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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18丨中国游客在德国拍照行纳粹礼被捕,德国小题大做了吗?

2017-08-08 魏律师 看律师怎么说


日前两名中国中年游客在德国国会大厦前,因摆拍纳粹敬礼被警方逮捕,被责令缴纳500欧元保释金后才暂被释放



 

中国护照红色本本上并没有写“我国公民排除他国属地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因我国公民违反其国内法律就小题大做。”

要问我怎么看?

我拍手称快。

现今世界,属地管辖原则一般为最优先。

何为属地管辖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例如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德国刑法关于管辖权的叙述则更为细致,细致到主犯行为地、共同犯罪中每人的行为地、不作为犯罪情况下共同犯罪应有所作为地等等细节,在此不进行赘述。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德国法律,德国如此进行管辖,并不存在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德国,这叫做verfassungswidrig,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宪行为,与我国对宪法的重视程度不同(希望这句话不会被和谐),在德国违宪,这是一种情节十分严重的行为。

缴纳保释金被释放应该不是两人最终的结局,缴纳保释金并非意味着通过交钱换取了自由,仅是一种担保作用,以担保你不会逃避侦查以及诉讼等一系列工作,如果在需要到案时配合相关机关正常到案,则会予以退还——放在中国来说,就是取保候审。

当然,纳粹礼在我国并不是犯罪,我国政府并不会对两人进行追究,但是,两人如果确有此行为,且被审判,也肯定会依照德国法律受到相应惩罚。

我也承认,二战时期的德军军服制作精良,设计理念前卫,十分好看,我也非常喜欢,但我也不会因为喜欢德军军服而去支持纳粹文化——这显然是缺乏对其实质为沙文主义认知的一种盲目崇拜。

在希特勒眼中的黄色肥皂,站在充斥着雅利安血统的大街上比划着满含狭隘民族沙文气息的姿势,何其可笑!

回到正题,我怎么看?

我拍手称快。

以上。

噢,不稍等,以上给大家讲了关于刑法国际上管辖的部分问题,在此也给大家科普一下涉外的民事管辖相关资料。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应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1.地域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凡被告住所或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境内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国境内的被告,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诉讼,如果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的财产所在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由上述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就专属管辖作了规定: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确定协议管辖的原则。该条款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推定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5.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我国已参加的涉及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3年参加)、《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年参加)、《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年参加)。


  此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协定中,也有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必须信守上述条约的规定。


  6.特殊情况下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在应当适用我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如果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律师丨魏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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