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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为暴走团封路的这条法规说:这个锅,我不背!

2017-09-07 律师说 看律师怎么说


青岛交警为暴走团活动封路一周之后,又取消。这件事前后都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对“路权”“人多就能有特权”等问题的热议。

那么青岛交警封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吗?暴走团上机动车道合法吗?

青岛交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作出为暴走团封路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那么这一条法规内容是什么呢?

该条内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青岛交警部门也表示,经过调研,他们认为分时段封闭这些道路对机动车影响不大,因此采取了临时封路供暴走团活动的举措。

结合交警部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前半段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交警部门作出封路举措无可厚非。

但封路之后的使用是为了给暴走团提供活动场所,那么青岛交警作出这样的决定,应该是根据此条法规,后半段“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根据青岛交警的举措,他们是认定暴走团的活动是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那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暴走团能不能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根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显然,部分群众自发组成“暴走团”所开展的日常健身活动,不属于上述“大型群体性活动”,并不适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可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规定。

以上,交警部门封路是没有问题,但封路的目的是给暴走团提供活动场所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暴走团上机动车道活动合法吗?我想稍微有点常识的朋友,心里都有答案了。


“因为此段路车辆少、或者没有车辆通行,我就能用来进行其他活动”这种认知充满了利己主义。车辆少不代表没车辆通行,前段时间暴走团被撞的新闻就是血淋淋的现实。而没车辆通行的道路,可以反馈到市政部门将它重修成合理的健身场所。但只要它还是道路,他该有的功能就只是道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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