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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这篇不严谨的“入库案例”得出“不法利益请托费”也应返还的结论!

陈鸣鹤 最高判例
2024-11-07
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案例3886篇。但是,有些案例并不十分严谨。比如“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从案例的“副标题”和“裁判要旨”可以明显看出,其强调的核心是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即,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然而,该案例的案情却是:二名高考学生的父母(以下称家长)为使子女能上好一点的大学,找两中间人帮忙,中间人表示只要每名同学交一定数量的“请托费”就能保证被该大学录取。家长向中间人支付定金后,中间人联系上该大学的“负责人”,家长又通过中间人之手向该负责人交足了约定的“请托费”,中间人向家长出具了收条,并写了保证书。后该负责人携款潜逃,两名学生也未被该大学录取。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负责人有期徒刑十年。家长认为两中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间人退还全部“请托费”,并赔偿损失沛县法院一审认为(作者注:以下为入库案例原文):“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是犯罪人史某某(作者注:某大学负责人)为实现诈骗的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委托合同,缺少合同有效的正当性,且合同的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公共秩序,该合同无效。本案两原告(作者注:家长)之所以根据民事关系将钱交付给邵某某、穆某某(作者注:两中间人),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没有将钱直接交付于犯罪分子史某某,就是因为不信任史某某,这是原告防范交易风险的一种措施(作者注:防范的是不法交易的风险好吧?)两被告在主观上明知(作者注:预设前提明显不够周全,难道家长就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为国家高考政策、制度所允许,但为了追逐高额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作者注:偷换概念,是不法利益好吧?且家长追求的难道不是更高的不法利益?),正是对犯罪分子的轻信促成了史某某诈骗犯罪行为的得逞,造成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作者注:潜台词是中间人与负责人构成了共同诈骗?)。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 最终,沛县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入库案例均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其收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而该案裁判逻辑不够清晰、释法说理不充分、法律依据并不明确,尤其是裁判结果与众多生效裁判明显存在冲突,将该案例收录入库,易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实为不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裁判要旨”中只字未提“不法利益请托费”可按侵权之债请求人民法院返还,但就其选择该案例本身而言,似乎有对于“不法利益请托费”,给付者可参考该案例向人民法院起诉返还之嫌,显得非常不严谨。家长基于不法原因而请托并给付请托费,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事实十分清楚。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通过入库案例,试图保护、鼓励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价核心值观的行为,这完全不符合逻辑。不法原因给付即原因不法的给付行为,是指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的一方无权通过诉讼要求受领的一方返还。“不法”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一种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不法原因给付的诉求,主流观点不予支持。具体裁判规则包括:(1)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无效,根据无效行为规则判决返还财产;(2)不法原因给付属违法行为,应收缴违法所得;(3)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若返还财产将助长此类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驳回起诉;(4)不法原因给付属违法行为,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纠纷处理范畴,裁定驳回起诉;(5)给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但返还财产并非合同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结合不法原因给付原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以下试举几例:上海市一中院在(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中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因非法“请托”(承揽工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请托方通过“请托”受托方,试图绕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既具有违法性,亦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请托方请求返还给付款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桂14民终699号案中认为,蒙某交付金钱给黄某购买驾驶证的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黄某出具收据并承诺予以办理,双方之间委托合同的内容,既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蒙某与黄某共谋以金钱购买驾驶证的行为方式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此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范畴,裁定驳回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不应适用“不当得利”规则处理。《民法典》第122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强调的是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而不法原因给付强调的是取得不当利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不法原因给付中的“给付”通常需要当事人通过订立契约实现,及“给付”本身具有合同依据,而不当得利中的“得利”则正好相反。不当得利的双方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善意”(无主观过错),而不法原因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通常表现为“恶意”(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不当得利的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情形除外)。但是,不法原因给付案中如按上述规定处理,则将使不法原因给付人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明显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2021)川0191民初13406号案中认为,本案中,赠与合同无效后,案涉款项性质为不当得利,张某本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条文主张返还,但如上所述,张某所为给付目的系维持婚外情,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为不法原因给付。《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自己置于民法规范之外形成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权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本院对张某的自然债权不予评价,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百119条第4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立案后经本院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本文认为,此类案件也不应简单适用“无效返还”规则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正如重庆市五中院在(2021)渝05民终9235号案件中的观点:虽朱某自认其对陈某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何某与陈某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某因悖于善良风俗向陈某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不予支持。再比如,在(2019)宁04民终6号案中,固原市中院认为,本案一、二审中王某提供借条、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欲证实双方当事人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并请求刘某偿还本息。刘某抗辩该借款系王某通过其向赌场放贷进行获利且通过证人郅某已将赌场放贷款项还清。案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出借给刘某的借款系其通过刘某向赌场放贷进行获利而发生的借贷行为,该借款系非法债务。赌债应不仅限于直接参与赌博产生的债务,还应包括向赌场放贷,并以放贷获利而产生的债务,从此意义上讲,本案债务亦应属于赌债。案涉借款虽由刘某出具了借条,但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上诉主张合同无效后应返还出借款项,但返还财产并非合同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结合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原理,本院对王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抚顺市中院在(2021)辽04民再3号案中认为,王某为李某提供借款的场合为赌场,其主观上认识到李某借款用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给付人主观上认识到给付原因的不法性之后,仍有意识、有目的的将不法原因给付物给付受让人,故应排除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给付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所给付之利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吉01民终8556号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某俗。” 学校的招生流程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流程公开进行。本案中,杨某将案涉38万元款项转给郑某,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李某1与郑某为其办理高某二学校的入学事宜,杨某向某程的汇款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形成的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诉法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杨某起诉并无不当。”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浙03民终746号案中,甚至认为,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款项用于“公关费”,由此形成的债权主张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无须对债权的清洁性作出评判,即可径行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为了惩罚不法给付人,拒绝向不法原因给付当事人提供救济,防止通过不法行为获利,杜绝不法给付行为发生,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不法给付人的起诉或诉求。从目前三千余篇入库案例可以看出,有些案例无论从选材、审核,还是内容表述等方面,都有不周全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不应根据某一篇明显存在争议的入库案例,便得出与主流裁判观点甚至核心价值观不相符的结论。断章取义,以点带面,都不是案例入库的目的。认真领会“副标题”,尤其结合“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去认真体会“裁判要旨”所要传递的信息,才可能真正读懂案例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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