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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案 第6期 |山西黑老大高调出狱被判五年,法律人怎么看?

2017-07-20 律师说 看律师怎么说


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摘自《洞穴奇案》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我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然后才是一个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为手中并无更多的卷宗材料与事实依据,大多数信息都来源于网络,在此,也仅能从有限的资料中进行一个意见发表。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正如我前文所引用的“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所表达的理念一样,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这个问题若要细究,几十万字也难以穷尽。

但结合本案来看,我们可以进行一个通俗易懂的理解如下:



首先,我们从检方提供的信息对当日的情况进行一个总结:


①8时30分许,180余人、50余辆豪车列队彩排,将14盘1万响及8个100响的梨花摆放在监狱门口附近及沿途道路。


②监狱狱警多次要求其解散均被拒绝,驻监狱武警中队接狱方通知后,分三次将警力增派至约30名,手持警棍、盾牌加强对监区门口及监狱大门附近的秩序维护。


③11时30分许,程幼泽身着白色唐装,在刘欣等20与人的簇拥下从监区走出,黑衣人在指挥下,统一向程幼泽喊“三哥好”。


其次,这种情境是如何产生的?


网络上有两种说法,第一种为人群自发聚集进行庆祝,这一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进行佐证。而第二种说法与检方指控相同,程幼泽通过两名狱警的违规操作,多次与狱外人员商议有关“迎接仪式”的事情。


再而,造成了什么样社会影响?


①一涉案狱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羁押在看守所。

②礼花炮、鞭炮燃放时间长达10余分钟,致使路段交通完全阻断。

③迎接队伍造成招商银行晋城分行普山ATM分点通往监区方向路段严重拥堵,时长10余分钟。

④截至目前,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程幼泽出狱”各新闻网站的点击量达千万次以上。


以上的社会影响属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吗?


我可以进行假定,程幼泽的此种行为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从而在部分持相反意见人的眼中得到了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确实如此,正义就没有得到实现了吗?损害了我们法条的字义或立法的精神了吗?鼓励了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了吗?


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

 

附:最高法院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相关观点


1.“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可或缺的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封闭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打砸等;“情节严重”,是指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造成的影响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公私财物或者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需要指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2.聚众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实施的聚众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


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3.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刑法修正案(九)>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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