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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大“举报门”| 是谁在放任著作权的侵犯行为!

2016-11-28 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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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编心中,大学是一个温馨的回忆:这里有一起吃零食聊八卦的室友,有一起缠着老师划重点的学渣特攻队,还有一群为大家鞍前马后的班干部。。。


然而今天微博热门话题突然亮了#被同班同学联名举报#,这是一个怎样的存在,能引起全班同学的公愤,这背后是否又有咱们法律界的事儿呢?




篇一:集万千荣誉于一身



11月24日下午,西南交大公布了“竢实扬华”获奖名单,其中关于获奖者李某,有这样的介绍:


获得了国家奖学金,唐立新奖学金,创新奖学金,连续综合一等奖五次等;

2015年4月至今,已经发表了论文4篇(均为第一作者)。

其中一篇核心期刊,一篇EI检索,同时,一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1篇EI论文(第一作者),一篇国际会议论文在投。


上文提到的“竢实扬华奖章”奖项设立于2004年,是西南交大(微博)学生个人最高荣誉,每学年评选一次,按照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省略一大堆获奖条件)


总之,这千里挑一的荣誉,用网上的评论来说就是“金钱所不能衡量的”!


篇二:荣誉背后的真相


11月24日晚,一则题为《关于如实反映竢实扬华奖章候选人李某品行不端,学术作假的联名举报信》的帖子出现在西南交通大学百度贴吧。


举报信称,该校2013级城乡规划班(本科)同学集体如实反映同班同学李某,以弄虚作假成功当选该校2016年“竢实扬华奖章”候选人。列举了李某“学风不正、评奖不信”等多项问题。包括学习弄虚作假,不讲诚信,多次抄袭,进行商业交易,剽窃抄袭其他年级班级作业,被举报后转向外界购买课程方案,以获得成绩。


举报信末附有该班同学实名联名签字,但帖子中照片的签名部分被打上了马赛克。


而让李某备受质疑的,正是一篇题为《成都市中心商区建筑废弃物现状的研究》的论文,这是一篇发表在省级期刊《产业论坛》2015年第25期上的文章。网上爆料称,《成都市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与研究》是西南交大2011年硕士毕业生陈天杰的论文(发表于2014年),通过“Paper pass”(注“论文检测系统”)检测,提示比对结果(相似度)总体达到了98%。


(98%。。。。如果系统没出错的话,那着就是抄吧。。。)


篇三:不符合获奖评选资格


下图为扬华素质网发布的通报:




小编想说:那篇《成都市中心商区建筑废弃物现状的研究》疑似抄袭的论文,对于“学术科研”的抄袭,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到底是一件什么性质的事件?


其实,近几年来,论文抄袭现象并不少见,甚至出现泛滥态势。抄袭劣迹败露后,我们发现总是会出现大量的“烂尾新闻”,事件被发现了,调查进行了,但事后的处罚力度却明显乏力,不能起到遏制抄袭行为的效果。


通常来说,抄袭行为被定性后,往往都是面临着“内部处理”,很少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惩罚和约束。


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处于空白状态!

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遗憾的是,该规定明显缺乏威慑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认定为侵权后,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样的惩罚对抄袭行为来说也是无关痛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刑法领域

在刑法领域,虽然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是行为人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从而将“非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挡在了刑罚的视野之外。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层面过于宽松,为抄袭人无所顾忌。对于论文学术抄袭除了大学校园,社会上还有不同身份的“抄袭之手”在伸向各大著作。


完善相关法律,加重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治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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