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律师推介| “十佳辩护词”获奖律师 杨仲先

2017-05-26 看律师怎么说


杨  仲  先

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现任四川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绵阳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绵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游仙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曾受聘任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其主笔的《钟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辩护词 》荣获四川省首届“十佳辩护词”。下面是杨仲先律师关于本案的办案体会以及辩护词内容。


办案体会

通过对钟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辩护,我深切的感受到律师不仅应当要有敬业精神,敢于仗义执言,而且还要不避艰难,富有胆识。恪尽职守是律师的基本执业准则,是回馈一个又一个需要寻求公正判决被告人的合理要求。


刑辩律师之路尽管崎岖,我也必须继续,只有这样,才内心坦荡,无怨无悔。希望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之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希望公安、司法人员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这才是法制的目标。


通过对本案的辩护,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其职责;社区矫正监督机关应当加强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建议纠正。只有这样,社区矫正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国家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目的才能实现。


 

一审指控事实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系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该镇某领导个人让其于2014年7月起代管该玉河镇司法所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8月,被矫正人员张希系假释犯联系不上,钟某未继续联系也未按规定到张希家进行调查走访,亦未向司法局报告。2014年10月4日,张希犯抢劫杀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司法所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矫正人员长期脱管,再次犯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人钟某系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经该镇党委会议决定于2014年7月起代管该镇司法所工作。被告人钟某接受该工作后,被告知司法所须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要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钟某依照档案资料联系社区矫正人员,发现处于假释期间的社区矫正人员张希的常用电话号码联系不上,钟某便没有再拨打张希的手机定位电话,也没有按规定对张希家进行调查走访,也没有将该情况即使汇报区司法局,而是放任张希于假释期间脱离监管的状况持续。2014年10月4日,张希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人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钟某才得知张希下落。在汇报司法局工作人员后,钟某补充了一份申请给予张希警告处分材料,并将申请的落款时间写为2014年7月18日。

 

诉争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2014年7月担任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之后,不认真履行对辖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职责,致使被矫正人员张希长期脱管,并于脱管期间再次实施抢劫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钟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应当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钟某系政府个别领导临时指派的代管人员,既不是被任命的司法所长,也不是司法助理员,无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身份。钟某兼任多项工作,客观上无履职条件和能力,工作中无擅离职守,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张希再次犯罪系个人主观因素决定的;即使钟某工作不负责任与被矫正人员再次实施犯罪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作出假释的机关未对张希进行社区影响调查,张希再次犯罪系多种因素所致。故,钟某不构成犯罪。


辩护词

(一)、原审被告人钟某既不是被任命的司法所长,又不是司法助理员,更没有履职条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

钟某系2013年4月从武警部队士官安置到玉河镇人民政府的工勤人员,其履职政府安排的综治、信访、维稳、防邪、禁毒、文化、政府网络、保密等多项工作。2014年7月中旬镇政府某领导口头安排钟某兼职司法所工作。按照绵阳市司法局绵司发(2012)95号文关于《司法所规范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六条、九条、十条、十一条的规定,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所长实行任命制,且需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人员,其中一人应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2014年3月游仙区人社局、司法局以绵游司发(2014)15号文已聘任简雪梅、孙俊为玉河司法所司法助理员。2014年6月23日-27日区司法局组织司法助理员专业培训学习,玉河司法所孙俊参加。由此可见,被告人钟某既不是被聘请的玉河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也未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更未被任命为司法所长。钟某工作职责的增加、身份的变动,镇党委、政府并未经集体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或任命,也未报告区司法局,导致玉河司法所2014年7月以后工作人员不明,司法所长缺位、职责分工不清,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难知其情的混乱局面。作为被告人钟某究竟是在司法所长领导下的临时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司法所所长,或是协助聘任司法助理员工作的辅助人员,无证据证明,钟某自己也不明白。钟某2014年7月后不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监管职责的法定身份,所谓履职应具备履职义务、履职条件、履职能力。故,钟某不具备本案中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二)、被告人钟某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表现。

被告人钟某自负责文化站、综治办等工作以来,勤勉敬业。为完成“春晚文艺晚会”,自2014年5月开始组织队伍排练,积极参与表演。同年8月份因辖区村民田小利一家进京上访,按组织安排从8月7日至15日、9月23日至26日钟某二次进京劝返,劝返成功后又协同市人民调解中心对此事参加调处,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为玉河乡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了一定贡献。工作的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深受党委、政府认可和同行的赞扬。就本案而言,即使钟某按领导个人意见从7月中旬兼任司法所工作至被矫正人员张希重新犯罪也仅仅只有70天左右时间,除去文化节目编排20天、劝返工作 11天、调解维稳10余天、创建和其他工作7天,法定假日16天后仅剩余7天左右时间。而2014年4-9月玉河镇被矫正人员达11人,客观上也不可能完成社区矫正工作。这是目前体制、机制形成的现状,并非被告人钟某不认真履职。

 

(三)、被矫正人员张希的重新犯罪与社区矫正人员履职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正因为是非监禁,才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能锢束其思想动向,更无法事前对其监督管控,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就完全有时空条件。故,犯罪危害的结果不需要以社区矫正工作失职为成就条件,或者说矫正工作的认真全面并不必然阻止被矫正人员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二者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况且,本案所涉被矫正人员张希是因假释而被矫正。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只有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而矫正人员即使再认真履职又怎么可能预防和保证被矫正人员不再危害社会呢?若以此追究钟某不履职的刑事责任,那么,山东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也会因张希重新犯罪而必然错误,监狱和法院也应担责。张希抢劫杀人的犯意产生完全是个人内因决定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亦是张希的个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任何一个犯罪结果的出现都只能由一个犯罪动机引起,并非外部因素决定。因此,即使矫正工作失职也与被矫正人员犯罪结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本案所涉张希重新犯罪有其他因素的界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实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川司发(2014)14号文《四川省社会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四项二款规定:“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而被矫正人员张希虽籍贯为游仙区,但全家早于1999年已到山西、山东等地打工,长期居住省外。5.12地震又导致张希家房屋倒塌,根本无法居住。张希被假释前,监狱没有委托区司法局对其调查评估,张希的实际居住地不应再是游仙。对一个在游仙区没有居住地的罪犯社区矫正人员怎么去监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执字第4504号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八行称“经对其假释后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事实纯属子虚乌有。这是张希重新犯罪的一个因素。

2、张希假释后未遵守规定按时报到,后又在原任司法所长任职期间长期脱管。2014年7月之前,张希完全应当依法收监。然而原任司法所长并未向区司法局报告,这是导致张希重新犯罪的另一因素。

3、《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履行的责任。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监督”;第四项:“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监督”;第五项:“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而张希已无房居住,监狱未委托评估;自2014年1月25日释放后至5月初才到司法所报到;5月-7月份张希已脱管,这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并未进行有效监督。况且,检察科干警在专项检查时已发现张希脱管。从4月到10月长达半年之久检察机关未派员到玉河司法所进行实地检查监督,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明显未认真履职。给张希重新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应是张希犯罪的再一因素。

4、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游仙全区25个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均没有司法所,按规定最少应配备75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其中25个应为政法编制干部,而实际上政法占编人员仅有19人,2014年虽从乡镇选聘36人,但被聘人员还要承担党委、政府其他工作,且服从组织的调派。全区服刑人员多的乡镇已达46人,最少的乡镇也有2人。现全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口达55人,12个司法所无所长,司法所调查取证的法定人数二人均不具备。显然远远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这也是张希重新犯罪的再一因素。

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对钟某的无罪判决十分正确,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又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制的进步。故,请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结果

2015年12月31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以(2015)游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判决钟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2016年5月5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2016)川07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后语

恪尽职守是律师的执业准则,是回馈一个又一个需要寻求公正判决的被告人的合理要求。刑辩律师辩护之路尽管崎岖,我要继续,直到永远,永远!只有这样,我才内心坦荡,无怨无悔。

律师应当要有敬业精神,不弄虚作假,敢于仗义执言。辩护律师要不避艰难,富有胆识。敬业是动力,只有坚持发扬“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敬业精神,才能成为当事人欢迎的“代言人”。

希望任何人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希望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追诉和审判;希望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

律师、检察院、法官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司法公正。只有法律正确得到实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人权才能得以维护。

本人深切感受到我国法制的进步,特别党十八大以来,司法公正明显提高,冤假错案逐步减少。律师执业,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受到重视和保护。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我相信中国未来的司法一定会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了司法公平正义,律师任重道远,始终在前行的路上......


评审点评

该辩护词是律师全面辩护的典范。律师在本案辩护工作中,不局限某一点、某一方面着力;而是多点出击,从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展开有效辩护,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实践中,律师在展开辩护时容易出现抓大放小的问题,认为只要击破控方指控体系中的一环,就能够取得辩护的效果。但这种做法,很容易忽略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也使得自己辩护不周延,力度不够。该案的律师从主体、因果关系等方面全面辩护,有事实、有法律依据、有理论分析,最终说法二审法官,维持一审判决。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发布对涉及该案的企业及人名做了适当隐去)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