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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勤俭节约,保护环境

从你我做起,从这个新年做起

2020年1月1日起

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号)

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西以莲花湖大坝向南沿万家河—达万铁路—达成铁路至双龙河处为界;

  2.南以双龙河—中坝大桥—长田大道—火烽山隧道—泰宁路(南北一号干道)—七河路及东沿线至包茂高速处为界;

  3.东以包茂高速为界;

  4.北以莲花湖大坝—塔石路—凤凰山山前路—高家坝路为界;其东、南、西、北界止线所构成的封闭区域。

  5.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四条 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西以莲花湖大坝向南沿万家河—达万铁路—达成铁路至双龙河处为界,南以双龙河—中坝大桥—长田大道—火烽山隧道—泰宁路(南北一号干道)—七河路及东沿线至包茂高速处为界,东以包茂高速为界,北以莲花湖大坝—塔石路—凤凰山山前路—高家坝路为界,其东、南、西、北界止线所构成的封闭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加大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综合治理、生态环境、民政、卫生健康等工作的人员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执法协管队伍,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制止村(居)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和流动摊点。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以及典型案件的报道。

  第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报告工作,配合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扬。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城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城区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有奖举报活动。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举报,举报电话110。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举报,举报电话12350。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对违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主要违法事实等。举报时,举报人应当提供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真实姓名,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下列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案件违法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一)在禁燃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三)在禁燃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

  (四)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

  (五)违法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

  第六条  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理举报部门给予奖励。受理举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和奖励信息。举报人接到查处结果和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举报奖金;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累计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由受理举报部门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不实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八条  参与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内容;违反保密纪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达州市公安局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来源:达州公安

编辑:卢娇

校对:宋龙娟

审核:薛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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