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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介| 十佳代理词”获奖律师 王新顺

2017-06-07 看律师怎么说

王新顺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理论扎实,精研实践。业务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一般民商事纠纷。


其与李天瑜律师共同主笔的《吴某、王某某与曾某某、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荣获四川省首届“十佳代理词”。下面是王新顺律师关于本案的办案体会以及代理词内容。

办案体会

对价关系,即价款和交易标的的对应关系,是交易的基础和起点。对价关系约定的越是明确、具体,越能促进交易的顺利安全进行。相反,对价关系约定的模糊不清,则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诚实信用对交易的顺利安全进行同样重要。交易前欺瞒或交易中出尔反尔往往会导致对价关系的失衡或交易相关方对对价关系认识冲突,从而容易导致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2日,曾某曾某某(出让方)与吴某王某某(受让方)就G驾校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标的为出让方持有的G驾校100%股权,含出让方经营的E大学所属的F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下称“F驾校”)与G驾校《合作办学协议》。如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则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100万元;如受让方在2015年7月12日前付清全部价款,则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225万元。出让方保证G驾校资产情况、训练场租赁、项目开发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G驾校得到的授权、批准、许可持续合法有效,不存在失效的潜在风险。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出让方承担。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赔偿范围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双方未移交前述资产清单。股权变更登记后的2015年2月初,F驾校训练场地因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被责令绿化覆盖,可使用面积从70亩缩减至25亩。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截至2015年7月16日,吴某王某某共支付2000万元。吴某王某某发现曾某曾某某侵占G驾校资产,所移交资产还有其它瑕疵。

争议焦点

 

(一)股权转让总价款的金额;

(二)股权转让时,G驾校的全部资产、权益包括哪些财产;

(三)F驾校训练场地合法性与承诺和保证不符,曾某和曾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

(四)吴某和王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五)吴某和王某某未办理股权质押和抵押担保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


代理词正文

吴某王某某曾某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引起了驾驶培训界的高度关注,被告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之高,已引起业界的一片哗然。通过本庭的法庭调查,显然,曾某曾某某转让的股权存在严重的瑕疵,转让价款理应减少,违反其合同承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曾某曾某某没有提交我方违约的任何依据。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曾某、曾某某主张剩余股权转让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下称“转让合同”)并未约定2015年7月12日以后股权转让总价款额,也无除第一笔款项之外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因此,该合同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履行时间而无法实际履行。

 

(二)曾某、曾某某主张吴某和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含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吴某和王某某并无违约行为,具体如下:

1.2015年1月12日起向曾某和曾某某支付1000万元转让款(第1.3款)。

就该项义务,吴某和王某某已经按约定履行。

2.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第1.2款)。

如前所述,转让合同并没有具体、明确地约定履行该项义务的时间和金额,同时,曾某、曾某某在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之间也并未通知吴某和王某某履行付款义务,无从谈起违约。即便有催款,吴某和王某某已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

更何况,该项义务的履行时间必然在曾某、曾某某向吴某和王某某“交付G驾校公司全部收益、资产”的时间(转让合同生效,第3.5款)之后,更在曾某、曾某某作出合法性保证(第二章第2.1.4款)、持续有效性保证(第二章第2.1.5款)和债权债务结算和中止保证(第二章第2.1.6)款的时间(洽谈时和签约时)之后。而曾某、曾某某在该三项义务上均存在违约,且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下文详述),吴某和王某某有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剩余股权主让价款根本就不应该适用2015年3月31日以后的金额,而应该直接适用2015年3月31日以前的金额。

3.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以G驾校的股权质押给曾某、曾某某(第五章第1条)。

没有约定履行的时间,曾某、曾某某没有要求过办理质押的通知。况且,在录音材料中,曾某和曾某某承认场地、资产不真实、不合法,承诺在3月1日前解决。同样该承诺构成新的合同的一部分,但曾某、曾某某没有处理资产不真实和不合法的事项,构成违约,吴某和王某某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转让合同生效后,吴某、王某某以H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担保。

合同约定后,吴某和王某某已将房产证交于曾某、曾某某,该项约定双方真实意思并非一定是抵押担保。且没有约定任何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时间,曾某、曾某某没有要求过办理担保的任何行为。如前所述,吴某和王某某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5.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为吴某和王某某设立其它义务。

 

(三)吴某和王某某已按双方约定履行并超额履行,但曾某、曾某某交付股权存在严重瑕疵并违反合同相关承诺,构成了三大方面的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双方还约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曾某、曾某某应将G驾校公司全部收益、资产交付给吴某和王某某。双方制作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曾某、曾某某虽然在2015年1月13日向吴某和王某某移交部分资料并制作《G驾校合同移交清单》,但提交的各种资料不齐、隐瞒财务数据和侵占公司财物、交付财产和权益存在严重瑕疵,场地和驾校等级存在严重违法和隐患。构成严重违约,经吴某书面催告,仍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交割义务。

三个方面的违约如下:1.拒不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财务数据严重不实;2.资产严重漏项;3.多处场地使用不具合法手续和存在对生产经营的许可、批准等失效。具体分述如下:

1.拒不提供真实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资料严重不实;

至今没有提供财务报表。曾某、曾某某侵占公司资产和资金达200余万元。可能存在其他隐形债务和资产。未移交发票的申购证,严重影响经营。

2.资产严重漏项,债务未结算导致G驾校经营受阻;

场地硬化投资300万元未计入公司资产。当庭认可侵占公司资金200余万元未归账,且拒不移交。

曾某、曾某某并未按约定结算和中止原债权、债务。

股权交割后,吴某和王某某发现签约之前G驾校如下债务并未按转让合同第2.1.6项约定结算:

(1)欠付I公司车载终端设备及配套产品货款。

(2)成都市J驾校训练场尚有合作合同。

3.多处场地使用不具合法手续和存在对生产经营的许可、批准等失效;

(1)F驾校训练场地及G驾校所使用的位于某社区六组的场地土地使用用途均不合法,分别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随时可能被有关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导致降级或者取消驾校等级。因此,其交付驾校的核心资产均不合法,驾校价值大大减损。

曾某当庭威胁要控告G驾校场地违法,取消G驾校资质的行为,也恰好印证了曾某、曾某某的上述违约情形。

(2)至今仍然没有提供G驾校所用训练场地相关的合法手续。

(3)如果推定吴某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训练场地的法律属性,但曾某、曾某某明知不能但愿意承诺其全部场地使用合法有效,事后还进一步承诺于3月1日解决,并约定不兑现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如买卖双方都知道商品有缺陷,但双方愿意购买,卖方又愿意为缺陷作保证并承担责任。理所应当,卖方没有解决商品缺陷,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四)曾某、曾某某侵占公司资产应予以返还

曾某、曾某某以G驾校收取的所有费用及资金,均属G驾校资产,不得自行侵占,应退还G驾校。根据转让合同第3.4、3.5款的约定,该部分资产应移交持有G驾校100%出资份额的吴某和王某某代为控制。具体如下:

1.《曾某、曾某某应移交吴某、王某某费用清单》中,除第3项未认可,第7项有数额差异即为90150元。

2.曾某、曾某某《吴某、王某某应移交曾某、曾某某费用清单》中第7项的“成电与G驾校联合办学后勤集团应付移交费用”。

3.曾某、曾某某《吴某、王某某应移交曾某、曾某某费用清单》中除第7项外的其他项,属于曾某、曾某某将G驾校公司收取的资金占为己有,这些费用又是G驾校应开支的部分,曾某、曾某某便从账外支出了,该费用应从曾某、曾某某应退回的G驾校的款项中予以扣减。并非吴某方要支付给曾某、曾某某的费用。

前两项抵扣后,曾某、曾某某应退回占有资金1569989.64元。

4.本案诉争的不是G驾校和F驾校联合办学合同及合同权益,而是在该租赁土地上投资的训练场地和办公用房无法使用。减少的资产不是租赁合同的权益,而是G驾校公司投资的训练场地和办公用房的减少,即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减少。与F驾校无关,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G驾校全部收益、资产的交付”构成股权转让价款的对价给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和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股权时股东作为所有者——公司成员,对公司的概括性所有权益,包括了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G驾校100%股权的转让,必然导致G驾校财产控制权的必然转让,公司股权价值与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相关,而所有者权益又是公司总资产减去总负债而来。这也正是转让合同第3.4款和第3.5款约定曾某和曾某某将G驾校全部收益、资产的交付给吴某和王某某的原因。

尤其是,转让合同定义部分第1款约定,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转让合同股权转让部分第1.1款约定合同标的包括G驾校100%的股权、G驾校经营的E大学所属的F驾校与G驾校合作办学协议及其分校30%股权等。

(2)吴某和王某某受让的是G驾校100%的股权,依法依理都有权代G驾校实际控制G驾校全部收益、资产,尤其是在转让合同如此约定的情况下。

 

(五)依据股权价值与公司所有者权益成正比的原理,所有者权益又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结果。G驾校总资产中现不能使用的场地的形成价值为300万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11条及174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减少股权价款至少300万元。

1.根据转让合同第1.1.1款的约定,所转让股权包含F驾校训练场地使用权。

2.曾某、曾某某承诺给吴某和王某某的F驾校合法训练场地为70亩。

3.按曾某2014年6月23日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F驾校暂时能够非法使用的训练场地的面积仅为27.75亩。

4.经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和曾某陈述,被绿化部分训练的以及不能使用的场地的价值(仅硬化成本,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场地租金)296.25万元。

5.曾某、曾某某承认场地硬化的价格为300万元以上。

 

(六)F驾校训练场地被绿化覆盖处理42.25亩,而其余的场地仍为违法状态,随时有被强制清理出场,且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仍无法正常使用。曾某、曾某某的违约行为,除致使所转让股权价值减少外,远不能弥补吴某和王某某的全部损失,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还应对吴某和王某某带来可得利益损失约1536万元予以赔偿,本案中,仅主张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承担违约损失420万元。

 

(七)曾某、曾某某应按约定,向吴某和王某某移交G驾校现在暂时使用的27.75亩训练场地合法来源资料。

裁判结果

1.吴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曾某曾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250000元;

2.曾某、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某、王某某交付G驾校公司在2015年1月13日前收取的各项费用1514395.94元;

3.曾某、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某、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200000元;

4.曾某、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吴某、王某某交付G驾校公司在2015年1月13日前收取教练保证金资料;

5.驳回曾某、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吴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互付款项拼品叠后,曾某、曾某某还应向吴某、王某某支付1464395.94元。


律师后语

 对价关系,含价款和交易标的的具体范围,是交易的基础和起点,其明确、具体的约定对交易的顺利推进十分必要。本案中,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对股权价款、股权所对应资产的范围的约定均不够具体和明确,为本案争议埋下了隐患。承办律师通过代理词向法官厘清了本案所转让股权的资产范围、明确了转让价款的金额,为委托人及目标公司追回了被侵占资产,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如交易中任何一方不诚信,均很可能给交易各方代理争议和纠纷。本案中出让方的虚假承诺和保证直接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承办律师通过代理词充分阐明了出让方的虚假承诺和保证构成重大违约,动摇了交易对价关系,给受让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说服承办法官依法追究了出让方的违约责任,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交易所交割的不仅是物等有形资产,更要交割有形资产背后的权利。合同中详尽合理的交割安排对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方的权益保障都十分必要和重要。本案中,交易双方单一交割行为的时间、方式、质量、条件多有不明确之处,导致违约情形出现时不能合理调整交易安排,交易方对如何履约手足无措,延误合法权利的行使。本案中承办律师依法最大限度主张抗辩权,避免了委托人承担依法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虽然不同,但当所转让股权的比例是100%时,公司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成员必然全部更换,必然涉及资产移交。基于对此的充分阐释,促使委托人作为目标公司新的全额出资人代公司领受和控制资产,成功解决了公司并非诉讼当事人带来的资产返还和移交难题。

办案体会:详尽的事实调查、全面清晰的逻辑分析、简明有根的诉讼观点和充分的沟通是说服法官的利器。

专家点评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公司资产与出让方承诺不一致,是否应当扣减价款?应当如何扣减?


本案代理律师用详尽的事实调查、全面清晰的逻辑分析、简明有根的诉讼观点和充分的沟通,说服了法官。我们需要这样的代理词、需要这样的律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发布对涉及该案的企业及人名做了适当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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