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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34丨8岁重庆小袍哥独自吃火锅,你怎么看?

2017-09-01 魏不害 看律师怎么说

这几日,一条朋友圈内容被疯传,一个名叫“唐钱钱”的8岁小男孩火了。


从朋友圈截图中可以看出,发这条朋友圈的人是唐钱钱的妈妈。据了解,8岁的唐钱钱暑假最后一天,妈妈加班,让他自己拿着20块钱找点晚饭吃,没想到这小子拿着自己一百多的压岁钱出去潇潇洒洒点了个火锅

据老板回忆,小男孩大约在29日傍晚6点30分来到火锅店,直接就走到了火锅店吧台要了桌位。本以为这小孩是替大人打前站的,没想到他竟像个小大人一般的就点了菜吃起来了。在这位小帅哥吃完过后,他妈妈才姗姗来迟。老板笑称,这娃儿没钱我请他也可以的。



笔者在这里借这个趣事,给大家普及一些读起来没那么有趣但十分有用的法律知识,也算是给大家做一个小普及。



一、民事行为能力那些事儿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公众的法律常识储量也在不断增长。很多朋友都知道,今年3月15日,我国新《民法总则》已经通过,其中有一个变化即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由10岁下调到了8岁,这意味着什么呢?

在10月1日新法正式开始实行以前,10岁以下的儿童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10月1日过后,这位红遍朋友圈的8岁小袍哥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我想大家都已经看见了,这位小朋友通过他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民法的这个调整是正确的,在社会飞速发展、信息爆炸的今天,8岁的小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在这件事中,这位小朋友处事得当,逻辑清晰——8岁即可打酱油可不是个笑话噢。



二、说说合同效力

既然在新法正式实行之前,这位小朋友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位小朋友和火锅店老板的餐饮服务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

从无效合同的概念来看,如果合同还未履行,双方也未受到损失的,双方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件事中,虽然合同从法律上是无效的,但火锅已经被小朋友吃了这个事实是存在的,且实际已经返还不能——总不能叫小朋友吐出来吧?所以说,此时就需要小朋友的监护人出场,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三、火锅店存在过错吗?

笔者也在关于这个事情的新闻下看到了有部分网友评论,这个火锅店是否存在过错?

让一个未成年人独自消费,如果价格存在问题呢?是不是应该免单呢?

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首先我们不能脱离实际空谈理论。这件事本身,是一件其乐融融可以作为正能量来宣传的事情,大家确实应该从正面去看待——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这件事折射出的一个风险点——那就是现在的小孩,其实普遍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他们往往缺乏对风险的规避意识。

近几个月诸如未成年人自行购买贵重物品的新闻层出不穷,这个故事还好,商家算是良心商家,不存在坑蒙拐骗的情况,但举个例子,例如现在的手机游戏,如果小孩不是这个机智的小袍哥,而是一个熊孩子,他在手机上购买了上万的虚拟货币,这应该怎么算呢?



如果是小孩自己的手机购买,身份认证也是其自己的,那么手游商会受到罚款,同时也会被责令改正、进行赔偿;但如果是用的家长的手机,那么家长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花出去的冤枉钱就没那么容易全部收回了。

所以各位家长,虽然这个小袍哥的聪颖让大家都觉得甚是喜爱,但是也不能以此为例,对自己的小孩放开监管哦。

四、家长存在监护缺失问题吗?如果出事了责任应由谁承担?

也有网友说,小孩自己一个人吃火锅很危险,年初不是还有个女孩因为吃火锅被弄得全身大面积烧伤吗?出了事谁负责?

学校?家长?火锅店?

就拿年初那个被烧伤的案例来说,当时那个女孩直接诉诸法院,请求13万元左右的赔偿,法院的认定则是,女孩在火锅店就餐过程中受伤,火锅店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火锅店经营者对女孩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女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就餐设备应有充分认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火锅店承担了大概45000元左右的损失,从责任承担的比例上来看,火锅店承担了三点五成左右的责任。

换到这件事来看,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出了事故,那么火锅店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这是一个未成年人独自就餐,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餐饮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单独提供服务,但如果有未成年人单独就餐,且出现事故,那么火锅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大胆猜测这种情况下,应该是由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家长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火锅店五五开来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各位家长肯定也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毕竟小孩不是自己用来申请赔偿的工具,希望各位家长,还是尽可能的尽好监护职责,不管是法律方面还是孩子的内心世界成长来看,都是一件好事。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新法已经改为8岁,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八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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