则是指对该问题的研究能够找到一个可以操作的、可供分析的论据较多的切入点。


褚福民:您一直强调学术研究要具备“问题意识”,但是很多学生对此的理解却比较模糊,您能否具体展开谈一下什么是理论研究中的问题意识?


陈瑞华:我以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为例加以说明吧。这篇论文研究的是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介绍了公益诉讼在两大法系国家产生和发展的情况,然后论述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以及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讨论了我国未来公益诉讼构建的设想。论文20多万字,论证充分,资料也很翔实。但我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这篇文章没有问题意识。


褚福民:这篇文章中不是分析了很多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加以解决吗?您为什么说作者没有问题意识呢?


陈瑞华:所以,我们首先要界定一下什么才是学术研究中真正的“问题意识”。我觉得,找到具有理论价值的问题是作出理论创新的前提。因此,“问题意识”中的“问题”应该是“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和法治层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经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而所谓理论问题就是现有理论解释不了的问题。但是,我们从这篇博士学位论文的提纲中却看不出任何有价值的理论问题,相反,却处处反映出作者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因此,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篇没有问题意识的论文。但是,如果我们重新寻找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理论问题的话,至少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重要的线索:第一,公益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有何本质区别?第二,公益诉讼存在的制度问题背后有何种深层结构起着根本性的支配作用?如果我们沿着这个思路往下追问的话,就会发现,在中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至少有两个体制上的障碍:(1)检察机关的地位。尽管有很多人都在呼吁应由检察机关充当公益诉讼的发动者,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了民事公诉的概念,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真的适合做公益诉讼的发动者吗?(2)中国公益组织的发达程度。西方很多国家的公益诉讼都是由公益组织发动的,中国尽管已经有了一些类似的机构,但都依附于政府,本身还没有取得完全的独立地位,在这种条件下,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是不是应该有和西方不同的思路呢?但是,很可惜,这篇博士学位论文对这些重要的理论问题都没有涉及,没有发现问题表象背后的深层结构,而是就事论事地展开研究,其理论深度自然大受影响。


汪贻飞:您将“问题意识”界定为“理论问题意识”,我想,这种观点对于学生选择研究课题会有很大的帮助。您一直强调学术研究应该实现从经验到理论的跳跃,我想,只有找到了蕴含着理论问题的经验事实,才可能实现这样的跳跃,那么,对于一个学生而言,我们如何才能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中挑选出那些蕴藏着理论深度的经验事实呢?


陈瑞华:其实你的问题也可以这样表达:哪些经验事实具有理论价值,其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非常好,它是我们从事学术研究遇到的首要问题。我觉得,一个理想的研究对象应该是那些理论含量比较丰富的研究课题,是那些既能“大处着眼”又能“小处入手”的问题。所谓“大处着眼”,就是指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有一个宏观的理论视野,能够创造出一种理论,而所谓“小处入手”则是指对该问题的研究能够找到一个可以操作的、可供分析的论据较多的切入点。有些课题是只能做到“小处入手”,却无法做到“大处着眼”的。诉讼法中很多的技术性问题都有这个特点,比如立案、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诉讼期限的计算问题。这些制度在实践中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但却并没有多少理论蕴涵和理论视野,对它们的研究也无法创造出一种理论,因此并非理想的研究对象,这种选题很容易写成技术性的文章,把对小问题的解决作为论文研究的归宿,落入教科书体例和对策性研究的窠臼。还有一种课题只能“大处着眼”却无法“小处入手”,根本无法操作。比如《论民事诉讼与法治的关系》《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这样的题目大而无当,选择这样的题目进行研究,难免流于资料的堆积和知识的介绍,甚至根本无法驾驭,这些研究从选题本身而言就注定难以取得理论上的突破。


褚福民:您能否介绍几个既能“小处入手”又可以“大处着眼”的研究课题,以使我们有比较直观的认识呢?


陈瑞华:当然可以。比如,我们要研究证明标准,题目就不能设计为《证明标准研究》,这个问题很难研究清楚,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了“小处入手、大处着眼”的选题原则,就完全可以以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的“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去透视刑事政策与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再如,研究证据的可采性,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研究证人证言笔录在法庭上的证据效力来探讨证据可采性的基本标准,这样的研究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资料的掌握和搜集也会变得十分容易与方便,论证起来难度也不大。我曾经看过一篇研究刘涌案件的硕士学位论文,这篇文章首先从刘涌案件切入,最终得出了中国司法“广场化”和“仪式化”的理论总结,这两个命题的得出使他的研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从而脱离了就事论事的低层次境界,真正做到了“小处入手、大处着眼”。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小问题、大视野”的研究课题,最后能够提出一个概念化、模型化的理论,就可以做出一项成功的社会科学研究。


陈虎:陈老师,这种研究对象的发现有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呢?


陈瑞华:有的,社会科学里登峰造极的艺术便是能在十分简朴的经验对象里考虑具有高度理论性的关键问题,而理论问题意识是其中关键之所在。如果没有问题意识和理论关怀,再重要的经验事实都可能被我们所忽视。在这方面,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规律可供我们体会和遵循:(1)要尽量选择那些长期以来存在理论困惑的题目,而不单纯是立法和实践中问题丛生的课题。我在研究超期羁押问题的时候,发现它可以和几个理论问题结合起来:一是公民自由的宪法权利问题;二是强制措施制度的法治化问题;三是程序性制裁问题。这几个理论问题的发现立即提升了超期羁押研究的层次,以它为切入点完全可以做出重大的理论突破。再如,如果我们发现在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功能异化这一问题的话,就可以将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等更为宏大的理论,甚至中国社会的治理方式等问题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从而做出前人没有做出的理论贡献。(2)要注意实践问题与该问题背后反映出的理论问题的差别。有人认为,是两个苹果改变了人类历史的进程,一个是伊甸园中的禁果,另一个是牛顿眼中的苹果。苹果落地本来是一个十分简单的经验现象,但经过理论天才牛顿的观察与思考,却把它转化成了一个十分深刻的理论问题——万有引力定律,从而通过对它的研究推动了历史的进步,所以,我们要善于区分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更要善于把实践问题、立法问题转化成理论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思维、分析和总结。以逮捕为例,众所周知,现行立法中逮捕的证明标准已经从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变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实践中,逮捕的证明标准却与起诉和定罪的标准合而为一了,一旦被逮捕就意味着一定会被提起公诉,甚至一定会被定罪处刑,这的确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但它本身属于实践问题,按照过去的研究套路,对这一问题总是习惯于做就事论事的解析,总是强调应当降低逮捕标准,但研究者从来没有想过,在实践中逮捕功能发生异化的情况之下,逮捕标准降得再低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语言的表述而已!但是如果我们在研究时善于把实践问题转变为理论问题的话,研究境界就可以得到很大的提升——既然逮捕标准与公诉和定罪的标准合而为一,我们就可以考察逮捕在立法层面的程序功能和在实践中的功能异化。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逮捕在实践中至少发挥了以下几个功能:第一,逮捕是破案的标志和侦查的结束。实践中99%的案件批捕以后就不再继续侦查,而将犯罪嫌疑人一直羁押到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第二,逮捕是定罪的前奏。一旦被逮捕,基本上就一定会作出有罪判决。第三,逮捕是实刑裁判的预演。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一般被追诉人被逮捕后都会判处一定的刑期,逮捕后附随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往往成为实刑的预演。这几个功能的异化完全违背了立法原意。我们为什么不能比较逮捕的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之间的异同呢?以“功能异化”作为研究对象,将问题的研究引入到理论层面,不是更容易得出有意义的结论吗?沿着这一思路,我们还可以探讨强制措施的功能在实践中异化的原因,研究为什么中国不能出现独立的强制措施保障体系,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为什么总是依附于实体这些深层的理论问题。可以说,在进行研究之前如果能够找准理论问题,研究就已经成功一半了。当然,这种能力需要慢慢培养,但是至少我们在研究时应该具有这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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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

2013.12.02 15:21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姚亮


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的核心要义,是学术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贯穿于整个学术研究过程的始终。人类的社会文明得以向前发展和进步,全部来源于问题意识。正如巴尔扎克所言:“打开一切科学的钥匙都毫无疑问的是问号,而生活的智慧就在于逢事就要问个为什么。”

  

学术研究中问题意识日趋凸显

  

在当下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中,问题意识日趋凸显出来,受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的重视。现如今,问题意识不仅仅是一个束之高阁的经典式理论命题,同时更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从宏观的中国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目前中国正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期,这种急剧变化的社会对学术研究者提出了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者们正视这些时代的现实问题,把它们作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每个时代都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而研究者的重要责任和使命就在于对当下时代的关注和现实社会的关切,善于提出并解决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部改革发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回答和解决时代提出的新问题的过程。

  

从中观的学科发展角度来看,问题意识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和领域。英国哲学家、科学家波普尔曾说过:“科学只能从问题开始。”社会科学的各种交叉或分支学科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呈现的过程。换言之,当前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各种分支和交叉学科的出现,其实质就是对现实问题的一种理论回应。

  

从微观的研究者角度来看,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是学术研究者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即问题意识是从事学术研究的最基本要求。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学科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必然会对研究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是一名合格的研究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在信息量过剩泛滥的现代社会中,要在学术研究开辟出新的领地,就必须树立鲜明的问题意识,这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禀赋。

  

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的核心和灵魂

  

无论是自然科学的研究,还是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都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中最核心的问题,如果没有问题意识,整个研究就会非常散乱,缺少主心骨,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可以说,“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的核心和灵魂,没有问题意识的学术研究是不可想像的。

  

其一,问题的提出是学术研究的首要环节。真正的创新,真正的科学发现,往往发轫于提出一个与众不同的、有科学价值的问题。问一个“为什么”,可以有效地促使对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本质规律的探索;而“怎么样”的问题常常引起对整个过程逻辑的思考。正如爱因斯坦所言:“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术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对于学术研究来说,问题意识强烈的研究者更容易找到研究的切入点,更容易进入深入研究的阶段。

  

其二,问题意识是衡量学术质量的重要指标。没有问题意识的学术研究,是不完整的,更是不合格的。近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一种“学术怪圈”:学术成果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态势,而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却越来越欠缺。归根结底,学术成果的质量取决于它的问题意识,更取决于这种问题的真伪性。因而可以说,问题意识是检验自己和他人的研究成果的重要工具,更是对现有材料运用是否合理和充分的检验工具,一项学术研究的质量好坏始于问题意识。

  

其三,解决问题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价值取向。马克思指出,“哲学不但使人认识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这也适用于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不仅仅是为了探索问题的内在规律性,更重要的是为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去改造世界。无疑,一个新的理论观点提出后并得到论证,就要研究它适用于哪些领域,把理论变成可以具体操作的政策或对策,这是学术研究的最终落脚点。正所谓“创新始于问题的提出,而终于问题的解决”。

  

学术研究中问题意识的基本要旨

  

问题意识就是在学术研究中确定所要探索或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学术研究中的问题不仅指向理论本身,也面向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还涉及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等。

  

所谓的问题就是事物发展链条中的一种客观存在。问题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有的显而易见,有的深藏于复杂的表象之中,有的则通过别的形式反映出来。根据问题的形成逻辑,可以将学术研究中的问题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发现型问题

这一类问题处于一种未知的状态,是人们从未发现过和提出过的问题,它们在现有的“知识库”里是没有涉及的,也无法找到现成答案。这类问题的研究可以有效填补以往研究的空白,具有很强的开创性。但是,这种问题的发现并非轻而易举,而一旦发现,它将会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譬如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


二是批判型问题

这类问题主要存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对问题真伪性的批判。在学术研究中,除了对未知问题的研究外,也要对已知问题展开研究。因为在已知问题中,有些是真问题,有些则是假问题,而通过对假问题的批判,可以提出真问题。第二种情形,是对问题的理论方法批判。一些研究会对已有研究的理论方法提出批判,并试图用新的理论和方法对已有研究的问题展开分析。


三是发展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术研究中的问题也不断发生变化。一方面,现实情况与原已做过的研究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理论已经无法进行有效的解释,需要重新展开理论分析;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做出相应的回应。

  

学术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重要源泉

  

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是从何而来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对于研究者如何培养自身的问题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综合来看,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主要有三个重要来源。

  

首先,问题意识从怀疑中来

科学精神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怀疑”,有怀疑才能发现问题,也才能推动社会科学的进步。但同时,这种怀疑不是妄自无端的怀疑,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和理性基础之上的,是通过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刻思考后提出的,是一种理性认识的提升。


其次,问题意识从调查中来。学术研究中的问题决不能凭空捏造,需要研究者走出象牙塔,深入基层调查,从现实生活中汲取力量。毛泽东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样地,没有调查,学术研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问题意识。如若缺乏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即使提出来的问题也只会是假命题,而绝不会是真命题,甚至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再次,问题意识从实践中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理论的试金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检验问题的真伪性,也才能了解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也才能真正发现新的问题。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真正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为此,研究者要积极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去,从中培养和提高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

  (作者单位:江西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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