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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16丨关于身份证,你不可错过的七个提示与五个规定

2017-08-03 魏律师 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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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已经过去了大概一年时间了,该公告由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公告》提示,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虽然条文内容只有短短的十条,但条条都是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我们今天来进行一个温习。



【七个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个规定】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其中提到,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②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③对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作用进行明确,称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⑤广大群众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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