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困境
一、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经济犯罪、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梳理
据《法人》杂志发布《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2015年中国国有企业企业家犯罪创下了新高,犯罪数量大幅增长,共计456例。将其中重大典型的案例作为样本抽调出来,以表格显示其概况情况如下:
1. 四川省国有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典型性案例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位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戴晓明 | 成都工投集团 | 原董事长 | 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
2 | 平兴 | 成都高投集团 | 原董事长 | 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3 | 张俊 | 成都建工集团 | 原董事长 | 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
4 | 黄铿定 | 原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
5 | 赵波 | 原副总经理 |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 |
6 | 吴忠耘 | 成都投控集团 | 原董事长 | 因受贿罪被死缓 |
7 | 谭建明 | 成都兴蓉集团 | 原董事长 | 因受贿罪被死缓 |
8 | 王文全 | 原总经理 | 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
9 | 毛志刚 | 成都银行 | 原董事长 | 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 |
2. 其他重大国有企业高管刑事犯罪典型案件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位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司献民 | 南方航空 | 董事长 | 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
2 | 陈港 | 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开庭审理 | |
3 | 徐杰波 | 总会计师 | 涉嫌受贿罪开庭审理 | |
4 | 周岳海 | 副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开庭审理 | |
5 | 田晓东 | 运营总监 | 立案侦查 | |
6 | 黄升伟 | 广州广日集团 | 党委书记 |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
7 | 潘胜燊 | 董事长 | 立案侦查 | |
8 | 白文 | 副总经理 |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 |
9 | 林峰 | 副总经理 | 立案侦查 | |
10 | 胡梓 | 副总经理 | 立案侦查 | |
11 | 张新华 | 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 | 总经理 | 判处死刑 |
12 | 张福来 | 党委书记 | 已经宣判 | |
13 | 黄银娣 | 党委副书记 | ||
14 | 章国春 | 总经理助理 | ||
15 | 陈宇航 | 副总经理 | ||
16 | 邱一旋 | 办公室主任 | ||
17 | 罗汉钟 | 综合管理部部长 | ||
18 | 胡守斌 |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 | 原总经理 | 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
19 | 杨浩波 | 原副总经理 |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 |
20 | 刘显明 | 原副总经理 |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 |
21 | 莫凡 | 原副总经理 |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 |
22 | 郑庆跃 | 天津港集团 | 总裁 | 立案侦查 |
23 | 李洪峰 | 总裁助理 | ||
24 | 郑树国 | 安监部副部长 | ||
25 | 徐建一 | 中国一汽集团 | 原董事长 |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26 | 李武 | 副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
27 | 周纯 | 事业部副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
28 | 安德武 | 副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
29 | 周勇江 | 一汽销售公司 | 原总经理 | 因受贿罪判刑15年 |
30 | 石涛 | 原执行副总经理 | 因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 |
31 | 静国松 | 原副总经理 | 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缓 | |
32 | 邓崎琳 | 武钢集团 | 原董事长 | 因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33 | 张翔 | 原监事会主席 | 因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
34 | 孙文东 | 原副总经理 | 因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
35 | 孙兆学 | 中国铝业公司 | 原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
36 | 李东光 | 副总经理 | 涉嫌受贿罪一审开庭审理 |
(因信息公开原因,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
此外,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华润集团、中国黄金等大型国有企业腐败窝案更是涉及众多高管人员,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高管人员,还有部分国有企业的高管不堪重压,选择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如中国中铁执行董事兼总裁白中仁、三精制药董事长刘占滨。
二、近年来国有企业高管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1. 主要涉及的罪名
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排名前三位的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依据《2015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媒体样本)》所提供的数据,其中受贿罪278例、贪污罪66例、挪用公款罪21例,这三类犯罪案例共计365例。
国企高管所涉及的这几项主要罪名,映射出国有企业以及其高管人员特殊性。国企高管在现有的绩效考核制度、升迁制度无法满足其个人的需求时,往往不能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让位于个人的私利,在利益的权衡较量下,私利占据上风。
2. 大案、窝案频发
自十八大以来,所查处的贪腐案件,屡屡出现大型国有企业高管层集体落马的情况,涉案人员之广、层次之高、涉案金额之巨,均令人惊诧。从董事长、总经理至多位副总经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接踵落马,这种情况出现在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以及上述的数家大型国有企业中,几乎成为了一种可怕的“常态”。塌方式腐败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反映出一些国有企业所构筑的风险控制体系的功效失灵。大型国企一般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办、外部独立董事各项治理结构均有的相应的设置。这些依照《公司法》所设置的治理体系,在这些窝案中,却出现一致的瘫痪情形,看似体系健全、设置精巧的风险防范体系形同虚设,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体系完全让位于个别高管的独断。
3. 涉案人员多为高素质管理人员
具有高学历、高素质、高能力的国企高管,在贪腐案件中屡见不鲜。他们有着吸引眼球的履历,良好的历史政绩,在工作能力方面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此种类型的高管人员的落马令人叹息,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巨大的,而他们在本应该做出成绩的位置和年龄上,却锒铛入狱。这也充分说明了单纯寄希望于管理人员个人的素质是无法有效防范腐败的风险。以制度的方式规范国企高管的管理行为,将权力放在笼子里面,是对国有企业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对高管人员个人的保护机制。
三、国企高管贪腐案件频发的原因
国企高管人员的贪腐案件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经过对诸多贪腐大案的调研,笔者认为尤其应当关注两点:
1. 未能正确的对待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属性,附加过多的政治性诉求
国有企业的企业定位、人事安排、组织架构设置,应当以企业本身的市场化为最终导向。只有坚持企业的市场化本质属性,政企分开,才能够使得企业回归本质,在人事安排、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上,避免受到非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如果对企业本身附加过多的政治因素,往往扭曲企业的市场化定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企业的高管不是基于市场进行合理判断,而是依据行政指令,其本身角色定位也会存在模糊,这对于企业的管理,往往是致命的。
2. 权力本身具有无限制对外扩张的性质,无法单纯依靠个人素养进行风险控制
权力有腐败的倾向,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与个人嫁接,又通过个人的职位进行无限放大。因此我们看到,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一旦身居高位而缺乏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所造成的影响越加恶劣。个人的卓越能力不再为企业、为公众所用,而成为谋求私利的最佳器具。不受约束的权力对国企高管的腐蚀性巨大,以个人为载体,又转而强化权力自身的独断性。所以,我们看到,在贪腐的国有企业中,决策是以个人的独裁专断作出,总经办、监事会、财务部成为贪腐的一个配合环节,而偏离了约束制衡的设立本意。在企业内部,这是高管个人权力地位的压倒性所导致的恶果,缺乏独立性的其他部门不可能对具有过大权力的领导者进行有效的权力制衡。
四、总结:成体系的预防国企高管贪腐行为应当内外兼修,尤其注重引入外部力量
伴随着社会各领域的改革均进入深水区,可以预见的是,国有企业风控体系会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风险控制工作将必然成为国有企业的重中之重。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如何使国有企业的决策、运行机制留在法制的轨道内,如何真正发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功能对高管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这些都是摆在面前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在思考解决对策前,我们需要深思的是:大量落马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贪腐行为持续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时间,这样长的时间跨度,公司内部管控机制、外部监察机制、司法系统均没有相应的稽查行动,在十八大掀开反腐风暴后才以纪委巡视的方式予以揭露。我们的看似十分健全的监督制度究竟出了怎样的问题?
有效的预防、打击国有企业贪腐现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舆论监督、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健全、高管个人素养的提升、合理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等方方面面。我们除了巡查式的纠错体系,更应当发挥现有的监督控制体系的作用,使这些已经成型的制度发挥应该具备的功效,成为稳定长久的风险控制制度,对于规制国企的贪腐现象,这更为重要。
在预防国企高管贪腐案件的工作中,应当十分注重引入外部力量,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的力量进行规范化管理。“千人诺诺,不如一士谔谔”,而这“一士之谔谔”往往来自于外部。习近平同志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企业内部监管体系出现问题时,外部的独立、专业的法律协助就显得格外重要;在企业正常运营时,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帮助国有企业搭建风控体系,从技术和法律知识上帮助企业建立互联网风控平台;在是与非的关键问题上,帮助国企高管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重大决策问题上,通过专业知识给予国企高管以法律上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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