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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说法48丨公司发月饼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网友“税务局发月饼交税了吗?”

2017-09-21 鲸鱼律师 看律师怎么说


最近,合肥税务部门称,单位向职工发放月饼,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几乎每年中秋节前,各地的税务部门都要出来重申一下“月饼税”问题,只是今年出来表态的是合肥税务部门。

“月饼税”是什么?

“月饼税”,说白了就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实物福利税收。早在1994年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就规定了“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单位所发的月饼等实物和现金是任职和受雇所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发福利应折算成现金,计入每个职工的工资和薪金中,按月上缴个税。

“月饼税”虽然出师有名,但实际上却收不上来。由于现行的个税征收是单位代扣代缴,像月饼这样的实物福利,很少有单位主动上报,税务部门也就很难发现。

不少吃瓜群众也好奇了,税务局,你自己发月饼交税了吗?!


建议

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情理”,让老百姓更有“幸福感”

目前国家与民众之间收入分配严重失衡,居民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这意味着国民财富的蛋糕被国家拿走了更多,从而造成了国富民穷的格局。群众的月饼等福利,如需缴税,难脱国与民争利之嫌。



上海税务部门就曾表示,对月饼征收个税应采取人性化操作,企事业单位不申报职工月饼收入,税务部门将不予深究。有关负责人称,“月饼税”本来数额就不大,很可能多收上来的“月饼税”还不够查税的成本。税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制定者要周全考虑“法、理、情”三者关系。对于有一些大众在节假日共同享受的福利,不是借用这个名义转移收入的,没有必要来对它加强征税。这种做法值得各地税务部门借鉴。

在“月饼税”的问题上,应以人为本,既考虑“税理”,也考虑“情理”。对于春节、中秋等节日福利,金额低于一定数额的可以考虑不计入工资收税,高于的则计入税收,这样既能堵住高收入者的税收漏洞,又能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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