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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26丨小孩儿骑自行车被撞死,要求赔偿878万!能赔这么多?

2017-08-22 魏不害 看律师怎么说

近日,上海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一案备受社会关注,家长向肇事方和共享单车提供方ofo索赔合计878万元,由于这一金额数目巨大,也引发了网络热议。在2017年一场研讨会上,有法律专家表示,家长要求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合理,目前中国是补偿性的赔偿,不是惩罚性的赔偿,“要求ofo承担60%责任,等于把自己要承担的主要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小黄车。”

有朋友问我怎么看?

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问题来看。

第一,男孩骑共享单车遇车祸身亡,家长是否可以向肇事方和共享单车提供方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据其代理律师声称: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所以应该进行赔偿。

想比大家都知道,一代小黄车的那种密码锁,每辆车都是固定的,如果上一个使用者忘了将密码锁打乱,下一个人可以直接开锁,这是设计上的失误吗?

相信使用过共享单车的朋友都知道,在结束行程过后,无论哪一款APP上都会有一个提示(在一代单车上),“请将密码锁复位(或复原)”,也就是说关于密码这一项,共享单车公司实际是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至少我认为,一个公共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义务去进行一个再次普法宣传,关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不属于他们公司的经营范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我问一个简单的问题

你现在去杀一个人

然后被人告知你要坐牢,你反过来提起行政诉讼,国家没有告知我杀人犯法啊?

国家会赔你钱还是你不用坐牢?

别跟我说杀人是常识,12岁不准骑车上街不是

这就是为什么法盲那么多的原因。

从小老师、父母和警察叔叔就教过你,不准闯红灯,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你怎么做的?

接下来,按照本案代理律师的逻辑,好,我们姑且承认共享单车公司没有在其产品上醒目的印出“请您遵守法律法规,未满12岁不准骑车上街”,那上一个使用该共享单车,又忘记将密码锁复原的人,他是否能够预知,若他不复原密码锁,很有可能被一个未满12岁的小孩骑走,然后小孩会遭遇车祸身亡呢?不管别人怎么想,反正我所处的地方,我经常能见到一群小孩凑在一起,在共享单车停放点寻找没有复原密码的车。那么无论他是否应当预见还是已经预见,却没有复原,都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嫌疑——这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括号内的科普。

那么上一个使用者应该担责吗?

我觉得各位看官应该有自己的答案了。

对于第一个问题,

我的回答是,索赔是应当的,但是至少在我看来,共享单车提供方不应该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


(TIPS: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第二,家长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是否合理?

我非常理解父母养育后代的不易,在座没人是从石头中蹦出来的。

但有一句老话说的好,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无论是评论还是回答中,我都看到了,其实大家也发现了一个点,作为监护人,该男孩的父母尽到了监护责任了吗?对于小孩上下学的方式,作为父母不清楚吗?

我想到了一个场景。

今天回家怎么这么快啊?”

哈哈,妈,我骑车回来的!”

不要钱吗小黄车?”

不要钱啊,我撬开的/试密码打开的/上一个人没有关锁!”

我儿子真聪明,骑车注意安全啊!”

各位看官,懂了吗?

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大概是这样的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不管这个878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但我敢十分肯定的是,他们的代理律师,不是做的风险代理就是半风险代理

至于什么是风险代理什么是半风险代理,各位看官自己去查吧。

作为行业中的一员,无论是曾带我的师父还是我的同事,我们更愿意用专业去换取劳动报酬,做有法律依据的事,遵从理性行事,走真正的专业化道路。

简单来说,

真正的律师不会为了名或利这些人血馒头去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因为我们首先是一个社会人,才是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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