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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上“史上最抠门老公”,她选择了这样做!

2017-07-31 啊哈 看律师怎么说


谈到婚姻,本该是相濡以沫、同舟共济、白头到老,诸如此类的美好词汇,但是摊上“铁公鸡”丈夫,赵女士的新婚后是崩溃的。


赵女士讲述:


我和丈夫是相亲认识,因为我本身自己有工作有收入,经济还是比较独立,谈恋爱的时候和他外出吃饭逛街也会主动结账。


婚前在经济上,我们以这种方式相处得还行,没觉得有什么不好的。


本来觉得,结婚本是让两家人变成一家人,让两个人变成两夫妻,但婚后在钱上面,我丈夫算得还更清了,特别是买车那件事。


我和他婚后他借钱买了一辆车,写的是他的名字。


他说车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也应该负一半的责任,比如保养车的花销、保险费用等等各种费用,我都应该出一半。甚至还说,我坐车也应该出钱!


我在此之前并没有在意这些细节,生活中的开销我也计较的比较少,但是没想到婚后他居然这么“抠门”。平时我也不怎么用车,他居然还把这些细节算得那么清楚!


这样下去,我到底该怎么办?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赵女士以及这位抠门的老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有些糊涂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从法律上来看,这辆车是在婚后购置,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两个人的所有的婚后收入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用来支付“养车费”的费用也应当是出自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只需要在财产规划上达成一致,不用刻意分得那么清楚。


丈夫要求赵女士坐车也得给钱,我觉得这就有点过分了,如果实在要分得 那么清,索性写一个《婚内AA制协议书》可好?


关于AA制协议协议,小编提醒这些法律要点不能忽略:

1. 夫妻间的AA制协议对内是有效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只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


2. 协议对内有效,对外不一定有效


这里通常涉及到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自己财产做出约定,只要不危害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则上是有效的。如果第三方不知财产约定而借给夫或者妻用于家庭所用,约定对第三方无效,即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 AA制夫妻,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


就一般而言,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得的,应尊重其约定,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财产提出请求。


但为了照顾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一起来留言区聊个五毛钱的:

遇上这样的奇葩老公,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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