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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29丨土狗把家中名犬肚子搞大,可否要求邻居赔偿?

2017-08-25 魏律师 看律师怎么说

近日,来自四川眉山的王女士在律师说APP平台上咨询了一个问题:

“请问李律师,我家的狗狗被邻居家土狗弄怀孕了,我这边本来约好了和朋友家的狗狗配种的,都是日本空运来的秋田犬,当初是我亲自去日本办的一系列手续,各种检疫,不加税都要15万日元左右,我花了很多心思和精力在上面的,狗狗一生中的生育的胎数是有限的,每次我们配种后生的仔仔都是有人预定的,每只能卖到一万到两万不止。

这样的话,不仅生下来的串串没人要,对狗狗的健康也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我们还少了一胎的收益。我可以找邻居要求赔偿吗?

征询王女士同意后,我们将来自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冯叶律师的回答展示如下:

关于王女士的问题,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问题来看

第一,邻居土狗使王女士家的秋田犬受孕,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理论上来看,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①土狗确实为邻居饲养的宠物而非野狗。

②这只土狗确实是王女士家中名犬孩子的父亲。

③确实给王女士造成了损害。

④该土狗使王女士家中名犬受孕的行为与王女士的损失有因果联系。

假设,事实真如王女士所说,她家的狗价值连城,且该土狗是罪魁祸首,并且王女士的狗因为这个事情没法与朋友家的狗在短时间内配种——并受到了巨大损失诸如:狗狗短时间丧失生育能力,且终生生育胎数减一等等等……

即使以上要件都满足,还存在第二个问题。

第二,如何证明,谁来证明?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却有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这只是对于责任的一个证明。

王女士还是需要证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她受到了重大损害。

法院并不是菜市场,不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地方,而是一个还原案件事实的地方。从王女士单方面的说法来看,其购买犬只所耗费的巨额花销,并不能成为本案所需的损害事实的证明,其配种以及影响生育的说法也很难拿出相应证据证明确有损害事实存在。

(土狗,又称中华田园犬)

综上所述,我认为王女士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从我个人角度来看,狗的品种与血统,并不是人类喜欢它们最初的理由,人类之所以会豢养狗作为宠物——是因为,无论什么样的狗,无论这个狗的品种纯洁与否,它都可以成为我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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