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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42丨联防队勒索砍伤快递员,这些罪名一个也跑不掉!

2017-09-13 魏不害 看律师怎么说


9月12日上午,中通快递集团通过官方微博对外发布声明,称中通快递集团郑州市郑东新区四部网点一快递员被社区联防队员砍伤,此前,快递网点多次遭社区联防队员恶意滋事,此举已影响正常营业。12日下午,郑州警方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11日下午贾岗社区联防队员与某物流公司网点员工发生群殴,致双方多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一名物流公司员工被砍伤送医,案件正在办理中。

首先希望不幸被砍伤的快递员朋友早日康复。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已知案情(中通集团官方发布):

2017年09月10日,贾岗社区联防队向网点勒索现金3500元。

9月11日下午14:50,联防队到中通网点与快递员发生冲突。

当日下午15:20,14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棍棒、刀具再来网点,快递员刘华华身中两刀。

现场两次报警后,现场混乱被制止,快递员被送医。



因为案件事实我们并不全然了解,所以这里只能根据已知情况进行一个涉嫌罪名的大概罗列:

第一,联防队涉事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为数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500元已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在数额上达到了立案标准。

第二,联防队涉事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律师,一向会从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承担、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赔偿救助行为、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等方面入手进行辩护,快递员刘华华已经身中五刀,且不是天上掉落的五刀,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也可自行从这些方面进行分析。

第三,联防队涉事人员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这点也是我现在在事实尚不清楚时不愿下结论的原因之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我们并不知道当时真正发生了什么。

仅依靠中通集团的官方发言,不能得出事件的结论,哪怕是我一口气说了三个涉嫌四个罪名。

在现在这个各怀鬼胎的世界,事实的真相总是能被舆论冲得粉碎。

之所以选择来分析这个问题,一方面是为了将自己的一些分析讲述,最重要的方面是,希望大家能够冷静,理智的来看待这件事情,我们已经远离那个大字报要谁死就得死的年代,我们已经远离了那个大家缩紧裤腰带的时代,在这个物质逐渐充裕的时代,我们一定要自己客观独立的去思考问题。

首先,快递员不容易,可以这样来说,外卖小哥也好,快递小哥也好,他们的每一分钱都是用他们烈日下的每一滴汗水来交换的——且不等价,一个快递员小哥得送多少个快递才能在北京五环内买套房子?

答案是苦笑。


那么快递小哥就一定全然无错吗?不好说。因为我在百度输入“河南中通快递员被砍伤”

我得到的搜索结果,除去本案,还有如下内容。





其次,辅警也好、联防大队也好,有自发的,也有政府直接招募的,出发点是坏的吗?

不是,是为了更好的秩序,身边也会有着关于辅警、联防大队的正能量事件,大家的工作本意都是为了我们生活的便利与便捷,为了我们开车时道路畅通,为了我们夜晚出行时心里安心……



最后,我不会去断定一个事件谁对谁错,我只会为大家提供一个可能性的分析以及一个可能性的思考方式,以我喜爱的一句话作为结尾:

世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

请大家独立思考,好好生活,冷静看待问题,做自己的英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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