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说法 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继承类案件的部分倾向性意见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
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中,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方式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
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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