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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20丨酒后骑电动车也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2017-08-11 看律师怎么说

电动车,电瓶车,小电驴,叫法不同虽然不同

但是都同样的凭着两个轱辘在大街小巷飞速穿梭,偶尔还不受红绿灯约束、逆行,大部分的电动车凭着非机动车的身份任性的行驶在城市道路上,不乏因电动车不按规定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
但“非机动车”真的是电动车的保护伞么?不一定!

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做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判决,被告人白某怎么也不会想到,酒后骑电动车也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本案也是该院首例因酒驾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扎鲁特旗鲁北镇振兴街重庆泡菜鱼门前油路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兰某驾驶的蒙G57839号轿车(未悬挂号牌)相刮,造成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事发后兰某报警,被告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白某醉酒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赔偿兰某车辆损失14000元。


判决结果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二千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我们注意到,案件中白某不仅是酒后驾车,而且所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属机动车。很多人对于电动车都有误解,认为电动车耗的是电,属于非机动车,但是并不是所有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仅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电动车并非一独立的车辆的类别,电动车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

该条关于非机动车作了如下定义: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若电动车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仍应认定为机动车。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经济、环保、便捷等特点,成为了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驾驶电动车也要注意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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