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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电价红包被“截”了,怎么办?

头条君 电网头条 2019-10-23

有网友反映,有些物业或园区加收电费、截留国家政策红利,没有让他们充分享受到从去年就开始释放的降电价红包。这是怎么回事?


4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减税新政正式落地。此前,国家发改委要求,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这是今年全国两会后首批落地的减税降费政策红包。

2018年国家明确要求“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低10%”。公开资料显示,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去年就新降低各类客户用电成本915亿元,超额完成了这一目标任务。


为什么还有客户感受不到降电价优惠?


从广东等地已经公开报道的案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通报来看,“红包去哪儿了”的问题主要是因为部分转供电主体截留降价红利

降电价后,电网企业已把这部分费用退回,但转供电主体却并没有向终端客户退还多收的电费;还有一些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地加收电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一般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2018年4月起,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了4份降电价文件,特别强调要将降价的红利传导到终端客户,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客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

但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供电、“截留”红利行为仍可称普遍,把降电价的红包搂到了自己的口袋里。


“截留”红包,违法违规


转供电主体加价或截留降电价红包违法违规。电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家连续两年提出降电价,是从民生出发,要惠及终端客户,而转供电主体的“截留”等行为与这一初衷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主体的不合理加价、“截留”行为,应该依法受到处罚。


终端用电客户怎么维权?


对于普通的终端客户来说,可以通过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来维护自身利益。

主管部门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违规行为的监管,严肃对待举报案例并依法查处。

北京市发改委去年对转供电环节收费作了解读: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由所有客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社会信用体系亦可发挥作用。多地已明确,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布。

希望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让减税降费的福利落到实处。


来源:电网头条客户端

撰稿&责编|周艳 制图|李彦 执行审核|宋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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