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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
文丨 卢安迪>>作者系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系博士生,有香港数学“神童”美誉<<
首先让我强调,本文讨论的是根据自由意志主义的政治哲学,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应当」是怎样,而非描述现时的实际法律是怎样,故不应被视作法律意见。 假如一天你回到家,发现有个不速之客闯进了你的客厅,在发表一个政治演说,你赶他走,他说你在剥夺他的言论自由,那么你一定觉得他是个疯子。然而,不少人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正跟这个闯进你家中的人类似。 言论自由就是私有产权 其实,言论自由不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是「私有产权」这个一般概念的其中一种体现。基于私有产权(以及随之而来的契约自由),一个人有权用他自己的纸和笔来写任何东西、有权在自己家中说任何东西、有权跟印刷商签订合约,出版任何东西、有权焚烧自己的国旗形布匹、有权撕烂自己的《可兰经》,等等等等。这就是他的「自由」。
另一方面,他无权强征别人的纸和笔来写任何东西,无权强闯别人家中说任何东西,无权强迫印刷商帮他出版任何东西。当年查良镛先生的名言「新闻自由是老板的自由」,就是这个意思。当然,我不否认一家媒体内部运作上的编采自主是件好事,但这不应属于政府管制的范围。「什么是好的」和「法律应该规定什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 事实上,如果政府规定所有传媒内部都必须有编采自主,反而是违反了传媒老板和员工之间的契约自由。同样地,如果政府规定任何传媒必须「中立持平」,也是违反了老板自由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利。反之,只要每个人都有权集资办报,不受政府任何压力和干预,则在政治哲学上已符合言论自由的要求。 除了在传媒业外,契约自由也可用以厘清其他公司内部的言论自由问题。有人投诉僱主不准他在工作时戴黄丝带,是剥夺他的言论自由。其实僱主有权在僱佣合约中禁止员工戴黄丝带,也有权要求员工一定要戴黄丝带(如果合约没有写明则另当别论),人们也可拒绝受聘,政府不应干预。当然,僱主一般不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否则会流失员工,或需支付更高工资才可留住员工,对僱主不利。
关于限制言论自由的一个普遍误解,源于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著名论断:一个观众无权在拥挤的剧院内失实地大叫「火警!」,因为这会引起混乱,造成「明显且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自由意志主义者同意他的结论,却不同意他的理由。事实上,只要严格执行私有产权,已可解决这个问题:观众买票时,是向剧院的老板购买了入场观剧的权利,但不包括在观剧期间随意大叫的权利。观众不守规矩,是违反了他跟老板之间的合约,侵犯老板的产权。〖其实,如果观众因失实地大叫「火警!」而导致别人在混乱中伤亡,除了剧院的老板可告他违约外,他亦需因该等伤亡而负上进一步法律责任〗因此,观众不但无权失实地大叫「火警!」,也无权大叫「这套电影真好看啊!」──尽管后者并不会造成「明显且现实的危险」。 知识产权侵犯产权 接着,让我们看看知识产权的问题,包括版权、商标、专利,以及商业秘密。我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深受 Stephan Kinsella的《反对知识产权》(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书影响。虽然Kinsella本身是个知识产权律师,但他认为一切知识产权都是不正当、不应存在的。(事实上,有一些反对知识产权的人士和公司,会故意申请知识产权,甚至打官司以赢取知识产权,然后不用知识产权去告别人。通过防止知识产权落入那些会告别人的人手中,他们是在保护大众的言论自由。) 以专利为例,有人以为如果一个人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发明了一个产品,便应得到专利的回报。然而,人类之所以需要产权,是为了避免冲突,因为同一件实物在同一时间只可由一人控制。但一个思想(idea)在同一时间可供多于一人使用,所以思想不应具备产权。事实上,知识产权就是侵犯别人真正的产权,因为它禁止别人以某些方式使用自己的财产(例如有人发明了一种机器,申请了专利,我便不可用自己的材料制造那种机器)。 再者,如果尝试实施知识产权,会遇到两个「连续统问题」(continuum problems)。第一,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应该多长?这个界线必然是人为、任意(arbitrary)的,于是便会出现以下的荒谬情况:某项知识产权在这一秒还有效,下一秒却突然无效,即在瞬间发生了质变。第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也会有模糊界线和灰色地带。显然,不可能所有思想都具备知识产权,否则我们便要像昔日信奉无限知识产权的 Andrew Joseph Galambos 教授,每说一次「liberty」这个字都把一个五分硬币投进箱子,因为他认为 Thomas Paine 是「liberty」这个概念的「发明者」,自己要付版权费给他的子孙! 知识产权未必利多于弊 在 《反对知识产权》这本书中,Kinsella 也讨论了知识产权的一些实际效果。虽然知识产权可保障创作者的利益,增加创作动力,但也会使他们可长期坐享一项创作的垄断收益,减少继续创新的动力。两个因素相抵下,知识产权对创作动力的总效果并不确定。纵观历史,人类文明在长期没有知识产权下仍能百花齐放,而今日也有一些产业,例如餐厅菜式的专利制度形同虚设,但却不断推陈出新。此外,由于只有较应用性的发明才能申请专利,基础科学理论(例如相对论)则不能,所以知识产权制度会使人们更倾向做应用研究而非理论研究,减少因基础理论突破所导致的科学飞跃。 既然知识产权是不正当的,创作者保障自己利益的唯一方法,就是在出售产品时要求买家签订一个合约,承诺不抄袭。但这些合约是不能约束第三者的:如果 A 君买 B 君的书时签约承诺不抄袭,然后 A 君在街上掉了这本书,被 C 君拾去影印出售,B 君是不能控告 C 君的。 言论自由的两个限制 只要是使用自己的财产,以及跟别人自愿签约,则言论自由只应有两个限制,就是不得向别人作出武力威胁和诈骗。〖为何诈骗和武力威胁乃违反「不侵略原则」,我在《何谓自由意志主义?》的第三段有所阐释。〗例如我跟你说:「你不给我100元,我就拿刀斩你!」这便不属于言论自由,而是假藉武力夺取你的财产,应受惩罚。 又如果我抄袭 LV 的商标卖假手袋,讲明是假货便没有问题,但如果我令顾客以为我的手袋真的是 LV, 并基于这项误解而购买我的手袋,那么我便诈骗了顾客的金钱,应该受罚。然而,这不是知识产权的问题。任何形式的诈骗(例如我扮 LV 员工打电话骗钱,不涉及知识产权)都是有罪的。 除了不可诈骗和作武力威胁,任何人都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发表任何言论。因此,我反对任何确立或增加知识产权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