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他捡了人家的钻戒然后扔了,被告上法庭冤吗?
今年1月21日中午,王女士在自家单元楼门口丢失了一枚钻戒和一枚黄金戒指,监控确认是社区居民顾大伯捡走了。
之后顾大伯将金戒指还给了王女士。可对于另一枚1.01克拉的钻戒,顾大伯却说他觉得是个不锈钢戒指,顺手扔了…
这下王女士不干了,将顾大伯起诉至法院并索赔7万7千元。
那么关于让顾大爷赔钻戒这事,
网友是怎么看的呢?
观点
那如果是扫地的清洁工扫走运垃圾场了呢?人家真以为是垃圾啊!几块钱的不锈钢戒指谁还特意留起来猜猜是不是真的啊?扔个垃圾招谁惹谁啦?
观点
想也知道肯定要赔啊,捡了东西就是自己的,这条不成立吧?否则岂不是丢了东西就没有找回的权利了?这大伯又不是自己送回来的,是查监控查到了他把他人财务据为己有的事实……
观点
拾得遗失物应该像对待自己物品一样尽善意保管义务,不知者不为罪。物主遗失自己物品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丢了东西,我们是有权追回的,这点毋庸置疑。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既然你捡了东西,就有义务归还或上交,并且应当妥善保管。
此外,顾大爷自己也承认人家的戒指最后是在他这里“消失”的。对此,除非顾大爷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丢东西的王女士必须证明两点:
①她所丢失的钻戒就是被顾大爷捡走了;
②从监控中可以看出她所丢失的戒指就是一枚钻戒,并且克拉数也是她所主张的克拉数。
本案中,第一点已经比较清楚了。王女士需要在第二点上作出清晰的证明。
看了前两条的分析,你也许会认为捡个东西还这么麻烦,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诚然,理想状态下“路不拾遗”的最终结果就是遗失者自己回来找到自己的东西。不过,你的善举也不应该是一种“多此一举”。
上文提到《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拾得人的善举,要知道,不让好人吃亏也是法律制定时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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