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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说法18丨签订离婚协议时最易忽视的五个隐患!

2017-08-08 付律师 看律师怎么说



很多人在离婚时都选择自己书写离婚协议,不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虽然确实能省下一笔律师费,但却容易忽略协议中的法律风险,为日后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在这,作为律师,就为大家总结了签订离婚协议时最易忽视的五个隐患:


1、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不考虑变更主贷人问题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两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2、分割银行存款时约定笼统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约定 “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写确实省时省力又节约墨水,但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作为律师,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对于给付金钱的义务不约定违约金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



4、探视权约定不明。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5、忽视户口迁移问题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

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作为律师,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会明确约定不履行户口迁移义务的惩罚措施,以便在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



最后

还是建议大家在离婚时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

不要为省小钱而留下无穷的隐患。


律师丨付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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