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48丨大学生用剪刀杀死自己亲生儿子,非婚生子该怪谁?
9月19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合肥一大学生汪某在宿舍产下一名婴儿,因害怕被人发现,将婴儿杀死。 汪某系合肥一高校学生,今年3月15日12时许,汪某在学校女生宿舍产下一名活体婴儿,因担心事情暴露,采用掐脖子、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婴儿死亡。随后,汪某将孩子放入拉杆箱,带回黟县老家。次日到当地公安自首。
每年,其实我们都会听到的类似的新闻。
如果正如此新闻所述,对于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没有太多分歧的。
我们也可以从往年类似事件的案例中分析最后的量刑——
14年著名的大学生情侣筷杀亲女儿事件,
法院对两人非法剥夺女婴生命事实认定无误,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两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加粗,当时之表述确实为此),也考虑到两人的犯罪动机,同为来自农村的贫苦大学生,无法对未婚先孕这一突发事件进行正确的认知与处理,在缺乏法律常识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方式,同时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一个判了七年,一个判了两年。
本案同样有自首情节,同样为家境一般的大学生,同样的未婚先孕……
其实这都并不是真正的问题,这样的事件其实每年都在发生,我们所知悉的,以及我们所不知道的湮没在垃圾堆里的。
真正的问题在于:
谁是凶手?
谁是——真正的——凶手?
这其实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了。
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主要有关于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性教育。
一个真正成熟的教育系统,应该从小就让我们的每个孩子都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身体是他们自己的,不允许别人侵犯,要好好保护自己的身体,同时,也要做自己身体的主人,了解一切必须、应该的相关知识。
而我们的性教育是怎么做的呢?
男女分开讲、了解性全靠自己……
第二个方面,是普法教育。
上述两个弑子案件,无非都是极端缺乏法律常识的人做出的。
而我国的普法教育……
是否真的如大报所说自1986年期,五年五个普法规划,第六个普法规划年会再创辉煌?
做普法工作的人对此工作的重要程度是否认识到位?
普通老百姓身上普法成果与投入在哪?
普法这么些年头,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不跟紧时代步伐进行创新能行吗?
统而言之,
任重而道远。
愿天下不再有此无辜亡魂
愿盛世花开如愿无关阴阳