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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说法 第5期 |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所形成的债务 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017-07-19 付律师 看律师怎么说

【要点归纳】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所负的债务,若未经对方同意,非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需要,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概述

李某与叶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2月协议离婚。2012年11月,李某的朋友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谭某借款12000元,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承诺对黄某的借款负担保责任,直至该款还清为止。


由于黄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谭某将黄某、李某和叶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李某和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叶某答辩称其不是债务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李某的担保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担保的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疑解惑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债务的本质应与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相关,所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人保证多为无偿保证,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处获得利益,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价,其提供保证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的目的,从而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


即使是基于社会评价、天伦亲情、家庭和睦等非给付性目的而设立的无偿保证,纵然是为了夫妻或者家庭,但其追求的层次是非物质的,故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中明确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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