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女性生产自主权是关键 莫让逝者白牺牲
这两天的热点是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一名产妇因为疼痛难忍从5楼坠亡的新闻。遗憾的是,这件事出来后,没有任何一方对此表示愧疚,反而各自在甩锅。
首先是医院抢先发表声明,说是产妇家属坚持顺产导致的悲剧,随后产妇家属称已经同意剖腹产,是医生认为没有必要,让继续顺产的。那么,这锅到底该谁来背呢?
【医院】
签字文件+监控视频 舆论指向家属
具体来说,医院出具了两次声明,立场鲜明,认为这口锅是产妇家属的。他们的论据是,入院时产妇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写明要顺产;
产妇签署了委托书,委托丈夫签字处理。
另外,还出具了一个护理记录,试图说明医院已经多次劝说家属剖腹产,而家属不允。
不仅如此,医院的杨主任在采访时,提到产妇在跪求家属,家属坚持要顺产是不想花钱、想生二胎,这些言辞相当有效地把锅甩给了家属,许多网民相信了医院的说辞,对家属大肆口诛笔伐。
【家属】
产妇求助 家属同意 医生拒绝
在医院第一次声明后,产妇的丈夫也发表了声明,此后产妇母亲及其他近亲属也接受采访。在他们的说法中,产妇两次出来向家属求助,家属(产妇的丈夫)同意了剖腹产,然而医生认为快要生了,没必要剖腹。由于家属进入不了产房,未能监测到产妇动向,产妇跳楼他们不知情。显然,家属认为这锅应该由医院来背。由于家属发声较晚,未能提供过硬的证据,暂时未能得到多数网友的支持。
围观网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吃瓜群众,他们大多相信医院,认为医院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很小,因为医院剖腹产的收费高,医院会更愿意剖腹产,不可能拒绝剖腹产;所以产妇之死是家属的责任,是家属不把产妇当人看,只当成生育工具,根本不在乎她的感受。她的死,是对家人的绝望,是嫁了渣男、碰到恶婆婆的结果。
另一类是各专业人士,他们与吃瓜群众的看法不同,大多认为医院有一定责任甚至有更大责任。例如法学教授何兵认为,授权他人并不导致本人丧失决定权,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家人有权签字决定手术,本人也有权决定,当家人意见与本人意见冲突时,应该以本人为准,本人有最终决定权。他的根据是《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需要手术的,应取得患者书面同意,这是上位法,与此有冲突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应该作为依据。
法学教授何冰的观点
还有一些医学界的人士,质疑国内的医院乃至更大的医疗系统,对于产妇疼痛这样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有资料显示在欧美国家,无痛分娩的比例高达80%以上,而在中国才不到10%。有人还提到之前就有医院发生过病人跳楼自杀,就是因为疼痛难忍而医院并未采取措施的缘故。
其次是他们质疑医院的论据,比如知情同意书是常规模版,只能说明家属之前选择了顺产,不能说明家属拒绝过剖腹产。护理记录没有家属签字,属于一面之词。还有人指出,剖腹产的多少和住院天数(剖腹产的孕妇会住院更久)与医院绩效考核挂钩,所以医院倾向于希望产妇顺产。对于医院在安保措施上是否有漏洞,也有人表示了质疑。
在这些争论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产妇到底有没有自决权?如果有的话,那么这件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2007年,曾有过一次产妇死亡的焦点事件。当时肖志军携伴侣李丽云到北京朝阳医院看病,医生诊断李丽云是重症肺炎,须先停止妊娠进行剖腹产。由于患者昏迷,被认为是家属的肖志军不签字,导致患者死亡。
图为肖志军,妻子死后神情恍惚
这件事引起极大争议,也因此在侵权法草案中出现了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它被一些人称为“李丽云条款”。在正式公布的侵权法案中是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然而有专家指出,当时肖志军被认为是其近亲属,所以即使是李丽云条款,也救不了李丽云的命。
那么在这个新发案例中,一个产妇付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她到底能不能给我们的医疗体系、法律体系一个新的启示,如何让女性在生产过程中获得更多自主权呢?获得更有人性的服务呢?我们期待这个案例能打开一个缺口,为女性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不要让逝去的人白白牺牲,淹没在这残酷的世道人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